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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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1988-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
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同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不断增多,涉及商标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但没有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的未在我国注册,却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造成商标侵权,影响了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继续发生,今后,技术引进合同的各级审批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指导有关企业正确使用外国商标。告知这些企业对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问题的,在制定可行性报告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查询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然后视情况分别处理: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未在我国注册又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应告知供方改换商标,防止其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发生商标侵权;未在我国注册却不会发生商标侵权的,可以使用,但应告知供方尽快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查询及办理情况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反映。审批机关应据此考虑是否审批该技术引进合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
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
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1992年5月23日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28号
关于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实施下列行政许可:
一、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包括:
(一)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三)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下同)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 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许可。
三、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的许可。
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