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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36:42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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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

  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的认定。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指对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及消费过程中的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

  (三)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持有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统计、安全、环保等经营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手段。

  第七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二)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八条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市经委是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认定及申诉程序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一式五份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经委(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同时抄报市税务主管部门。

  (二)市经委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审核意见,市经委签发认定证书,对不合格单位说明理由。

  (四)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主管税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受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经委提出重新审议,市经委经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组织认定委员会重新审议。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市经委和市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每年进行一次核定)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为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市经委和税务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经主管部门向市经委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同时报送下年度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请。每年5月底前,市经委和市税务主管部门将本市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市经委撤消认定证书,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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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现象”的反思:浮躁与法治

2000年1月25日《检察日报》
  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
  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
  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

 最近,许多报刊都以或长或短的篇幅报道了牟其中因诈骗嫌疑在武汉接受审判的消息,于是这位已近乎被人淡忘的“中国首富”(或首骗?)又一次成了大众关注的新闻人物。牟其中究竟是否有罪,自有法院裁判,笔者无意评论。然而,牟其中人生轨迹中呈现出来的巨大落差,却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无庸讳言,牟其中曾经是中国民营企业家中的“偶像式人物”。但是,曾几何时,他竟“破落”到被捕时身上只有500元钱的地步。而且,他并不是当今社会唯一制造这种强烈反差的人物,因为在他的前后左右,人们还可以看到禹作敏、褚时健……我觉得,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牟其中现象”。
  一、追求轰动的心态特征是浮躁
  毫无疑问,牟其中是个善于制造轰动效应的人。当他用国内轻工业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飞机的时候,很多人都对他的敢想敢干佩服得五体投地。牟其中有一句格言:“世界上没有办不到的事,只有想不到的事。”于是,他不断发挥着自己超人的想象力,激动豪迈地向世人宣布要放俄罗斯卫星、要把三峡人移民美国、要炸开喜马拉雅山南水北调、要在满洲里投资100亿、要在陕北投资50亿……然而,他并没有踏踏实实地经营他的企业,没有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他的事业,而是迷信“用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和“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生钱”的“空手道”原则,认为谎言说得越大就越有人信。结果,那些巨大的神话式肥皂泡相继破灭,他自己也终于被国家公诉机关送上了法庭。
  有人认为牟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进程中扮演了一个相当“悲壮”的角色。然而,我在那“悲壮”的后面还读出了另外两个字,那就是“浮躁”。浮躁是一种特定的心理状态。从词义上看,“浮”是漂在水面或空中,其特点为虚和动,所以有“浮名”和“浮财”之说;而“躁”则表示情急且不静,往往还可以引伸出轻率求进和追名逐利等含义。牟其中急于赚大钱,急于制造轰动,便把自己的事业建成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但是他静不下心来,只能成为昙花一现式的“风云人物”。归根结底,这还是“浮躁”两字在作祟。
  在牟其中这类“风云人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物的两个对立方面:一方面是美好的、趋新的;另一方面是丑陋的、守旧的。他们西服革履,坐着汽车飞机,经营着现代企业,但是他们的骨子里还残留着陈旧的传统思想习惯,因此他们用封建家长或庄主的“统治”方式管理着现代企业。毫无疑问,在他们这种人的个性中存在着浮躁的潜质,因此当社会环境中出现了适当的条件时,其内在的浮躁就立即外化为行动,并且有可能取得一定的成功。而行动一旦成功,他们就会更加浮躁。从这种意义上讲,浮躁有可能使他们成为名人,而名气与权势又使他们更加浮躁起来,甚至目空一切地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自己的名气与手中的权力或“关系”可以无往而不胜。
  二、浮躁是无序社会的形象
  浮躁的名人和名人的浮躁已然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一般来说,名人都是在生活中不甘寂寞的人。真正是“一不留神”而成为名人的,确属凤毛麟角。当然,名人也是人,本来跟大家都差不太多,只是由于某些方面的才能和机遇才“名”了起来。有些人“名”起来后就情不自禁地以为自己是“高人”或“超人”,甚至不由自主地有点儿无法无天。其实,无论是影星、歌星、球星,还是新星、明星、巨星,基本上都属于“人造星”,特别是在浮躁的社会环境之中。有人“追星”,就有人“造星”;“追星”的人越多,“造星”也就越成为一种时尚。有的“星”靠别人造,有的“星”靠自己造;有的“星”是精工细造,有的“星”是粗制滥造。在浮躁的社会中,“造星”也浮躁。由此可见,牟其中也是浮躁社会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既给人们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大好机会,也猛烈地冲击着那些本来就潜藏着浮躁的心灵。环顾四周,有人一夜暴富,有人一举成名,有人一步登天。于是,很多人都喜欢上了“快餐”和“速成”的生活方式。既然做生意可以一夜暴富,何必还辛辛苦苦地原始积累?既然在演艺圈里可以一举成名,又何必去认真练习什么基本功?既然读书求学可以“速成”,谁还愿意去忍受十年寒窗苦?既然做学问可以“一年磨十剑”,傻子才会遵守什么“十年磨一剑”的古训!这是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时代。面对这一切,人们便不能自己地浮躁起来。于是,经商的人浮躁,治学的人也浮躁;老百姓浮躁,当官儿的也浮躁。人们都不愿意踏踏实实地做好自己的事情,都在做着浮躁的梦。这确实是一个浮躁的社会。

  由此可见,浮躁既是一种心理状态也是一种社会状态。人们的浮躁心理折射着社会中的浮躁现象。然而,社会的浮躁是社会无序的一种表象。换言之,正因为社会中缺少稳定的良性秩序,所以人们才容易产生浮躁心理。这是一种互动式恶性循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在车站等公共汽车的时候,如果大家都遵守公共秩序,人们就会踏踏实实地排队等待自己的上车机会;如果有人不老实地加塞儿而没有人管,没有秩序,别人也就会跟着往前挤,整个人群就会表现出一种浮躁的心态。
  三、法治拒绝浮躁
  法律是人类精神的理性化产品。在这一点上,法律与文学艺术类精神产品有很大区别,因为后者所反映的人类精神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人类价值观念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协调社会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个体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的趋向,前者要求自由,后者要求秩序。法律要平衡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就必须以理性的思考为基础,就必须形成理性的规范。因此,法律精神是历史文化的积淀,是冷静思考的产物,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浪漫的梦幻。法律不应该是浮躁的产物。
  法律的精神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没有法治的保障,公正、自由、民主、发展、幸福等美丽的辞藻都将是一纸空文。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以法律的精神为基础,建立一种稳定和谐、能够维持良性运转的社会秩序。换言之,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毫无疑问,法律秩序要有适时性,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变化,但是法律秩序更要有稳定性,因为稳定是秩序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法治拒绝浮躁,浮躁无法实现法治。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作为社会无序状态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的加强往往也是社会动乱和无序状态的逆向结果。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照公六年》)在西方国家,由于雅典城邦国家和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导致了社会生活的无序状态,所以它们也都较早地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序的状态和各种各样的浮躁现象。但是要实现法治,我们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和排斥。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无序的后面必然是有序。展望未来,中国必将从无序的社会状态进入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不过,这个过程也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完成。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当然也不能浮躁。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人,有多大的名气,有多少钱,都必须遵守法律。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名星”一般都比较宽容,有时甚至会把他们的缺点当成优点,会把他们的陋习视为美德。据说,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追星族”。但是法律绝不能加入“追星族”的行列,否则就是浮躁的法律。如果法律也浮躁的话,那么社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牟其中等“明星人物”接受审判本身就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标志着社会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化。因此笔者奉劝各路“明星”在法律面前好自为之,切忌浮躁。否则,成也“浮躁”,败也“浮躁”!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格尔木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外和省内外客户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经济技术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符合开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以下产业部门进行投资:
1、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
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内新建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转让期最长为70年,在转让期内,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
建设单位占用非耕地面积在2000亩以下、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第七条 在开发区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五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对各类“三资”企业,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投产的年度起,头七年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以后八年内返还50%。
3、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4、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经企业申请,免征工商统一税。如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应予补征工商统一税。
7、对外资企业可视不同行业定期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外资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高折旧率。
第八条 港澳台资企业可比照第七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并从宽掌握。
第九条 开发区内新建的资源开发型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3-5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一般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3-5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在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者,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税款。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内国营、集体、私营生产性企业以贷款进行的技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可用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新建各类建筑设施免收城市增容费和配套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卷。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品种全部放开。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全部放开。
第十六条 对从国外和省外引进建设资金(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资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团体和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金额给予0.5-3%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是什么货币就奖励什么货币,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七条 对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其科技成果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税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年创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创利润的10%连续三年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单位奖金税。
第十八条 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过批准赋予外贸出口经营权。
第十九条 个人兴办企业出资在10万元以上、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3人,20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5人。
第二十条 个人在开发区内购买房产在5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1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4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开发区内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用工实行自由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职工工资由所在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工作环境、住房、生活标准,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可冠以省、市名或第二名称。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的国家大中型项目,重要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可给予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因资源情况和生产条件建在开发区以外、格尔木市范围以内的新建扩建的资源开发型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并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批件,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如需有关单位鉴印的,可据此办理,责任由管委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199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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