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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9:36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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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我国加入该条约的决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和《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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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国际阶段费用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l)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
30页部分每页15瑞士法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超过10个的指定不再要
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则4.9(C)确认的指定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指
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低
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数
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基
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40.2)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 800元人民币
58.l)
10.初步审查附加费(条约实施细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则68.3)
11.单一性异议费(条约实施细则 200元人民币
40.2和68.3)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条约实施 每一份150元人民币
细则17.1)
13.副本复制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页 2元人民币
44.3;71.2和 94.l)
14.单一性恢复费(条约17.3(b)、 300元人民币
34.3(b))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 300元人民币
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
(二)国内阶段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费用的减、退、免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6.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减收50%审查费。
7.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免收审查费。
(四)、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动时,国际阶段费用以PCT公报公布的新标准为准,国内阶段费用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新标准为准。



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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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63号 2007年3月22日


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西安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了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本市流动人口中随监护人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的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在流动儿童聚集场所应当设立预防接种单位,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知监护人应当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十条 本市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建立预防接种证手续。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预防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四条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通知其应当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的宣传。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关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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