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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07:01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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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呼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7月17日)


  为做好我市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黑龙江省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关于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2004年,有关区、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积极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了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的5处防灾隐患地和3处市级防灾隐患地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为预防2005年汛期发生地质灾害奠定了基础。

  (一)2005年降水趋势分析

  据省、市气象台预报资料显示:我省今年汛期平均降雨量接近常年,但时空分布不均匀,总体上降水量和分布范围均高于去年,但在空间和时间上差异较大。雨量分布在哈尔滨大部。入夏以来,我市气候异常,比往年提前进入汛期,冰雹、雷雨和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频繁,降水比往年偏多2成以上,局部地区不排除强降雨的可能。降雨期提前至6月份,多雨时段主要集中在6至8月份。

  (二)易发地质灾害主要隐患地及灾害种类

  从灾害发生的背景条件和降雨趋势分析,我市汛期地质灾害主要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塌岸等灾害为主。

  1.东部、北部、南部丘陵山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区

  尚志、延寿、依兰、方正、宾县、阿城、五常等县(市)是地形起伏较大的张广才岭构造剥蚀低丘陵,个别地区山地陡峭、河源短且水流急,由于山谷植被破坏严重,加之人为活动较强,如遇强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造成房屋坍塌、公路被毁、耕田绝产,不能有丝毫麻痹、松懈思想。

  2.中部平原松花江沿岸地质灾害防范区

  通河、木兰、巴彦、呼兰、依兰、方正、宾县等区、县地处松花江流域,受强降雨影响,江水暴涨,极易发生堤岸塌岸和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2005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预案》确定的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重点和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补充的3处,2005年汛期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共计8处:

  1.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2.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3.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4.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5.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6.通河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7.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8.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范重点的主要防治措施

  (一)尚志市亚布力镇光辉村泥石流

  位于尚志市亚布力镇至庆阳镇公路15公里西北光辉村新立屯,现有居民49户。该屯处于10余条汇水的低洼处,一条晴天是路、雨天是河的山沟沙滩是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由于两侧山林被毁灭性采伐,稍有降雨就会形成泥石流,涌进房屋,冲毁耕地,造成灾害。近年汛期多次出现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给村民造成极大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严格建立市、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设立警示牌;

  4.遇强降雨时保证监测网络的通讯联络,各级负责人亲临隐患地进行监测、指挥;

  5.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各项工作;

  6.遇强降雨天气,迅速组织受威胁的村民搬迁避让。

  (二)延寿县六团镇桃山村、太安村、新合村泥石流

  位于延寿县城北50公里关门山水库上游,柳树河流域的六团镇桃山、太安、新合等村。由于大面积毁林造田,在河流两侧的山体上,由雨水冲刷形成的沟壑有数百条之多。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涌进村庄和冲毁农田灾害,给当地人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多年来虽几经整治,但未能根治,遇强降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遇降雨天气,由各村派专人值班监测;

  2.整修已设立的警示牌;

  3.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4.有险情时及时上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5.加强治理。

  (三)依兰县迎兰乡劈山岭村泥石流

  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至丹青河林场公路25公里劈山岭村公路北侧,公路北侧大山的汇水沟谷正对山下的村口,且村屯地势较低,汛期遇强降雨,汇集沟谷的洪水极易下泄,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加强乡、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群众防灾意识;

  2.落实“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3.在隐患地村口设立警示牌,有险情时禁止行人靠近和车辆通行;

  4.建立县、乡、村(屯)三级监测网络,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增派专人负责监测;

  5.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转移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四)依兰县城西西山滑坡

  位于依兰县牡丹江左岸依兰县至红星乡公路4公里至20公里的大部分地段。其地形公路西侧为陡峭的山体,路基下是牡丹江。多年来,汛期遇强降雨发生的滑坡和泥石流,经常覆盖和冲毁公路、中断交通,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此隐患地虽多次修补,但未能根治,险情依然存在。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禁止在滑坡体前缘取土、切削边坡;

  2.在滑坡体多发地段设立警示牌;

  3.汛期加强监测、巡查,遇有重大险情禁止车辆通行;

  4.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依兰县境内松花江塌岸(达连河煤矿三采区段)

  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哈尔滨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哈煤炭工业公司)依兰煤矿第三采区距松花江大坝最近处。几年前大坝出现一条地面裂缝,虽然煤矿采取了开采避让措施,但由于已关闭的坝外小煤矿地下开采情况不明,一但松花江水上涨灌入小煤矿矿井,极易与三采区贯通,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立即成立由哈煤炭工业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防灾抢险指挥部和应急分队,落实责任制 ;

  2.认真组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车辆、物资;

  3.汛期加强对坝体的昼夜监测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

  4.加强治理。

  (六)通河县、木兰县松花江沿岸塌岸

  两县地处松花江沿岸,由于地势平坦、堤防薄弱,如遇江水上涨极易发生堤岸坍塌,江水蔓延,冲毁良田。应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建立县、乡(镇)、村(屯)三级监测网络;

  2.汛期加强对险工要段的重点检查、巡查;

  3.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

  4.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治理。

  (七)宾县鸟河乡山体崩塌

  位于宾县鸟河乡松花江右岸,一座由泥沙岩构成、高约20至30米、长约2公里的陡峭山崖。由于年久风化和雨水侵蚀,岩壁表层已经部分脱离岩体,如遇长时间降雨,极易发生山体崩塌,对过往人员和车辆构成威胁。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是:

  1.禁止一切挖掘和开采活动;

  2.设立警示牌;

  3.建立监测网络;

  4.遇有降雨,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关于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组织应急分队,明确领导、单位、岗位及个人责任。

  (二)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减灾工作。要利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条例》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图片、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群防群测体系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地实行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屯及个人,切实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并予以公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工作明白卡”制度,逐一落实应急、避险、撤离过程中的避险地点、疏散路线、报警信号、排险单位、治安保卫、医疗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制度,加强值班和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预案》要求,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电话设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值班电话:87650560,87650301,876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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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紧急通报,近期缅甸联邦爆发牛和绵羊口蹄疫。为防止缅甸联邦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联邦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缅甸联邦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缅甸联邦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缅甸联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缅甸联邦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1月20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 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 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 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 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 万元)的按 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 30万元)的按 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 ”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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