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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4:24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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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2003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吴邦国   曾庆红   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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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监察机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92-12-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本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下列人员(除监察部监察的对象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市监察机关按本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或撤职后,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或撤职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四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五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市监察局可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六条 给予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撤职后,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撤职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七条 给予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或撤职后,区、县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或撤职后,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八条 给予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九条 给予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区、县监察局可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条 给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后,区、县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后,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区、县监察局可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区、县监察局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可按以下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所在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提出建议,所在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归口管理或所属的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可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给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归口管理所属的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可由市监察局派驻本部门的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市监察局提出意见,由市监察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监察局下达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市监察局提出意见,由市监察局建议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在必要时可按以下规定直接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
(一)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由任命职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建议,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依本规定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事项,监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的过程中,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暂停有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建议。暂停职务的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监察机关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重新提出建议。暂停职务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应按国务院有关实施监察建议的规定办理: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应以“请示”形式;向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应以《监察建议书》形式。
第十九条 作出或下达行政处分决定,应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并告知其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权利和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作出或下达行政处分决定,应将行政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被处分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应将行政处分决定书抄送选举或任命其职务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行政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受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规定,降低或取消其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报国家监察部备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区、县监察局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报市监察局备案:
(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降级以下”、“降级以上”或“撤职以下”,均包括“降级”或“撤职”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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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任务。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使他们毕业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的骨干和生力军,需要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分配在各个阶段和环节上切实加强培养教育工作。

  毕业生思想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是进一步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否服从国家需要和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毕业生的素质和精神面貌如何、是否受社会的欢迎,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各有关领导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深刻认识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实行了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改革,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相应,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也有所改进和加强。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有所创新,思想教育与解决毕业生实际问题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学校在分配工作任务比较重、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始终坚决抓好毕业生思想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许多专、兼职政工干部和教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广大毕业生经过毕业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愉快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有的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以服从分配为荣的良好风气。但是,还必须看到,各地和各校工作开展的水平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学校不是从提高毕业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高度来抓这项工作,而仅仅满足于把毕业少送出学校了事。特别是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分薄弱,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从整个工作来看,许多高等学校对新时期毕业生思想上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不够,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各方面的配合也不够好。各地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工作水平提高一步,以适应形势和改革的要求。

  (三)分析研究新时期毕业生思想特点,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毕业生思想情况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主流是好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改革和开放的社会环境,使大学生眼界开阔,学习勤奋,振兴中华的愿望更强烈,有利于激发他们投身改革,建功立业,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但由于受国内外各种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些人对理想、人生、事业的追求往往又呈现出两重性。有的有为社会做贡献的愿望,但又不愿从艰苦的、扎扎实实的工作做起;有的想尽快成才,但又过分强调个人志趣,在选择工作志愿时往往忽视国家需要。

  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激励他们为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而贡献力量。但由于受社会上一部分人“一切向钱看”、“事事讲实惠”等思想的影响,助长了一些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不考虑事业前途,只追求福利待遇,留恋大城市,不愿到艰苦的地方去的思想。

  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社会各方面对大学毕业生的迫切需求,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的初步形成,给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给毕业生施展才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毕业生不能正确估计自己,个别毕业生甚至产生了“待价而沽”的错误思想。

  分配办法的改革“供需见面”的实行,有利于把分配工作做得更细,把毕业生分配使用得更好,进一步做到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业务专长。但由干部分毕业生对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缺乏全面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出现了一些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改革就是不要计划分配,可以随意自找工作单位等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还将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一方面给我们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同时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各地主管毕业生教育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注意研究、探讨新时期的毕业生思想情况和特点,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和利用有利条件,因势利导,解决新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明确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根据培养“四有”人才总的目标和毕业分配的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关心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在大学几年培养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教育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事业心,自觉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帮助毕业生做好艰苦创业、献身四化的思想准备,使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要以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核心,着重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纪律教育、分配方针政策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

  通过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改革和开放的大好形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辉前景,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启发他们不忘党和国家的抚育培养,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化强烈的爱国之情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立志把自己所学的知识无私地贡献给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通过理想纪律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远大的志向和抱负,并把它引导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上来,帮助毕业生树立革命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启发毕业生深刻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理,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志愿的关系,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积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通过分配方针政策的教育,要向毕业生宣传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讲明分配方针、政策制订的客观依据,讲清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使毕业生深刻认识到分配办法的改革和分配方针原则的制订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符合毕业生的根本利益,调动其内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顾全大局,自觉地服从分配计划的安排。

  各不同科类院校还应根据本校、本专业特点,对毕业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通过教育,使毕业生更加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同时使他们既要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又要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社会,勇敢地走向生活,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五)改进教育方法,讲求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毕业生思想情况,切实掌握毕业生思想脉搏,使每一项教育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要注意采取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有吸引力、有说服力和感召力的教育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和学校组织历届毕业生中先进分子作报告,组织应届毕业生赴边疆考察,召开志在四方座谈会、先进代表表彰”会,请英模作报告,请校友回校座谈,请用人部门到学校宣传等教育活动,都受到了毕业生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抓典型树榜样的方法,效果更好。各地和学校应注意总结这方面经验,进一步摸索更好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还应与其它有关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与毕业生思想实际结合起来,把形势政策教育与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教育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深入细致的毕业生思想教育与严格的行政管理、组织纪律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毕业生思想教育要做到有计划的安排,立足抓早抓紧抓好。要全面了解每个毕业生的德、智、体和家庭情况以及对毕业分配的想法和态度,区分不同层次,掌握重点和难点,把工作做深做细。调配工作开始后还要认真抓好集中教育。

  毕业教育要有一定的气氛。要充分发挥校内广播、校刊等宣传工具的作用。新闻单位和高等学校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搞好宜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

  (六)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门要及早做出安排和部署,动员各种宣传力量,积极配合毕业教育,造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教育和调配部门,要担负起指导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责任,在布置检查分配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按照团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很好地动员党、政、工、团及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各方面的力量来做这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真正抓出成效。要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作用,要求他们同时担负起思想、业务两方面的指导责任,教育、指导毕业生很好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要很好发挥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家长工作,要求他们很好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认真抓好分配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是搞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端正党风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坚持分配原则,执行分配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干扰分配工作,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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