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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2:19:34  浏览:9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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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470号

各有关单位: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地方的大力协同下,"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重中 之重项目--CAD应用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任务,并通过了验收。通 过该项目的实施,在全国29个省市和3个行业共建立了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600余家,CAD应 用重点推广企业3 000余家,近10万家企业普及了CAD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更好地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工作,根据该项目实施方案 要求,现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浙江省电力设计院等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 业"(名单见附件),并颁发证书。

附件: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1.浙江省(23个)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
杭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国美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富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杭州手表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西泠集团公司
温州神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日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谊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集团公司
浙江省石油化工设计院
浙江省船舶运输设计研究所
杭州华立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政府(CAD应用工程示范县)
2.宁波市(13)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塑料模具制造中心
宁波韵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液压马达(集团)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翔龙实业总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上官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宁波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压铸机床有限公司
3.湖北省(1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昌金轮叉车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华阳集团(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4.江西省(10)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凤凰光学仪器集团公司
江西变压器厂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华声通信集团公司
景德镇印刷包装机械公司
5.广东省(50)
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华南中心/蓝天CAD高技术公司
广东省计算中心
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
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广州大学AMT中心
广州光学仪表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器厂
广州汽车灯具厂
广州文冲船厂
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轻工机械二厂
汕头市汕樟轻工机械厂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申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旗峰消声器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设计院
韶关大学CAD/CAM实验中心
韶关市模具厂
韶关铸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庆嘉隆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
肇庆电机有限公司
江门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佛陶集团力泰陶瓷机制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水泵厂
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山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中山威力集团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美的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天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顺德特种变压器厂
顺德震德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
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
南海市制版中心
三水市建华电器厂
京安机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6.机械工业(3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拖拉机内燃机公司
常州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型腔模具厂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工程院
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宜昌叉车厂
锦西化工机械厂
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冷气机厂
上海环保机械工程公司
本溪水泵厂
镇江华晨华通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昌升集团公司
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州减速机厂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电机总厂
北京重型汽车制造厂
河北廊坊包装设备制造公司
常州食品包装机械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大连叉车厂
7.轻工业(17)
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总公司
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冠集团公司
北京包装设备器材厂
天津钟表厂
新乡市电光机械厂
天津市厨房设备厂
无锡市锁厂
天津华特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造纸机械总厂
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
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海尔集团海梅公司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干衣机有限公司
8.纺织工业(13)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公司
恒柏集团公司
绍兴纺织机械集团公司
浙江宏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南方制造厂
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仙霞集团公司
青岛金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金绫装饰面料有限公司
杭州潮鸣丝绸试样厂
9.北京市(32)
北京光学仪器厂
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仪器厂
北京敬业电工集团
北京自动化成套工程公司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机床厂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起重机器厂
北京第二开关厂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播器材厂
北京建中机器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白菊电器集团
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
北京市文体百货工业联合公司
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首钢研究院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集团公司
10.黑龙江省(41)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业工程所
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
伊春光明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市量具刃具厂
黑龙江省化工设计研究院
鸡西煤矿机械厂
双鸭山东工业公司
黑龙江省蓝盾服装厂
哈尔滨建成厂民品开发研究所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海斯集团公司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
哈尔滨印刷机械厂
哈尔滨重型机器厂研究所
哈尔滨锅炉阀门股份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齐齐哈尔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机床电气传动设备厂
齐哈尔市政设计院
齐齐哈尔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齐齐哈尔教育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桦林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木工机械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第一机床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兴达高新技术研究所
牡丹江市磨料磨具工业公司
牡丹江市互感器厂
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
富锦拖拉机制造厂
佳木斯市经编印染厂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佳木斯电机厂
勃利县农机修造厂
11.新疆区自治区(15)
新疆机械研究院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锅炉总厂
新疆奥立孚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电器集团公司新疆天山锅炉厂
新疆乌鲁木齐市地毯总厂
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七一印染厂
新疆电力设计院
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新疆伊犁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轻工设计研究院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12.安徽省(20)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三佳电子(集团)公司宏光异型材模具厂
芜湖仪表厂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
滁州市扬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马鞍山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芜湖锅炉厂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煤矿电器厂
安徽省活塞厂
蚌埠压缩机总厂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机床厂
蚌埠滤清器总厂
13.沈阳市(30)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高压成套开关厂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第一阀门厂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汽车制造厂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12工厂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
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水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潜水电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锻压机床厂
沈阳市冶金研究所
沈阳金龟减速机厂
沈阳起重运输机械厂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14.大连市(10)
大连机车车辆厂
大连造船新厂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厂
大连耐酸泵厂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渤海日平机床有限公司
15.深圳市(19)
深圳市康佳集团模具有限公司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飞通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怡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殷华快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
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现代设计与制造技术中心
深圳大学EDA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6.辽宁省(10)
东风朝阳柴油机公司
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院
辽阳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石油机械厂
国营陆平机械厂
本溪水泵厂
丹东画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院
锦西化工机械厂
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
锦州航海仪器厂
17.贵州省(21)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长征电器一厂
云马飞机制造厂
贵州航空发动机研究所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航集团飞机设计所
贵州黎阳机械厂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红林机械厂
国营井冈山仪表厂
贵阳车辆厂
贵阳永青示波器厂
贵州华泰电子科技开发公司
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红阳机械公司
国营长新机械厂
国营南海机电厂
18.吉林省(8)
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鼓风机厂
吉林市方田水泵有限公司
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通业集团公司
辽源市三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西装有限责任公司
19.福建省(16)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
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龙岩龙马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喜鹊纺织有限公司
泉州市铭利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福州市模具厂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夏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福州变压器厂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天宇电器集团福州第一开关厂
20.山东省(20)
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试验设备厂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厂
泰安规划设计院
山东起重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济南小鸭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总公司
泰安市水箱厂
德州三和电子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公司
肥城轻工机械厂
临沂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总公司
21.杭州市(9)
浙江万轮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金富春丝绸化纤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院
万向集团公司
杭州青春服装厂
淳安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杭州机械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
22.广西自治区(30)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
桂林橡胶机械厂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
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
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压缩机总厂
梧州市西华毛巾厂
广西南宁专用汽车厂
广西南宁机械厂
广西纺织服装设计研究所
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梧州起重机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电子研究所
桂林第二机床厂
桂林市医疗电子仪器厂
广西河池地区综合设计院
广西百矿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联合收割机总厂
桂林市无线电五厂
南宁重型机器厂
桂林市汽车配件总厂
广西桂林轻工机械厂
南宁地区新宇汽配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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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造景点是指以文物、历史记载、传说、自然景观等内容为背景,由人工模仿、创意建造的经营性旅游观光模拟景观。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造景点的规划、建造和管理工作。



文物、旅游、宗教、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人造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造景点的建造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具有较高的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有一定规模,在省内无重复修建。



(二)选址符合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要求,景观建筑科学、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造人造景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申请建造的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文物、文化、旅游、宗教等行政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核发人造景点建造选址审批书。



建造单位持批准的人造景点建造选址审批书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造人造景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人造景点的,需经原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造人造景点的,需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建造人造景点。



第九条 人造景点的建筑设计、施工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竣工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条 人造景点管理应纳入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统一管理;拟涉外接待的,须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人造景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并按照安全防范要求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景点特色,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依法进行经营。



第十三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划和设计的接待能力以及景点设施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游客接待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四条 人造景点经营单位要经常保持人造景点设施完好与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人造景点的门票实行国家定价,由省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物、宗教、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造人造景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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