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5:50:41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2〕10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办联字(1991)30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时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为进一步做好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工作,现对出证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检疫协定、合同、信用证没有注明分证条款的,动物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抬头合一的检验证书。证书的证明部分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畜(禽)来自安全非疫区;

  (二)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健康无病(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注明某些疫病名称的应在证书上逐一列明检疫结果);

  (三)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合乎卫生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如合同、信用证要求单独出具证书的,应按要求分别出具兽医证书、卫生证书、检疫证书。

  二、凡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的动物产品,签证时应在“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后注明协定中列明的疫病”(检疫结果见附件1、2、3)。

  附件:中朝、中罗、中南兽医防疫、检疫合作协议(摘录)

 

附件:

        中朝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摘录)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Anthrax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Brucellosis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Pasteurellosis

  (四)狂犬病

  Lyssa

  (五)口蹄疫(牛、羊、猪)

  Aphatc Epizooticae

  (六)牛肺疫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七)牛瘟

  Pestis bovum

  (八)气肿疽

  Gangraena emphysomatosa

  (九)牛结核

  Tuberculosis bovum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Bovine Ieucosis

  (十一)猪瘟

  Pestis suum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Swine inpfectiosa vesicular disea-se

  (十三)猪丹毒

  Erysipelas suis

  (十四)伪狂犬病

  Morbus Aujeszkyi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Leptospirosis(suis)

  (十六)日本乙型脑炎

  Japanese B encephalitis

  (十七)羊痘

  Variola caprina ovina

  (十八)兰舌病

  Bluetongue

  (十九)马鼻疽

  Malleus

  (二十)马传染性贫血

  Anaemia infectiosa equorum

  (二十一)鸡瘟

  Pestis avium

  (二十二)鸡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of chickens

  (二十三)鹦鹉病(鸟类)

  Psittacosis(Ornithosis)

  (二十四)鸭传染性肝类

  Duck virus hepatitis

  (二十五)鹅病毒性肠炎

  Goose virus enteritis

  (二十六)螨病(羊、马)

  Scabies

  (二十七)焦虫病(牛)

  Piroplasmasida

  (二十八)球虫病(鸡、鱼)

  Isosporosis

 

  附件2:

        中罗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议(摘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盆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I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附件3:

          中国南斯拉夫兽医合作协定(摘录)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s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双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F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民团字(199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外围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外围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2.中央一再明文规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经商办企业。因此,应该按照中央的规定办理。



1990年1月25日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NO:SC11237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

  第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在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时,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参与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违规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本村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村民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数出现缺额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任期相同。

  第五章 组务公开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组务公开以会议公开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由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商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有意见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对违反组务公开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公开村务的,或者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二)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三)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者村民的;

  (四)违反村务公开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