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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0:32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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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 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3)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相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4)教育设施: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新建、翻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公寓除外);
  (5)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文化广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6)民政福利设施: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
  (7)每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改项目(绿卡工程);
  (8)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200m2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配套费:
  (1)教育设施: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技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一律按50%收取。建设学生公寓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
  (2)部队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年度批准计划,以实际投资额和开工面积,按50%收取配套费;
  (4) 市属、区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及附属用房按50%收取;
  (5)经规划局审批的中高层和高层建设项目,1-6层全额缴费,7-9层按50%收取配套费,10层以上按30%收取配套费;
  (6)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经房管局测绘审核后,建筑面积在75m2以下的普通住宅,按30%返还配套费。
  第五条 其他规费的征收办法
  (一)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绿卡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费一律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如情况特殊确需减免的,按标准先征后返,市城建指挥部每月集中研究一次,市城建办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足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补缴规费外,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停发建设证照手续,停批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超出申报时给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建办进行查处,并对容积率增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征。
  第七条 对于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当初标准足额补征相关规费。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建办以2002-2004年三年收取建设规费的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从收取规费超过此基数总额中按30%的比例划转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严格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城建办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范围) 收费依据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m2 市区为105(其中6元为规划经费) 淮政发[1998]205号
   苏价费[1998]286号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 元/m2 8 苏财综[2003]153号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元/m2 2 苏财综[1999]69号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元 建安工作量1.7% 苏价服[2001]281号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元 建安工程量1% 苏价房[1999]13号
  6 劳保统筹费 元 详见文件 淮政发[1996]93号
  7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元 建安工程造价0.6% 苏价服[2002]328号
  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元 拆迁安置费的3% 淮价房[2002]130号
  9 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 元/m2 1.2(含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编制保护) 苏价涉[1995]111号
  10 城市道路占用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3]20号
  11 道路挖掘修复费 元 详见文件 淮价房[2004]77号
  12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元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04]63号
  13 建筑垃圾处理费 元/m3或元/吨 7.5或5 淮政发[2002]223号
  1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元/m2 七层以下(含七层)2.30,八层以上(含八层)0.70 苏价工[1996]422号
  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元/套 住宅80,非住宅等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2]221号
  16 人防易地建设费 元/m2 十层以上建筑底面积2600,其他建筑面积52 苏政办发[2001]140号
  17 规划技术资料服务费 元/m2 1 苏价房[2000]374号
  18 价格认证费 元/m2 2 苏价费[2001]167号
  19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费 1-6号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2]141号
  20 建筑物竣工测量 元/幢 2000 建筑竣工验收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
  2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 详见文件 淮政发[2004]56号
  22 土地用途变更费 元/m2 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房[1999]224号
  23 土地登记费 元/m2 详见文件 苏价房[1999]134号
  24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详见文件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25 土寺荒芜费(闲置) 元/亩 详见文件 淮价费[2005]24号
  26 土地复垦保证金 元/亩 2000 苏价房[1998]12号
  27 新菜田建设费 元/亩 10000 苏政办发[1998]137号 苏财综[2002]92号
  28 征地包干服务费 元 详见文件 征地单位 苏价房[2000]319号
  29 临时用地管理费 元/m2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1.5,经营临时用地2-3 苏价涉[1995]155号
  30 国有土地年租金 元/m2 江苏省国有土地年租金最低保护价收取标准 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出租或用于经营的单位个人 苏政办发[1998]50号
  31 耕地开垦费 元/m2 占用非基本农田5 占用基本农7 苏政发[1999]87号
  32 土地评估费 元 详见文件 出让、拍卖土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苏价房[1996]296号
  33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元/m2 详见文件 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 淮价服[2004]131号
  34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清河、清浦区按征地费用的1.4%,其它2% 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
  35 土地出让业务费 出让金中提取2% 苏价涉[1995]155号
  36 非农业用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0.2 市区(不含淮阴、楚州) 苏价涉[1995]155号
  37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 元/亩 1600 代省收 苏政办发[1995]62号

                               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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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纵观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前的行政诉讼不存在时效中断制度。许多人认为这是由起诉期限制度与时效制度的不同所决定的。本文从价值层面反思行政诉讼无中断制度的原因。并从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两方面论证设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参照民事诉讼法构建行政起诉中断制度的内容框架。

  关键词: 起诉期限 时效制度 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目的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现状分析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概述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通常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普通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第二、特殊起诉期限,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第三、最长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为20年,其他的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后者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李京平:《勿因信访耽误行政诉讼时效》,载上海法治报,2010年8月30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但是各法院对于何谓“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认定不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不可抗力,但是申诉、上访是否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明确,毕竟有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因素在内。]

  (二)反思;行政诉讼为什么规定起诉期限制度而不是诉讼时效制度?

  许多关于起诉期限的论文谈及为什么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制度时,都以起诉期限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外在特征和区别作为理由。[ 杨秀伟:《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7月9日。]从实证角度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确存在不同之处,但令人质疑的是为什么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

  因此,要深层次的探究为什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能中断,就必须从价值层面考察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为何应该存在这些差异的原因。[ 赵美容、石珍:《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合法性审查说”认为行政讼诉的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诉期限主要解决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审查监督时间,它的着重点在审查行为[ 吴佩周:《论行政起诉期限》,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不在保障权益。起诉期限是行政行为不可争辩力的必然要求。[ 赵清林:《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解决争议,否则就失去了诉讼制度的价值,[ 郭修江:《行政诉讼法目的之回顾与展望——合法性审查与解决行政争议的对立统一》,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因此起诉期限也应以权利救济为其内核。

  二、行政诉讼设置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践基础

  1、客观上,起诉期限过短

  学界普遍认为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太短。[ 应松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不足以形成需要特别保护的新秩序。[ 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该文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年的时间是不足以形成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新秩序的”,何况行政诉讼只有3个月。]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日,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起来的时间极易超过三个月,意味着,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同时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而且,从世界范围的横向比较中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比较短的。[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2、主观上,目前的法治状况当事人对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

  主观方面,尽管起诉期限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可通过许多途径获知,但以中国目前的普法力度,不能期望当事人像熟知常识一样理所当然地了解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不少当事人因超过行政起诉期限而导致司法救济无门,这一现象并非个案,甚至他们都强调自己一直在找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走信访的途径,怎么会过诉讼时效。[李京平《勿因信访耽误行政诉讼时效》,载上海法治报,2010年8月30日。]

    中国的目前的法治状况,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大部分人会首先采取和行政机关正面交涉、上访等方式,而以行政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该文指出:“权利人并不总是首先选择诉讼行使请求权,而是在请求权遭受拒绝才不得已诉诸法院。”更何况是提起行政诉讼。]正契合“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原因很多:首先提起诉讼相对于单纯的上访、交涉等途径,需要额外的费用支出——诉讼费。第二,民告官压力大,行政机关作为一个集体的专业性强于大多数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暂不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就单单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而言,如政策规定、法律条文、专业鉴定,行政相对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第三,行政诉讼时效意识缺乏。当行政相对人来反映问题时,多数行政机关会表示积极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会作处理。[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而不愿建议当事人起诉自身或者积极提醒当事人错过起诉期限的后果。因此许多当事人以为自己一直在找行政机关交涉,积极主张权利,不应该超过起诉时效。第四,授益性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时,当事人难以及时发现。

  3、起诉期限过短又无中断制度的后果

  其一,由于行政诉讼无时效中断制度,行政机关可以一边承诺解决问题,一边拖延时间直至超过起诉期限,届时,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被法院受理,行政行为即便存在错误也可以逃避司法审查。[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其二,本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因错过期限当事人只能诉诸信访渠道,矛盾像雪球一样越滚滚越大。一方面,我国信访法律规定笼统[杨燕伟:《信访制度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随意性大,处理结果有可能超越法律;另一方面,容易滋长闹访信访情绪,使矛盾扩大化。再者,违反司法最终原则。[王雪梅:《司法最终原则——从行政最终裁决谈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其三,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行为可能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从而直接或间接决定民事权利。[夏泽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载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30日。]行政救济无门间接导致民事权益丧失,行政诉讼规则直接废除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则。[易军:《行政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二)理论基础

  1、起诉期限制度/时效制度设立理由

  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秩序与正义价值的权衡。秩序只是一种程序性、附属性价值,如果仅仅为了追求秩序而舍弃其他,那么将丧失秩序存在的价值。[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而且时效背后隐藏着两种对立的利益,维持现状的既得利益与突破秩序的预期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3年11月28日经《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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