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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4:37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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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8]3号


部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房地局)稽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做好2008年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现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部党组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稽查办公室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等四个领域的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加强规划实施、住房保障、节能减排、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专案专项稽查,着力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着力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着力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和机构建设,为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和创新建设稽查工作

  (一)加强专案稽查。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建筑节能和城镇治污减排、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工作为重点,对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等事关民生问题的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件,组织好核查处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配合开展专项稽查。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完善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和部内业务司局,认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促进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治污减排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等政策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三)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与驻部纪检监察机构、部信访办以及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受理涉及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风景名胜区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做好案件处理结果督办。加强对稽查处理意见的跟踪督办。对转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投诉举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案件稽查取得实效。

  二、继续推进部派规划督察员工作

  (五)完善和加强18个试点城市的规划督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试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加强重点督察,及时发现并将苗头性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着力抓好督察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与各组规划督察员、与试点城市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认真研究解决规划督察员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督察员业务工作培训。从规范人员遴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培训等方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

  (七)制定并推行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程序。系统总结运用遥感动态监测手段辅助规划督察的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快工作机制研究,形成工作程序,指导各试点城市全面启动动态监测工作。

  (八)继续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

  三、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九)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的协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对还没有完成省级抽查工作的地区,加强督导,加快进度。组织开展八部门联合抽查,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完成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迎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以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着力点,重点依法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继续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适时通报曝光,并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开展警示教育。

  (十一)促进长效机制建设。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时充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协调相关业务司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

  (十二)加快推进省级稽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沟通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稽查工作经验。指导已设有稽查机构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运行机制,理顺建设系统内稽查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稽查工作合力。督促还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地区,将稽查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十三)推动部省联动规划督察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各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加强指导;对未建立规划督察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十四)积极建立规划执法监督新机制。督促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81号文)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规划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十五)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的稽查,举一反三,系统研究分析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研究。

  (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搞好监督。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围绕今年工作重心,系统开展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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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1999年6月23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南充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9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南充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发动广大群众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危险,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按行业分为十四类: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客运车辆严重超载;
2、报废车辆拉客载人;
3、危桥、险路及其它路障。
(二)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1、客运船舶严重超载;
2、乡镇船舶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3、严重影响航运安全的航道障碍;
4、航标设置不齐全;
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旅游场所和森林安全隐患
1、旅游景区、景点无安全警示标志;
2、旅游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林区无森林防火警示标志。
(四)消防安全隐患
1、未经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及装饰装修工程;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3、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1、非法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2、生产、贮存、销售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无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4、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仓库、经营场所电器和电线损坏,使用非防爆电器;
5、车间、工房现场使用明火。
(六)建筑安全隐患
1、建筑施工现场“四口”、“五邻边”无防护设施;
2、电线私拉乱接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3、机械设备未检测或使用不合格机械。
(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1、使用未定期检验或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安装使用土锅炉、土电梯、土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八)企业安全隐患
1、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审查规定;
2、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3、使用危险厂房的。
(九)学校安全隐患
1、使用D 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
2、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校外集中乘车(船)集体活动;
3、学校危险化学品无专人保管。
(十)非煤矿山开采安全隐患
1、无《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
2、矿山开采未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要求;
3、炸药、雷管未分别保管存放,无专人守护;
4、厂房及电器线路不符合安全要求;
5、采砂船舶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未配戴救生设施,船舶严重超载。
(十一)水电气安全隐患
1、电力线、通讯线、闭路电视线共杆架设;
2、私拉乱接电线和燃气管线;
3、燃气泄漏。
(十二)农药安全隐患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
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十三)水利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1、病害水库,危险的塘、堰;
2、水利、电力设施被破坏影响水利工程、电力运行;
3、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十四)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1、有山体、山岩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迹象;
2、工程建设未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3、矿山开采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迹象。
第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实行分级受理,分级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市政府由市长热线统一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12345),接受群众对市级监管单位和市直管城市区域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各县(市、区)受理举报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第七条 市长热线受理的群众举报,统一交由市安监局按照下列职责划分及时以书面形式转达市级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等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交通局负责水上交通和运输企业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经委负责工矿企业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危险建筑物、城市自来水、城市燃气、景(区)点、城市公共交通等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文化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旅游场所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农业局负责农药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处理和督促整改。
第八条 接到转达举报的单位要立即派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实和查处,并在查实、查处和隐患整改验收结束15日内书面向市安监局报告。市安监局分季度提出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方案报市安委会讨论,经市安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安委会表彰。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市政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从市政府安全储备金中支付。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的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对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第一举报人。
(二)对市属管辖区公共聚集场所、公用设备设施、物质仓库等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第一举报人。
(三)对大中专院校和市属学校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一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由市安监局根据各处隐患危险程度,按下列档次分别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安委会讨论审定。
(一)对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元-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对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员的举报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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