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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21:29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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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最近,在北京、新疆、昆明、大连等地先后发现了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商业银行银行卡进行不正当“资金传销”活动。这类传销活动共同做法是利用银行卡发展下线会员,通过无卡存款收取下线会员的资金。其实质是利用银行帐户,以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的存款形式,诱导和欺骗
居民存款,取得资金。这类活动既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又利用了银行的信誉,使银行无形中成为传销的媒介,影响了银行的形象。由于此活动具有诱惑力,如果任其蔓延下去,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居民资金的安全。鉴于此,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的规定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在储户未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三、各商业银行对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尤其是类似上面提到的情况)应提高警惕,尽可能做到不为其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提供方便。发现确属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的客户,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柜台业务咨询服务,向客户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对欲参加活动的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劝阻,对于在银行机构内进行宣传鼓动传销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各商业银行应将此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发现类似情况要主动、迅速向上级机构及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19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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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
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制定全国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根据行业公约,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协调各会员之间的业务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
(四)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促进中国保险业同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七)接受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保险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二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并报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999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县以上农税局是否具有独立税收执法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分税制实施以来,你省一部分县或县级以上地区,为强化、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收入任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将业已普遍建立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农业税收科、股等管理机构组建成专门从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并相应充实
力量和调整机制,使之发展成为了一支精干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和执法队伍。
鉴于中央农税征管机构、职能已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的通知》,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的行政解释,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对此,国家税
务总局认为,你省部分县或县以上原在财政部门的农业税收科、股等管理机构,经批准设立专门从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和执法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分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对外独立行使执法、处罚等主体的资格。而各级财
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农业税收处、科、股等,属内设管理职能机构,没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其名义作出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理决定。



19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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