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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4:14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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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0号令


延安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内夜景灯饰的保护、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城建规划、房管、交通、电力、工商、旅游、商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和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城市夜景灯饰规划由市城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饰设施,提高城市夜景灯饰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夜景灯饰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人行道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标志性建筑物;

(二)城市桥梁、机场、车站、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游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延河大桥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款第㈠㈡㈢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招牌;

第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三)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纳入城市夜景灯饰规划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夜景灯饰。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的,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灯饰管理部门的意见。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按规定应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的,应将设计方案于施工15日前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的方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设置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消防,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城市绿地,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实行产权人负责制,由灯饰产权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正常开启、容貌整洁。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完整、损坏或者污浊、陈旧,影响市容的,产权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城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迁移、拆卸、改动的,应经灯饰管理部门同意,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设施产权人,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恢复,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专业人员对夜景灯饰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启闭时间是:

1、4月1日至7月31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00;

2、8月1日至11月30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8: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

3、12月1日至次年3月底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7: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五一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一)项规定开启并延长2小时;

2、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要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灯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时段需要开启灯饰的,由管理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要求建设夜景灯饰设施(户外广告除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电实行优惠价格(享受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在公用设施上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灯饰免收设施占用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灯饰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饰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饰设施和提前关闭的;

(四)夜景灯饰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或者污浊、陈旧,未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饰设施或者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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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函[2004]2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
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2004年“八件实事”考核奖惩办法


为促进2004年为民办“八件实事”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年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20个市直责任单位,即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农村办(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张家界中心支行、市拆迁办、市蔬菜办、市环保局、市计委;4个区县政府。
二、考核办法:考核工作以项目考核为主,项目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指标体系按张办[2004]13号和张人发[2004]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考核办法为:
(一)对市直责任单位采取季度自评、半年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的方式进行。即:每季度由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自评,市“八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组织检查,并结合省直部门检查的情况,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二)对区县政府采取按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验收考核的方法进行。即:区县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相关市直责任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市直责任单位分别对区县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部门验收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等级。
三、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二个等级。考核的工作目标全部达标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一) 考核为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岗,事迹突出的给予记功;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提高到20%;
3.给予通报表彰;
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考核办的评定结果直接拨给考核达标的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具体发放由达标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二) 考核为不达标等级的:
1.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2.市直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班子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岗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因违纪问题而导致考核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其他:20 个市直责任单位、4个区县政府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兑现工作由市考核办负责落实。


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

郭英儒


  王老吉终于被叶征潮起诉了。目前法院何时立案尚不得知,法院对这个案子也是很谨慎的,毕竟已经引起了这么多舆论上的重视。民众之所以重视这个,也是让三鹿奶粉给吓怕了。毕竟那场风波,让人无法对中国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无法对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足够的信任,就连捐款一个亿的王老吉也不例外。

  起诉王老吉,并不等于不支持民族企业,也不等于忘记了这个企业在为灾区捐款捐时捐出天文数字的表现。也许正是源于对民族企业的爱护,才更应该严格对待它成长的每一步。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难道一味的溺爱就是亲父母,挫折教育的都是后爹妈?哪个不能接受批评的孩子能进步?企业也一样,老百姓就是你的衣食父母,还不能提点意见了?然而王老吉不能理解,当叶征潮发给他们律师函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谨慎对待,王老吉置之不理,逼得叶征潮只能提起诉讼。网上总拿捐款一个亿来说事,好像捐了那么多钱,大家不管怎么的也得支持它,喝它。那是不是只要做过慈善的,就永不问责了呢?黑社会捐个一个亿,就可以随便杀人贩毒,大家就得一味忍受,不能吱声?虽然例子举的极端了点,但道理一样。再说,这一个亿的捐款,不是早就受到质疑是一次商业炒作的策划吗?企业的原意是否出于慈善,我们尚不得知。更不能因为它的捐款而放弃质疑的声音。

  王老吉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实在让人觉得太过愚蠢,或许它还以为是会有05年北京那次诉讼同样的效果?难道它没有考虑王老吉已经不是当年的王老吉,你可是捐款一个亿啊!难道它忘了三鹿刚倒下,大家神经还很紧?王老吉开始的态度好像很无所谓。首先叶征潮发出律师函的时候,置之不理。然后当卫生部在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大公报记者有关王老吉问题,明确指出关于王老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也发布过名单,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的确不包括在内。这个时候,全国的媒体都注意到这个话题,并给予报道。可王老吉却选择了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声明书,从自己配方的合法和传统两个角度,证明是媒体胡说八道,其实意指卫生部做法错误。而后又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粤食协)会长张俊修带领协会一批人等召开紧急说明会,为王老吉喊冤,似乎以为协会的话好过当事人自己证明。但大家都明白,这些所谓的协会不过是企业的狗,哪有骨头就往哪走。张俊修在屏幕上的表现也颇为滑稽,很是气急败坏。而作为王老吉本身,却并没有出现,躲起了猫猫,似乎为了掩饰协会与其的关系。其实谁又看不出来你们有一腿呢?

  我们再看他们所依据是哪条法律。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指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将“王老吉凉茶”备案。《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食品卫生法》颁布及生效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王老吉备案已经是二OO五年的事,《食品卫生法》早就生效了,在其中并没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样的规定,因此本身这个备案已经没有了实际效力,现在拿这个久远的部门规章来对抗国家法律,恐怕是行不通的。另外《食品安全法》今年的六月一日也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也就是说,目前也只有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而叶征潮也已经在其中查找,并无夏枯草的名字。所以王老吉在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的行为,今时明日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它为什么还非要咬着夏枯草不放呢?据说广东的凉茶中,大部分都有这个配料,夏枯草也是一个重要的去火药物。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成分在内,那么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没用了。其实消费者,包括叶征潮并不希望王老吉把夏枯草从配料中除掉,因为夏枯草虽然在很多中医论述中强调不能为脾胃虚寒者食用,同时很多广东人也都在网络上表达过,不是什么体质的人都可以喝广东凉茶的,但也有很多脾胃正常的人是可以喝的,并有效果的。因此,完全可以保留这个配料,由卫生部将其添加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但是王老吉一定要有适宜人群的警示,让可以适用的人继续畅饮,让脾胃虚寒的人另选其他饮品。王老吉重视到这一点,才是它继续保持国有饮料龙头位置的途径。有一个适宜人群的警示标志,势必会失去一些消费者。但是如今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弄的似是而非,王老吉将失去更多的顾客,包括完全可以饮用并达到去火效果的顾客群,因为在这场争论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是不能完全相信有争议的食品的,还不如避而远之。而且真的喜欢这个饮料的人,是不一定会在意这个适宜人群标志的。试问哪个香烟上没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字样?有几个烟民又因为这个而不吸了?喜欢你就不怕伤害,但是怕隐瞒。

  所以说王老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实在不是一个负责任大企业的做派,反倒很猥琐,很激动。不是去想怎么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消灭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夏枯草能不能吃,而是谁能吃。王老吉,你真够愚蠢的。这样的问题争吵的时间越长,对你就越不利,还不如正面接受,积极改变,不要期待用法律的滞后和疏漏,来遮掩你的不道德与不负责。你会失去的更多。

  至于卫生部,它的牌让人看不懂,先是出来说王老吉的一些成分不在它制订的名单中,然后又马上澄清,夏枯草曾经备案过,是合法的。自己打自己,打的痛快淋漓,要是王老吉有卫生部这样的“魄力”,勇于承认错误,那今天的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可惜这一切复杂都是卫生部的无能和出尔反尔所造成的。先是出台的规章和法律,前后冲突,而卫生部在依法许可中,又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许可。而且笔者在亲自买了几瓶各类去火饮品及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同样是王老吉,东莞的和绍兴的,其批号是不同的,前者为卫食健字,后者为浙卫食字,也就是说前者是保健食品,后者是食品。同样在金银花露的产品中,也一样,湖北生产的就是药品,浙江生产就是食品。我不懂专业上的事,但我喝着都是一个味儿。食品、保健食品是有很大区别的,生产不同的东西就要做不同的事。比如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吉属于保健品,那就必须要标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应当是属于食品的一种,但是相对要求更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6740-1997”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王老吉是打着去火的宣传语的,这不是调节人体机能的?而且夏枯草不适宜脾胃虚寒的人食用,无论是中医著作中,还是在广东民间都有这个认识。因此为何不被卫生部定义为保健食品,我十分费解。也正是因为卫生部这一做法,才导致这个案子的复杂。王老吉也觉得自己有法有据,无所畏惧。作为一个这么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做起事来却如此标准不一,前后反复,实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实叶征潮应该告卫生部更适合,虽然输的几率更大了,可是让大家看到了食品安全背后是谁在出问题。

  说了一大堆,其实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把事情复杂化了,如果只是迷信法律,那并不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尤其对于这么宽容的中国老百姓来说,一个诚恳的认错态度,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人心也不在你这了。你真赢了吗?叶征潮从起诉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永远的赢了。真的希望食品安全,希望王老吉这样的企业多赚钱,希望卫生部这样的机关更清廉。愚昧和无能,靠掩盖和转移重点,是改变不了的。积极的改变,更是保留传统的必要做法。而愚昧和无能也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真的负起责来,其实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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