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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2:25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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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省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制定全市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葫芦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协调、参与市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消防规划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指导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测绘、勘察及城建档案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的勘测和勘测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建设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各项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查处批后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负责有关行政复议、仲裁;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有关来信、来访、投诉和检举控告,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规划执法情况。
  (六)负责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技交流工作。
  (八)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雕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和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和组织协调工作会议;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思想建设、精神文明、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组织、宣传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负责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研究城市规划相关技术规定;负责规划编制的公示和听证;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科技成果及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规划审查、专业评比;负责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审查指导各县(市)区编制、调整、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规划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县城建筑风格及城市特色;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村镇规划技术规定;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市城市雕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科负责承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定点的审查工作,拟定限制性和指导性规划设计条件、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用地面积范围、土地使用强度;核定用地性质、数量及具体范围;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科
负责承办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雕塑等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五)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已审批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的建设用地界限的确认;负责组织建筑工程规划和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后的放、验线和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全程跟踪管理;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接待、调查、处理有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对全市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起草全市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负责全市规划方面的政策研究及法律、法规咨询;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负责组织规划违法案件听证会;负责错案、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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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型肺炎药物研究的基本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防治非典型肺炎药物研究的基本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5月16日发布

  一、背景

  近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为促进预防或/和治疗SARS的药物研发和应用,对该类药物建立了快速审批通道。鉴于目前研发预防或/和治疗SARS药物十分紧迫,而有关SARS基础研究尚在进行中的现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科学合理和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原则,为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有效促进其研究和审批速度的提高,制定本技术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申请注册为目的、针对SARS预防或/和治疗的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的研究。

  三、临床前药学研究

  (一)对药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与相应法规和相关指导原则相同。

  (二)在保证药物质量基本可控的前提下,若确因时间等问题而不能及时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的,可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进行完善。

  四、临床前药效学研究

  (一)以SARS病原体造模进行的体内、体外药效学研究获得的数据,是评价受试药能否进行预防或/和治疗SARS临床研究的重要依据。

  (二)体外药效学研究应采用该病流行期临床分离且经相关部门确证的病原体进行;具体试验要求参照相关的体外药效学研究指导原则。对于中药,尤应特别注意受试药理化因素对有效性评价的影响,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三)鉴于目前对SARS的基础研究尚在进行中,故采用SARS病原体造模的动物模型进行的体内药效学研究,对于获得受试药物对病原体或/和SARS病理进程等的研究数据具有重要价值。申报单位进行动物模型的研究和体内药效学试验,有助于对其注册申请的科学评价。

  (四)SARS病原体的分离、管理、使用、转运及处置等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SARS病原体造模进行的体内、外药效学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P3实验室进行。

  (五)对于体外试验无法体现对SARS的有效性或者改变SARS病理进程的受试药,需进行相应的体内药效学试验,以说明对SARS病理进程的影响。

  (六)除上述体内、体外药效学研究外,还应尽可能提供反映受试药作用机理的相关试验和文献资料,以进一步为其有效性提供依据。

  五、临床前安全性研究

  (一)对安全性研究的要求与相应法规和相关指导原则相同,应根据药物特点及具体应用提供相应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二)在保证受试药基本安全的前提下,若确因时间等问题而不能及时完成全部研究工作的,可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进行完善。

  (三)对于非口服给药途径的,还应提供与给药途径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

  六、临床研究

  (一)临床研究须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进行。

  (二)本类药物的临床研究宜在国家相应部门参与组织和监督下完成。

  (三)临床研究方案应由流行病学专家(包括疾病预防专家)、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共同参与设计和实施。

  (四)临床研究应遵循GCP的原则。

   七、特别说明

  (一)本技术要求将根据对SARS研究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针对SARS病原体的疫苗和针对SARS的体外诊断试剂。上述药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研究,亦属快速审批范围。

  (三)涉及SARS病原体的各项研究应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务部关于适当提高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的归国华侨的救济标准的通知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适当提高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的归国华侨的救济标准的通知

1962年7月7日,内务部

据中侨委来人谈,有些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的归国华侨,他们的生活困难按照当地社会标准给予救济后,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以致有的华侨向海外反映,在政治上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为此,各地今后对于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生活上有困难的归国华侨,在救济标准的掌握上,可以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略高于当地的社会困难户。具体应高出多少,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一规定的精神可由领导掌握执行不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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