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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0:29:22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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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和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卫生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至四十名医务人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刚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参与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双方确定的点上工作,需要时,参加地区巡回医疗。
  如改变工作地点,将由中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回国的旅费和在刚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司机、油料、修理)以及针灸用具、中药成药和医疗队的其它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均由刚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按刚果目前物价情况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七万五千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员、翻译  每人每月五万五千非洲法郎
  厨  师      每人每月三万五千非洲法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刚方提供。针灸用具、中药成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刚果黑角港。这些用具和药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方运往刚果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针灸用具、中药成药刚方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和运输。

  第七条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八条 中方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中国医疗队成员在刚果工作期限确定为二年。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和每工作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刚果人民共和国
    刚果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李 连 璧          泰奥菲尔·奥本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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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102号《加强物价管理,充实检查人员的报告》,提出在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全国需要增加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包括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四千人,此件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
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将新增人员编制、劳动指标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设立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工作。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各地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的编制人数和劳
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在分配的编制总数和新增劳动指标中酌情分别确定。不要因此减少行政编制。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兼顾农村大集镇的物价检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新增事业编制和劳动指标的分配名额见附表,其中除省、市、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分配适当名额
外,其余均请分配给地、市、县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二、各地物价部门新增加的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一万二千人通过调整解决;一万二千人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并相应追加劳动指标。增加二万四千人的编制,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应增加的事业经费,从1984年开始,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由财政部追加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预算;各省和自治区经费全部列入地方预算,年终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单独结算。预算科目从1984年开始在工交事业费类中增设“物价事业费”一款。
三、新增事业编制人员来源:(一)社会招收录用一万二千人,按照规定从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也可从近两年来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一部分)。有的省、市、自治区如因条件限制,为了保证人员质量,从社会招收录用
的人数也可以少于分配的劳动指标,改由调整选调;(二)调整选调的一万二千人,应从机关、事业、企业现有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以及从大学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
四、这次增加的人员属于国家干部,担负着对工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和调查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任务,因此一定要严格把关,全面考察,保证质量。
选调在职干部的条件是:(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有志于物价工作;(四)高中文化程度,懂得财会知识,具有一定的财经工作经验;(五)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身体健康。对于经济部门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骨干
和相当于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军队转业干部应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中选调。
五、干部的选调和录用,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结束。选调在职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底基本配齐。
六、新录用干部的培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人员应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再任用”的批示精神,分别由省、地两级物价局(物委)对新录用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三四个月的专业训练,学习有关物价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基础知识,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后再分配工作。对选调
的人员也要进行培训。
七、各地应根据上述办法,加强对干部选调、录用工作的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请你们在今年十二月底将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们。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上报。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执行。



1983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1974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一文转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办理公证工作的法院照此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 〔74〕领认文字第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我驻荷兰使馆函告。我国出具的到荷兰使用的各种证明文件,虽有外交部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或由我驻荷兰使馆认证,荷兰地方部门都以不懂文件内容为由,不予办理。如在原证明书上附上译文,则可使用。为此,我驻荷使馆提出,今后凡申请荷方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的“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不必办理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此类证件可由地方法院(公证处)据实出具后直接交当事人寄给国外亲属,由他们持该证明至我驻荷使馆重新办理公证,加附译文。其他用途的公证证明亦可按此办理。
另据我驻荷使馆反映,根据荷兰有关规定,我旅荷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有权享受荷方的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此系社会福利。荷兰本国公民和有正式居留证的所有外侨均可享受。我国旅居荷兰华侨主要是浙江、广东、福建三省份,但据申请人反映,除浙江温州地区外,其他地方常不予办理必要的公证证明,说“不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要补助金”。华侨子女的补助费和养老金等,都是华侨的劳动所得。一个华侨餐馆工人,为取得这些福利补助,每个月需缴纳的各种捐税,相当于他们的工资的三分之一。华侨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各种所谓的“社会福利”,是他们的正当权益。他们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应该予以办理,同时应向领金人做好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的实质。
以上请你们转发浙江、广东、福建三省,请他们转告有关单位办理。
197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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