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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9:57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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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

  项目支出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

  免教科书经费由省教育厅编报。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从每年4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

   一上:农村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农村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一同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确定下达各中小学预算控制数。

  二上:农村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农村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细目定额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将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中小学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时,应分列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校均、班均、师均和生均等实物配备标准,确定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细目定额标准,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各农村中小学。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进度直接拨付中小学,其中工资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发放到教师个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对基础资料翔实、管理规范和地处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也可由县级教育部门直接向县级财政申请用款计划,经县级财政审核后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农村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学校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义务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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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和技术,加快渭南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本省、地、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税收上不包含国家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企业和产品)。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征用、开发和管理区内各种建设用地。征用后的土地实行使用权出让和有限期的有偿转让,建设单位可以租用,也可以吸收土地折价入股。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发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电讯、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开发区内住宅、商店、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应符合渭南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区对各种兴建项目的立项、定点、办照等手续简便,并提供水文、地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开发区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内部工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开办劳务市场,协调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务需求。对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改造、攻关、咨询一律实行有偿服务,还可以技术入股、新增利润分成。凡引进资金并取得成功的,可按合同或
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应聘来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优先安排住房和配偶工作,批准家属户口“农转非”。创办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从事“三废”治理者,享有更优惠待遇。
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包括华侨)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1、在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使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行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的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
4、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至十年的(不含十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减征所税百分之二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第四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年。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
第2款:在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3款:华侨企业的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中生产出口产品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4款: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华侨、港、澳、台胞企业为百分之五十,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出
的,应追回已退的税款。
第5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6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7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增加资本进口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料、运输车辆,免征关税及工商统一税。
第8款: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9款: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
第10款: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治理环境污染,利用再生资源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以承租或包片开发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允许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11款: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年度利润中提取相应数额加以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1款:国营、工业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还款期间,属国营的可用投产后该项目实现的折旧、利润归还贷款;属集体的,在所得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百分之六十,用税后利润归还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可用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以财政归还的办法归
还贷款。
第2款: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与经济开发区国营企业开合,对分得的利润,经联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实行“先分后税”。凡利用银行贷款的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3款:各类工业企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除有专门规定者外,减免均须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4款:各类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两年,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返还百分之五十。
第5款:国营企业(八小企业除外)、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除不准减免税的三十一种产品外,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6款:工业企业出口的产品,凡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其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给企业。
第7款:在开发区兴办的私营工业企业,投资在三十万元,年税金在四万元以上的,可解决一户“农转非”;投资在五十万元,年税金在七万元以上的,愿意在开发区落户的,解决二户“农转非”,并优先提供商品住宅,优先解决子女就业、入学等问题。
第8款: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9款: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10款:对开发区新办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其投资规模在三十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除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一年。一年后纳税仍有困难者,报经批准后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开发区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开发区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渭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9日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人事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的职称系列,必须自行纠正,不能因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二、对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国务院或原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和人事部同意的职称评定和资格考试,均不予承认,更不能据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
三、凡未经人事部联署的、其他部门自行制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规定、文件,各地各部门人事部门均不得执行,各项职称评定和资格考试或试点工作均不得实施。
四、深化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将作出部署。在此之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各项经常化工作按有关规定照常进行,严格防止突击评审、扩大范围、降低标准的现象发生。
五、今后各地区有关职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同时抄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六、请于二月底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情况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199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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