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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17:47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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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城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各单位(住宅区)和北湖、苏仙区属各单位(住宅区)分别向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县市城区各单位(小区)向县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单位(小区)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同时负责初审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资料及勘查现场,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单位(小区)申报材料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小区”。



第五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对县市区推荐的申报单位(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评审。经评审达到标准的,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十二条 被评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被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六章 考核复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按照省建设厅、省绿化委员会的考核复查标准,由省建设厅每隔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或因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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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4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国烟科[2004]82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局验收组现场检查报告、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整改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塔山(金)”牌卷烟(条条码:6901028316019)经过停产整顿,已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现将有关恢复生产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红塔山(金)”牌卷烟自发文之日起恢复生产。
二、指派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恢复生产后的“红塔山(金)”牌卷烟产品进行3个月的质量跟踪,并将质量跟踪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科教司。
三、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红塔山(金)”牌卷烟的停产整顿,要认真吸取教训,狠抓基础,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完善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外发[1986]50号

1986-07-31外交部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如我坚持让他们交纳,可能引起有关国家对我驻该国使、领馆采取相应对等措施,于我不利。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特通知如下:
  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所辖市、区根据本地情况征收的地方性直接捐税,如城市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等,均不得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课征(外国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及私人服务人员除外)。具体免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当地外办研定。



外交部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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