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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6:0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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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监察机构对行政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是否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和重大任务,并实现工作目标;
(四)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检查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
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新闻媒体参加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被监察单位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
被监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和办理时限。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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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

第三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监察、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投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资金;

(二)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从2009年起,从市级和各区、市、县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两湖一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给予扶持,对区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确定的公益林补偿列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规定使用:

(一)整合各部门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门按程序审报,由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批复。

(二)新增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目标考评,在确定的可用资金规模内,统一平衡,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三)集中的土地出让金,每年终了后,由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进行清算,根据生态补偿机制提取比例确定可用资金规模后,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从市级和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集中,并在以后年度随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各区、市、县级财政,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生态治理及生态保护区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以环境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数据为依据,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业方面数据,市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管理及城市用水方面数据,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规划和环境质量方面数据,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兑现与下达: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每年考核年度终了后,由市环境保护、林业、城管等相关单位核定各区、市、县的相关生态数据,并于每年年初送达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市级相关单位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市、县。

第四章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将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建设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监察、财政等部门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不得挪用、贪污、骗取。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自2004年4月15日试运行以来,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行业各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及国家局发往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均通过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取消纸质文件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报送的非密级公文(含政务信息类简报等),均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纸质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向国家局报送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仍以纸质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报送。
  二、国家局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印发的非密级公文,亦通过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安全地接收,并严格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三、暂不具备卫星传输电子公文条件而使用电话拨号上网传输的单位,必须定时(每天至少两次)拨通国家局网络进行文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国家局办公室联系解决。
  四、凡不能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特殊载体的公文附件,如图纸、声像等尚无法电子化的材料,在报送电子公文的同时,其附件暂按原渠道报送纸质或其它介质的材料,并在附件中编注公文的文号。
  五、凡涉及行业重大事项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在使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的同时,仍需按原渠道报送纸质公文。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切实加强电子印章管理,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
  七、烟草行业电子公文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在烟草行业内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要提高对电子公文的认识,增强电子公文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电子公文的严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维护烟草行业的形象和电子公文的权威性。
  八、传输电子公文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联系沟通,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办公室作为电子公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子公文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电子公文收发管理等各项制度。国家局将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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