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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34:49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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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2004年建设部全面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安装运行43处,多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正在积极筹建中,有13处世界遗产地已率先完成了首期遥感监测核查。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平台,积极有效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为在“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为突出重点,更好的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2005年实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达到50个以上(名单见附件1)。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统一纳入今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率先建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先进省(自治区、市)”。

  二、主要工作

  (一)纳入2005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落实监管工作专职人员,并上报专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专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上报。要抓紧配置计算机等有关设备,并保障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积极配合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做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地形图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3、积极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遥感数据征订工作。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做好自身监管系统建设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1、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的核定工作(见附件3);

  2、督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基础资料(见附件4),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

  3、按照建设部遥感监测督查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做好遥感监测核查和整改工作。

  (三)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项目组,今年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遥感数据统一征订、数据加工、系统安装调试及现场技术服务等系统实施工作;

  2、按照建设部要求,对纳入今年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和专职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3、完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网络信息传输能力,拓展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工作要求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对国家、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取得实效。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好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到专人、专职、专机,确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如期完成。

  (二)搞好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台有关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逐步规范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程序;二是加快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三是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工作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风景名胜区做好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维护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三)落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建设部《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建城[2003]220号)的有关精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或自筹配套建设资金,加快完成系统建设。2004年已完成系统建设,但地方自筹配套建设资金还没有完全落实的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登记表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上报材料要求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纳入2005年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省(市、自治区) 风景名胜区名称
河北(2处) 秦皇岛北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野三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山西(2处) 五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黄河壶口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辽宁(2处) 鞍山千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大连海滨-旅顺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吉林(2处) 松花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八大部”—净月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2处) 镜泊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五大连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苏(3处) 太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蜀冈—瘦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浙江(16处) 杭州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富春江——新安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雁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普陀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嵊泗列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楠溪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莫干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雪窦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双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仙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浣江—五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方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安徽(1处) 九华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福建(1处) 鼓浪屿 -- 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江西(1处) 井冈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河南(1处) 云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北(1处) 武汉东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湖南(2处) 衡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东(3处) 肇庆星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丹霞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罗浮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广西(1处) 桂林漓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海南(1处) 三亚热带海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四川(1处) 蜀南竹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贵州(1处) 黄果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云南(2处) 路南石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陕西(1处) 黄帝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甘肃(1处) 麦积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青海(1处) 青海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新疆(1处) 天山天池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宁夏(1处) 西夏王陵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附件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收集规定

  根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和遥感监测技术要求,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要配合提供必要的监测基础数据,现将各类数据的说明和收集要求规定如下:

  一、卫星遥感数据

  卫星遥感数据是用于遥感监测的主要数据,建设部用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的卫星数据全部采用高分辨率,规定选用数据的采集时间为2002年以后,两期数据的时相间隔为1年以上。各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数据由建设部统一组织采购、加工和分发。

  建设部采用的卫星数据指标如下: 序号 遥感种类 星 种 产品类型 分辨率 时相要求 数据采集时间
1 卫星遥

感影像
SPOT-5 全色 2.5 两期数据间

隔1年以上
2002年后
多光谱 10m
IKONOS 全色 1m
多光谱 4m
QuickBird 全色 0.7m
多光谱 2.5m


  二、地形图数据

  各风景名胜区地形图数据主要用来对遥感数据、规划数据等进行几何纠正和配准。各风景名胜区提交的地形图数据以最新制图的1:10000数据为宜,如果没有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可以相近比例尺的地形图替代。若不具备地形图资料,要向相关测绘部门自行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比例尺 格式要求 备 注
1 小型:
1:5000—1:10000 1.标准要求:
电子格式(GIS或是AutoCAD格式);
扫描的栅格图,要提供对应的坐标文件或在图上注明坐标。

2.最低要求:
纸图,图上必须注明坐标。
采用国家 54、80坐标系的,要注明中央经线或带号。
2 中型:
1:10000—1:25000
3 大型、特大:
1:10000—1:50000


  三、规划数据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数据是遥感监测的主要依据,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提交最新审批的规划印刷、电子文件。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图数据和规划文本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规划种类 格式要求 备 注
1 总体规划 1.标准要求:
规划图:电子格式(AutoCAD、GIS格式)或扫描的栅格图,坐标系和地形图一致;
规划文本:电子格式。

2.最低要求:
规划图:纸图;
规划文本:印刷。
核心景区划定后,要纳入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中。
2 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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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的通知

农办机【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2011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我部对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水稻栽植机械化水平、玉米机收水平和完成深松整地面积、新增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培训新购机农民等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2011年各省区市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详见附表),现予下达。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纳入2011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量化、细化、具体化,明确进度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个部门和单位分工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形成推进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落实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农机农艺结合,促进技术创新推广;积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精心组织农机化生产;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农机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系统各方资源,为完成各项农机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加强督查,提高工作落实实效。进一步树立抓落实的理念、加大抓落实的劲头、改进抓落实的作风,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强化过程管理,努力提高工作绩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地要在年底前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我部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附件: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11年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大目标任务表

省 份耕种收综 水稻栽植 玉米机 完成深松 新增保护 培训新购
合机械化 机械化水 收水平 整地面积 性耕作实 机农民
水平提高 平提高百 提高百 (万亩) 施面积 (万人)
百分点数 分点数 分点数 (万亩)
全 国 2 3 5 14830 1500 100
北京市 2 8 10 5 0.5
天津市 2 4.2 7 40 10 0.4
河北省 2 6.4 6.5 1000 98 7
山西省 3 5 500 135 3.5
内蒙古 2 5.3 5 1800 100 3.5
自治区
辽宁省 2 8.4 7 600 155 3
吉林省 4 10 7 1700 75 4
黑龙江省 1 3.2 8 5000 370 4
上海市 0.5 6.2 0 0.5
江苏省 1.5 6 5 50 6 4
浙江省 1 3.5 0 2
安徽省 1.5 5.3 6.5 500 7 5
福建省 3 2.6 0 0.5
江西省 4 4.6 3 5
山东省 2.5 8 4.5 1000 243 8
河南省 1.8 5.3 7.5 800 80 6
湖北省 1.5 4.9 2 3 5
湖南省 1.5 1.6 0.5 1 5
广东省 2.5 3.5 20 0 1
广西壮
族自治区 3 4.2 500 0 1.5
海南省 2.5 1 10 0 1
重庆市 4 3.9 0 2
四川省 3 3.4 6 5
贵州省 2 2.4 1 5
云南省 4 0.3 40 0 3
西藏自治区 1 0 -
陕西省 2 5.5 6 300 70 3
甘肃省 2 3.3 400 40 4
青海省 1.5 10 10 2
宁夏回族
自治区 4 4.2 5 50 10 1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 1.5 5 5 400 30 3
大连市 2 2 0.2
宁波市 2 10 0.2
青岛市 2 0 0.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 100 9 0.5
黑龙江
农垦总局 0.5 21 0.5
备 注
备注:辽宁省、浙江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的水稻栽植、玉米机收、深松整地目标任务中
分别包括大连、宁波、青岛、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目标任务。




关于申请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申请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信简函[2007]3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安排,我部将正式启动信息大篷车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大篷车由信息产业部赠与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所在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具体事宜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执行。

二、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申请将信息大篷车产权归属试点单位的,提出书面申请报部信息化推进司。

(二)填报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三)提交《信息大篷车运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
1、落实运行维护的保障资金;

2、培训计划中:每辆信息大篷车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天,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其中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内容;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本地化的培训内容。

(四)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签定赠与协议,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验车、上牌、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

(六)选定固定的驾驶员和培训教师。驾驶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客车驾驶员,培训教师须经过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安排的专题培训。

附件:
1、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2、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2、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附件1


信息产业部
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
信息大篷车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 制表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表所列各项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工整清楚,页面保持整洁,采用左侧装订成册的方式进行装订。
二、表中各栏大小可随内容调整,不够时,可自行加页。
三、申请要求:落实人员(每辆车至少配备1名驾驶员、1名培训教师)、资金(每辆信息大篷车年运行费用不低于15万元)、使用方案,优先保证试点地区使用。
四、申请单位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拥有信息大篷车的产权并负责信息大篷车的监督管理。
六、下载地址:www.mii.gov.cn
七、另附文件:申请单位制定的《信息大篷车运行管理办法》


申请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申请信息大篷车数量:
使用地区 (使用地区名称、责任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拟采用的互联网接入方式)
使用地区情况 (所辖县、乡、行政村数量、农村电话和宽带普及率)
人员情况 (驾驶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驾证、驾龄、联系电话;培训教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资金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化推进司意见: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信息大篷车捐赠协议书

甲方(赠与方):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乙方(受赠方):

为做好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工程,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信息大篷车,并就赠与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下列财产给乙方
1、 信息大篷车X辆,价值人民币以最终发票为准,所有权归乙方。
2、 车上电脑及网络设备(参见附件)所有权归乙方。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信息大篷车的功能是流动的农村信息化培训教室、体验中心、展示室和宣传站,专门用于向农民提供公益性的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培训、体验、展示和宣传。
第三条 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赠与时间: 年 月 日
2、 赠与地点:北京
3、 赠与方式:甲方将信息大篷车及车上设备一次性交付乙方,信息大篷车设备清单见附件。
1) 甲方在协议签订之后将信息大篷车及其法定凭证赠与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收到甲方赠与的信息大篷车,同时出具合法、有效的接受凭证。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管理
1、 信息大篷车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和监督。
2、 在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中,乙方根据《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信[2006]598号)精神,安排在指定范围内运营。
3、 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为乙方信息大篷车使用、管理提供支撑服务,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及试点地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商定,方案报信息化推进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的信息大篷车,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信息大篷车的用途。
5、 乙方必须按照信息产业部下达培训要求进行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指标。每辆信息大篷车每年培训不少于1500人天,总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其中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内容;50%左右的课时用于完成本地化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大纲及内容需报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备案。
6、 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定期对捐赠的信息大篷车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 赠与财产制约
1、 乙方以任何理由不能完成第二条约定或没有完成第四条第5项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2、 乙方将赠与财产用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活动,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3、 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应保证赠与财产正常运行,如果乙方以任何理由不能使赠与财产正常运行,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4、 在信息产业部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结束后,甲方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有权要求乙方去掉赠与财产上的主题标识,若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将赠与财产收回,乙方协助甲方变更所有权。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大篷车相关验车、上牌、保险、年检等手续。
2、 甲方不承担信息大篷车在赠与后使用时发生问题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赠与财产报废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信息大篷车车载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1 教师计算机 ××
2 学生计算机 ××
3 网络交换机 TL-SF2226+ ×
4 网络适配器 TD-8810 ×
5 投影仪 EPSON-82 ×
6 UPS SURT-8000XLT ×
7 工具包 ×
8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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