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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2:02:45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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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不少困难。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结合金融系统正在开展的“四讲一服务”活动,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要在季前一个月将贷款计划下达到基层银行,要加强系统内的资金调度,组织所属分支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联合通知,积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同时,注意兼顾小型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小型企业生产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配套的产品,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众多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二、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产品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物资企业的代理制试点。要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换汇成本低、出口有市场的商品生产与收购所需流动资金,要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项下的融资,促进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支持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三、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各家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进度。
  各银行要密切合作,适当集中资金,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积极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通过筹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中分散、长期的资金,提高企业集团技术改造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确保大中型建设项目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支持大中型企业把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按照信贷合同,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试点城市企业的“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工作,促进企业逐年增加自有资金。
  对煤炭、森工、军工、纺织等人员过剩的行业,要促其转产,分流富余人员。对转产企业所需合理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银行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企业中,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停利息等有关手续。
  对濒临破产,确实难以偿还原有债务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平等协商,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重组。
  对少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要支持其按法定程序破产。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参加破产清偿小组。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有关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核销呆帐。

五、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密切银行和企业的关系。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办银行要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按照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征求主办行意见。具体办法,按《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六、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各级商业银行要继续认真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对现有大中型企业的结算,银行要设专人催办,以提高票据的抵用率。
  各级银行要协助和督促企业,对现有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货款拖欠进行清理,促使债务人归还欠款,各银行要做好有关信贷、结算工作。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和前清后欠,各银行要大力推广煤炭、冶金等行业行之有效的“不给钱不发货,不见汇票不发货,不清旧欠不发货”结算原则。

七、运用利率杠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156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等,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企业信用等级较差、产品积压、应收货款过多的企业等,要实行上浮。

八、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发展直接融资。

  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少数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1年期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同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进一步搞活资金融通。

九、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扩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险覆盖面和投保金额,增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完善10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联网。由人民银行会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品市场信息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及时向企业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分析,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银行驻厂员制度,加强信贷员的培训,提高信贷员的素质。

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级银行要正确处理好改进对大中型企业服务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关系,在改进金融服务中,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对产品积压、长期亏损,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不予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一定要停止新的贷款、直至限期收回贷款。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或不具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坚决揭露和纠正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逃避或废弃借款债务的行为,防止信贷资产流失。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登记、分析、上报,并要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对违规、徇私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结合各自主要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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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2〕783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及港航(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
   长江沿江地区化工产业密集,建有许多化工园区,其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包括大量危险化学品,相当数量是通过长江船舶运输,一旦发生水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故,将对长江沿线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指示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从源头防治、运输监管、应急处置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长江沿线饮用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长江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型标准化,按规定淘汰单壳油船。加强载运危险化学品和船舶的申报管理工作;研究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长江危化品存储及水上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对运输船舶和港区储存实施动态全过程监控;要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监管,加大对瞒报、谎报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查处力度。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标准规范。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危险化学品运输方式、包装、标志标识、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满足安全运输条件要求的,不得违规装船运输。
   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核企业准入条件,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信息库,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企业信用等级管理系统,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作业、储存的安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完善危化品码头布局规划,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重点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危化品作业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航道规划应当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和我部的相关规定,对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航运、港口和代理企业的主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应按规定参加培训。港航管理部门及海事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六、建立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安监、环保、饮用水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加强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危险品作业港区以及饮用水取水口周边水域的监管,确保长江沿线饮用水安全。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7日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是反映电力系统对用户的供电状况和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综合水平的基础工作之一。原水电部以[85]水电电生字第9号文颁发了《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执行几年来,对我国开展配电可靠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践中,各地结合企业升级、经营承包考核指标,以及统一编码等要求,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现修订为《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按所管辖的供电区域扩大了统计范围,统一了事件编码等,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统计管理工作。该办法中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部分只做试点。除试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仍以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
现将该办法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SD137—85配电系统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和通知均停止执行。请各网、省局结合实际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同时抄送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附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试行)

199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1.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供电系统
对用户的供电能力,也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
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
工、设备制造、生产运行等方面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
体现,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统计是供电系统技术管理
的基础,也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统计的目标,以是否对用户停电为标准。
1.2为了统一供电系统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方法及评价
指标,特制定本办法,其目的在于:
A.收集供电系统运行方面的可靠性资料,建立用户供电
可靠性数据和指标的管理系统;
B.为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供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
决策依据;
C.为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制定各项生产
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D.为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提供决
策依据;
E.为提高供电系统对用户的连续供电能力,选择最佳可
靠度提供决策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对其用
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计算和分析。
注:所谓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是指由本部门负责运行、维
护和管理(包括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
理)的电网及设施。
1.4供电可靠性统计、计算、分析和填报工作也是制定供电
部门企业升级考核指标的依据。
1.5本办法由部电力司委托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和统一修订。

第二章 定 义 及 分 类
2.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定义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衡量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
供电能力的量度。
2.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2.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
侧出线套管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
施。
2.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
(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
线套管为止,及1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部门
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
设施。
2.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
千伏(或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或
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
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在此范围以外的高
压供电系统及其设施属于“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的范
畴)。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
只适用于可靠性统计。
2.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2.3.1用户
2.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2中压用户——以1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2.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或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2.3.2用户统计单位
2.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
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电力线
路上同一接点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
应以一个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
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千伏供电
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
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2.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
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2.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
量。
2.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的受电设施。
2.4供电系统的状态
2.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以从供电系统获得预定的电能
的状态。
2.4.2停电状态——用户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或不能从供
电系统取得电能的状态。
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2.4.3在下述情况下,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A.自动重合闸动作,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对供电系统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各类操作(如调
电操作、开关跳闸后试送成功等)。
2.5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
2.5.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
2.5.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
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
A.强迫停运(故障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
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
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提
出申请的停运。
B.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划安排,使设施退出运行的
计划停运(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或在6小时以
前按规定程序经过调度批准的临时性检修、施工、试验等
的临时停运。
2.5.3停运持续时间——供电设施从停运开始到重新投入电网
运行(或备用)的时间段,为停运持续时间。停运持续时
间分强迫停运时间和预安排停运时间,对计划检修的设
备,超过预安排停电时间的部分,算作强迫停运时间。
注:对于设施停运而未造成供电系统对用户停电的情况
下,不予统计。
2.6停电性质分类
2.6.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在6小时以前
向调度提出申请并通知用户的停电。
2.6.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
2.6.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局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备
等故障引起的停电(包括由用户引起的停电)。
2.6.2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2.6.2.1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2.6.2.2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
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
外部两种情况。
2.6.2.3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
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2.6.3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以前按规
定程序经过批准的停电。
2.6.3.1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而必
须处理的缺陷,并在6小时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2.6.3.2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无计划安排的施工,并在6小时
以前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
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2.6.4供电系统限电——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两种(限电属于
预安排停电)。
A.外部原因——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上级调
度指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内部原因——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
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
电,或不拉闸限电,亦称为“配网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
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通知限电的实
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
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1----------------------)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2.6.5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
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2.6.6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
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2.6.7停电损失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
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损失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W=K×S1×T
式中:W——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容量之和
(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每年初须修改一次)。

K=--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
(千瓦),即: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P=------------------------;*——润年为8784
8760*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容量总
和(千伏安)。
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
其用户总容量。
2.7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的有关规定
2.7.1用户由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同时供电,当其中一回线路停
运而不降低用户的供电容量(包括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
不予统计;如一回停运而降低用户供电容量时,应计停电
一次,停电用户数为受其影响的用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
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按不
拉闸限电的公式计算。
2.7.2用户由一回35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供电,而用10千伏线
路作为备用时,当高压线路停运,由10千伏线路供电并减
少供电容量时,应进行统计,统计方法同前,对这种情况
的用户,仍算作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用户。
2.7.3对装有自备电厂且有能力向系统输送电力的高压用户,此
时该用户与供电系统连接的35千伏或以上的高压线路停
运,且减少(或中断)对系统输送电力而影响对35千伏
或以上的高压用户的正常供电时,应统计停电一次,停电
用户数应为受其影响而限电(或停电)的高压用户数之和,
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方法同前。
2.7.4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拉闸限电,不在考核范围内。凡在拉闸
限电时间内,进行预安排检修或施工时,仍按预安排停电
分类统计,并计入停电考核时间(即:计入评价指标中的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内)。
2.7.5利用周休日进行线路停电检修时,仍按检修分类进行统
计。
2.7.6用户申请停电检修时,除该用户不计外,对受其影响的其
他用户必须按检修分类进行统计(注:中压以上的用户与
供电线路连接处,一般均装有断路设施。对该类用户申请
停电检修、增容或改建时,不应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电)。
2.7.7由同一原因引起同类设施而造成多回路的用户停电时,其
起始时间差不超过一小时作为一次事件。对单回路停电,
分阶段处理逐步恢复送电时,也作为一次事件,但停电持
续时间按等效停电持续时间计算,如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持续时间=
∑(各阶段停电持续时间×停电用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各阶段停电时户数)
=----------------------
受停电影响的总户数

式中“受停电影响的总用户数”中的每一用户只能统计一次。
2.7.8线路跌落式熔断器一相跌落时,引起的停电应统计为一次
停电事件。其具体规定如下:
A.当一相熔断,全线为动力负荷时,视全线路停电。
B.当一相熔断,该线路动力负荷和非动力负荷大体相当时,
可以粗略地认为该线路有一半负荷停电。
C.当一相熔断,该线路以照明等非动力负荷为主时,可以粗
略认为该线路有三分之一的负荷停电。

第三章 统计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1变电站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架空出线;
电缆出线;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阻波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2线路范围内的供电设施
3.2.1线路部分
架空线路; 柱上油开关;
电缆线路; 柱上隔离开关;
配电变压器; SF6柱上自动断路器;
电力电容器; 避雷器;
跌落式熔断器; 其它设备。
3.2.2开闭所和配电室部分
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
隔离开关;
电缆进、出线;
互感器;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
其它设备。
3.3用户设备

第四章 评 价 指 标
4.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评价指标,按同一电压等级
分别计算,并分为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
所有评价指标的统计期间分为季度和年度,统计期间时间
以小时为单位。
4.2可靠性主要指标及计算公式
4.2.1供电可靠率——在统计期间内,对用户有效供电时间总小
时数与统计期间小时数的比值。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供电可靠率=(1------------------)×100%
统计期间时间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供电可靠率(不计外部影响)=(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
统计期间时间
×100%
供电可靠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1--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统计期间时间
4.2.2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每次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停电用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按个别因素又分: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每次外部影响停电持续时间×每次受其影响的停电户数)
------------------------------------------------------
总用户数
小时/户
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每次限电停电持续时间×每次限电停电户数)
--------------------------------------------小时
总用户数
/户
4.2.3用户平均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均停
电次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的因素又分:
∑(每次停 ∑(每次受外部影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 电用户数) 响的停电用户数)
=----------------------------次
(不计外部影响) 总用户数
/户
∑(每次停 ∑(每次限电
--
用户平均停电次数(不 电用户数) 停电用户数)
=------------------------次
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户
4.2.4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平
均故障停电次数。
∑(每次故障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次
总用户数
/户
4.2.5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的
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用户数)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次/户
总用户数
按不计因素分:
∑(每次预安排 ∑(每次拉闸限
--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 停电用户数) 电停电户数)
=------------------------------
(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总用户数
次/户
4.2.6系统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供电系统每百公
里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高压供电系统不计算此项指标)。
系统故障 系统总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停电率 系统总长度(公里)
式中“系统总长度”指供电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系
统中的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长度之和。“系统总故障
停电次数”指供电系统内,由于设施故障引起停电的
总次数。
4.2.7架空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架空线路故 架空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架空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8电缆线路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公里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电缆线路故 电缆线路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公里·年
障停电率 电缆线路累计长度(公里)
4.2.9变压器故障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100台变压
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次数
变压器故障停电率=------------------×100次/百台·年
变压器总台数
4.2.10断路器(受继电保护控制者)故障停电率——在统
计期间内,每100台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断路器故 断路器故障停电次数
=------------------×100次/百台·年
障停电率 断路器总台数
4.2.11外部影响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因供
电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平均停电时间与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之比。
外部影响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100%
停电率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外部影响停电率(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管辖范围以外造成 用户平均限
--
的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用户平均受外部影响停电时间--用户平均限电停电时间
=------------------------------------------------×100%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4.3可靠性参考指标及计算公式
4.3.1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
户的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时间=
∑(每次预安排停电时间×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小时/户
总用户数
4.3.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每一用户
的平均故障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用户平均故 ∑(每次故障停电时间×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
障停电时间 总用户数
小时/户
4.3.3预安排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预安排停电
的每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预安排平均 ∑(预安排停电时间)
=--------------------小时/次
停电时间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4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故障停电的每
次平均停电时间,以小时表示。
∑(故障停电时间)
故障平均停电时间=------------------小时/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5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停电的
用户数。
∑(每次停电用户数)
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停电次数
4.3.6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
预安排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预安排停电户数)
预安排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预安排停电次数
4.3.7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次故
障停电的用户数。
∑(每次故障停电户数)
故障平均停电用户数=----------------------户/次
故障停电次数
4.3.8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一
用户因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停电损失电量)
用户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瓦·时/户
总用户数
4.3.9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预安排停电损失电量)
预安排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千
预安排停电次数
瓦·时/次
4.3.10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在统计期间内,平均每
次故障停电损失的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每次故障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平均停电损失电量=--------------------------
故障停电次数
千瓦·时/次
4.3.11设施停运停电率——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施平均
每百台(或百公里)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次数
设施停运引起的停电总次数
设施停运停电率=------------------------------次/百台
设施总台数(或线路累计公里数)
(或百公里)·年
注:设施停运包括故障停运和预安排停运。
4.3.12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在统计期间内,某类设
施平均每次因停运而引起停电的持续时间。
设施停电平均持续时间=
∑(某类设施每次因停运而引起的停电时间)
----------------------------------------小时/次
某类设施停运引起停电的总次数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要求及规定
5.1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及填写要求。
5.1.1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
A。
B.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B。
(表一)A及(表一)B须每年年初修正统计一次,作
为本年每季度可靠性计算的基础;对计算本年年度的
可靠性指标中,所用的基本数据取本年年初统计数据
与下一年年初统计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每年年初统计
数据应与当时的电气结线图和固定资产清册一致。
C.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表一)C
5.1.2供电系统可靠性运行情况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二。
本表是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对用户每停电一
次,均作为一次事件而加以记录(包括故障停电和预安
排停电)。
5.1.3供电系统按停电原因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三。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原因编码分类、整理而得。
5.1.4供电系统按停电设备分类统计表(高*、中、低压通
用)见表四。
本表根据供电系统停电事件的实际记录(即表二),按
停电设备编码整理而得。
5.1.5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B。
C.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表,见(表五)C。
5.1.6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
A.高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A。
B.中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汇总表,见(表六)B。
*——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按各电压等级分别填
写。
5.2供电可靠性统计中,使用的微机程序由能源部电力可
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计中使用的编码,采用能
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电力设施可靠性统
计编码(90年修订版)”。为方便填写报表,现将供电
系统中常用编码摘录在本统计办法中(见附录二),不
足之处仍需查阅“电力设施可靠性统计编码(90年修
订版)”。供电部门若使用自编程序时,要求上报数据
软盘的数据库结构及程序中所有类型的编码(如:事
件编码、线路编码、单位编码等),必须与能源部电
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编制的程序中数据库结构及各类
编码完全一致。
5.3关于统计报表的规定。
5.3.1各供电部门的可靠性负责人,对供电系统基本情况统
计表及其运行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实汇总并签章后,将
表一至表六一起以软盘的形式上报。
5.3.2要求将统计资料报部的各供电部门每季度上报的软
盘按上述要求,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
向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网、省局及指定的归
口单位报送(其中表一的内容只需在每年的第一季
度报送)。
对低压供电系统的统计报表,以(表五)C的格式报
能源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其他统计报表不报中
心。
5.3.3对未要求将数据报部的供电部门,如申请国家二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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