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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18:56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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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2年11月19日)

决定任命:
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
张爱萍为国务院国务委员兼任国防部部长。
决定免去:
黄华的外交部部长职务;
耿飚的国务院国务委员兼任国防部部长职务。
任命:
王汉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林准、祝铭山、彭树华、孙琬钟、马原(女)、王奇、刘XUN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宋光、杨化南、李月波、李荣棣(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任命:
李修业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郭春来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宋文正、戴荣芳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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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
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辖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
,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发电、供电、送变电、水利、水火电施工、修造等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在水利电力生产、建设中,解决和处理过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7.水利电力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部分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其他行业部门规定的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执行。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
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水电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在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
展开。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火电、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燃料运行工 |2—7||11|汽轮机检修工 |2—8
2|燃料检修工 |2—7||12|汽轮机本体检修工|2—7
3|锅炉运行工 |2—8||13|汽轮机调速系统检|2—7
| | || | 修工 |
4|锅炉检修工 |2—8||14|汽轮机水泵检修工|2—7
5|锅炉本体检修工|2—7||15|汽轮机管道阀门检|2—7
| | || | 修工 |
6|锅炉转机检修工|2—7||16|水化验工 |2—7
7|锅炉管阀工 |2—7||17|油化验工 |2—7
8|锅炉瓦工 |2—7||18|化学检修工 |2—7
9|汽轮机运行工 |2—8||19|化学仪表检修工 |2—7
10|燃气轮机机电运|2—8|| | |
| 行工 | || | |
-------------------------------
电气、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电气运行工 |2—8|| 4|热工仪表检修工 |2—8
2|电机检修工 |2—8|| 5|热工自动装置 |2—8
| | || |检修工 |
3|变配电检修工 |2—8|| 6|程序控制工(计算|2—8
| | || | 机) |
-------------------------------
起重、焊接金属试验、热处理、制氧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起重工 |2—8|| 4|无损检验工 |2—8
2|电焊工 |2—8|| 5|热处理工 |2—8
3|火焊工 |2—8|| 6|制氧工 |2—7
-------------------------------

水电厂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机械运行工 |2—8|| 5|调速机检修工 |2—8
2|机械检修工 |2—8|| 6|水工观测工 |2—7
3|发电机检修工 |2—8|| 7|水力机械运行、维|2—7
| | || | 护、检修工 |
4|水轮机检修工 |2—8|| 8|水工检修维护工 |2—7
-------------------------------
火电、锅炉、汽轮机、电气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锅炉安装工 |2—8|| 5|管道安装工 |2—8
2|锅炉机动钳工 |2—8|| 6|电气安装工 |2—8
3|锅炉砌砖 |2—8|| 7|热工仪表自动装置|2—8
|保温工 | || | 安装工 |
4|汽轮机安装工 |2—8|| 8|热工仪表及自动装|2—8
| | || | 置试验工 |
-------------------------------
送变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送电架设工 |2—8|| 3|变电二次线安装工|2—8
2|变电安装工 |2—8|| | |
-------------------------------
线路、变电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线路工 |2—8|| 7|配电变压器检修工|2—8
2|电缆工 |2—8|| 8|调相机检修工 |2—8
3|内线安装电工 |2—7|| 9|电气试验工 |2—8
4|变电运行工 |2—8||10|继电保护工 |2—8
5|变电检修工 |2—8||11|电气仪表工 |2—8
6|主变压器检修工|2—8|| | |
-------------------------------

通讯、运动及营业用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运动自动化工 |2—8|| 5|通讯值班工 |2—8
2|通讯线路工 |2—8|| 6|用电监察工 |2—8
3|电力载波通讯工|2—8|| 7|电度表校验工 |2—7
4|无线电通讯工 |2—8|| 8|电度表修理工 |2—7
-------------------------------
水工建筑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模板木工 |2—7|| 8|油漆工 |2—7
2|钢筋工 |2—7|| 9|潜水工 |3—8
3|水电混凝土工 |2—7||10|风钻工 |3—7
4|钻探灌浆工 |2—7||11|水电支撑工 |2—7
5|冲击钻工 |2—7||12|支模工 |2—7
6|修锯工 |2—7||13|架子工 |2—7
7|泥瓦工 |2—7||14|线路工(铁道) |2—7
-------------------------------
机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轮机安装工 |2—8|| 7|金属结构安装工 |2—8
2|水轮发电机安 |2—8|| 8|起重安装工 |2—8
| 装工 | || | |
3|配电安装工 |2—8|| 9|焊工 |2—8
4|变电安装工 |2—8||10|电气试验工 |2—8
5|卷线安装工 |2—8||11|仪表修理工 |2—8
6|管路安装工 |2—8||12|无损探伤工 |2—8
-------------------------------

施工机械运转、修理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轮机工 |2—7|| 5|电动机械运转工 |2—7
2|采砂船工 |2—7|| 6|汽车修理工 |2—8
3|筛分楼运行工 |2—7|| 7|施工机械安装修 |2—8
4|混凝土拌合运 |2—7|| |理工 |
|行工 | || | |
-------------------------------
施工机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内线电工 |2—8|| 6|通讯机务工 |2—8
2|外线电工 |2—8|| 7|通讯线务工 |2—7
3|电气修理工 |2—8|| 8|压缩机工 |2—7
4|变电运行工 |2—7|| 9|管路工 |2—7
5|直流电工 |2—7|| | |
-------------------------------
机械修配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车工 |2—8|| 8|热处理工 |2—8
2|铣工 |2—8|| 9|模型工 |2—8
3|磨工 |2—8||10|铸造工 |2—8
4|钳工 |2—8||11|熔炼工 |2—7
5|刨工 |2—8||12|板金工 |2—7
6|锻工 |2—8||13|内燃机修理工 |2—8
7|铆工 |2—8|| | |
-------------------------------

水文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文勘测工 |2—8|| | |
-------------------------------
说明:表中所列工种仅按几大专业工种分类列
出,其他专业(如水利、土建筑专业)与
之相同的工种未重复单列,凡同类工种
均可按此执行。



1987年9月28日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十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2010〕4号)和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惠州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及《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惠府令第53号)的规定予以扶助。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奖励金由市、县(区)两级承担,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承担比例为:惠东县、龙门县,市、县各承担50%;惠城区、惠阳区和博罗县,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行解决。
 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县、镇两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金,县级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均可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市、县(区)政府及其人口计生部门门户网上下载《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须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一寸)近照4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则应复印独生子女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下列人员除应提供上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再婚家庭,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以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应提供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填写《登记表》,并将《申请表》、《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同级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通过申请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同级单位、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其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已确认的奖励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告知奖励对象本人。
  (六)发放《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他奖励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
  《发放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格式,各县、区自行印制发放。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奖励对象到达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月发放,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到达奖励年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应予以补发。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余人员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发放证》、奖励金专用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发放证》。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
  (四)负责及时审核同级单位及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协议书。
  (三)负责确认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
  (四)负责对同级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五)负责在每年1月底前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发单位。
  (六)负责在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全市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认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并汇总填写《统计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的《统计表》,在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四)负责汇总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区财政部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专户。
  (四)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下拨到代发单位。
  (五)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六)监督检查奖励金发放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应在收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名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数据库。应在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实际发放奖励金的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和县、区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位。对符合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奖励对象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奖励对象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职责:
  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对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申请下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人数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奖励对象发生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变更登记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下列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期间,发生离婚、丧偶后,其子女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继续享受奖励金待遇。
  奖励对象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奖励对象由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的,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领取的奖励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市直、县(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及村(居)委会应在接到同级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奖励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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