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17:54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管理,规范餐饮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宾馆、饭店、酒家(店) 、快餐、夜排档、早餐供应点等公共就餐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餐饮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管理。各级工商、卫生、环保、公安、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餐饮业经营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六条 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依法实行强制检定。冷菜必须标明主要熟料或可食生料的净含量;热菜必须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要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技术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的考核达到岗位合格要求的证件。上岗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餐饮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档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场地、库房和供客人就餐的场所。同时,要有相应的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上下水设施齐备。
  经营场地的门面装饰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工整、醒目;清真餐馆要悬挂规定标志。房屋结构要坚固, 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第三章 餐饮业环保、消防、卫生管理
  第九条 餐饮业的设立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的要求,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为餐饮企业的,在选址和设计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开业后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和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可以要求企业就环境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可能存在污染或已经存在的污染,应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油烟、异味和排气的专门装置;所排放的油烟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隔声或减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餐饮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残渣过滤装置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把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十四条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上锁、堆放杂物;要定期对厨房间排油烟道、燃气灶具等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检查、清理;要严格燃气、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人走火灭,及时关闭气阀。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或水泵接合器;对消防设施要经常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在卫生管理方面,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
  餐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十七条 餐饮业主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情况和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除采取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十九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四章 餐饮业的食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运输、加工、销售、贮存、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工具应当保持清洁, 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 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工具分开、存放分开。冷菜制作须有专用工具、专门冷藏、专门消毒设施。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定期检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和无证、无标生产的加工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加工制作要有成本卡(单)并以此为依据投料制作。
  第五章 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设快餐店、夜排档、早餐店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及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需征求城管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工商、卫生、城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不得有违章搭建、影响市容和交通、越门占道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向其提供价目表,售出的食品必须价实量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户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餐饮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业的经营者可自愿组成行业协会。 餐饮协会由餐饮业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订或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二)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工商、卫生、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白山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市一日游的管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吉林省旅游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交通工具在我市城区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客运车辆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用于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及相关标准;

(二)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三)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当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景点门票价目表、车辆营运线路价目表等。

第七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或者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八条 参与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应携带相关服务证件,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九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不含旅途)时间应当在3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1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安排就餐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约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吉林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五)未能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六)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七)未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损害经营者利益。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通过旅游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推销其旅游产品的;

(三)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的;

(四)与旅游经营者合伙欺骗游客的;

(五)打击、报复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

(六)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旅游市场混乱的;

(七)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