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8:33:46 浏览: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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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利益,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增进这一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业及加工工业;
5、医疗卫生;
6、农业、畜产和渔业;
7、公共工程;
8、园林绿化及水利;
9、食品环境监测及保护;
10、防沙治沙;
11、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商定的其它经济技术合作领域。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规章和制度,努力采取可行措施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劳务合作;
3、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举办贸易展览会,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或专项展览会;
6、交换官方和民间贸易、经济代表团;
7、缔约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必要时可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两国有关部按其职权合作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为执行本协定所达成的协议可能需要办理手续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巴林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检查本协定条款的实施及就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应采取的计划和步骤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林国财政国民经济部负责磋商和组织安排该委员会的工作。
混委会在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时即可召开,在两国轮流举行。混委会可组成若干小组,完成其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自两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或停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O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古罗马部分法学家名录
宋 飞
为了方便广大罗马法爱好者学习,笔者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后,对 70 多位罗马法学家的姓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现公布如下,欢迎大家指正!
活动时期 罗马法学家姓名
543 — 510BC 年间活跃 帕披里乌斯( Papirius )
486BC 活跃 卡西乌斯 (Cassius)
462BC 活跃 盖尤斯 . 特伦体利乌斯 . 阿尔萨( Gaius Terentilius Arsa )
450BC 活跃 阿皮劳 . 克劳狄多斯( Apius Claudius )
445BC 活跃 卡努莱乌斯( Canuleius )
307 BC 活跃 C. 弗拉维乌斯( Cnaeus Flavius )
287 BC 活跃 阿奎利乌斯( Aquilius )
254 BC 活跃 提贝留 . 科伦卡纽斯 ( Tiberius Coruncanius )
204 BC 活跃 辛西乌斯 (M.Cincius Alimentus)
前 2 世纪活跃 L. 阿西留斯( L.Acilius )
前 2 世纪活跃 M. 波修斯( M.Porcius )
198BC 活跃 赛斯特 . 阿埃利乌斯 . 伯图斯 (Sextus Aelius Paetus)
176 BC 活跃 伊乌纽士( M.Lunius Brutus )
149 BC 活跃 马尼留斯( M.Manilius ) ( 一译为“曼流士” )
147 BC 活跃 李维斯( C.Livius Drusus )
131 BC 活跃 布布利 . 穆齐 . 斯卡沃拉( Publius Mucius Scaevola )
118 — 105 BC 活跃 P. 鲁提里 . 鲁弗斯( Publio Rutilio 或 Rutilius Rufus )
95BC 活跃 库尹特 . 穆齐 . 斯卡沃拉( Quintus Mucius Scaevola ) , 布布利 . 穆齐 . 斯卡沃拉之子
95BC 活跃 L. 李锡尼乌斯 (L.Lincinius Crassul)
82 — 76 BC 年间活跃 科尔涅利乌斯( Cornelius Sylla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丢弃火种、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通知,仍不主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生产用火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或林地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的;
(六)不服从调动和指挥,延误和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擅自移动、动用、损坏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造林,赔偿损失。其中,烧毁用材林、薪炭林和一般林木的,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烧毁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和珍贵树木的,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的乡;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县;全市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十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四十公顷以上,对乡、县、市
主要行政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