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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52:39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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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二)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条 房地产咨询人员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辅导教材、考试时间,并统一命题。考前辅导和考试由各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房地产咨询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名审定。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办法,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人员的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注册。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员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注册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务注册工作。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只能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时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并提交近期中介服务成果证明。注册后的人员名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公布。
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的,应当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本;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一名以上估价师或三名以上的估价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并领取中介服务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房地产估价师一人以上或房地产估价员三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四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只能接收机构所在地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的内容、收入、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转让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评估、房地产司法仲裁评估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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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39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行政公署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行署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开展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以推动各级政府决策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行署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领导和盟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行署及所属各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工作在行署和行署领导的授权下,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代替部门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行署和行署领导授权,不直接调查处理问题。
  (三)分级负责原则。依据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督办,分工协作,层层落实,完成行署各项督查任务。
  (四)及时快办原则。讲求雷厉风行,突出工作实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查事项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五)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喜忧兼报,防止以偏盖全,杜绝弄虚作假。
  (六)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坚持深入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行署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必须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列为督查事项。
  第七条 拟办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事项通知。内容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文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的方法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实事求是,将涉及本部门的查办内容写出查办报告报行署督查室。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自行办理,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三)协办:对督查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九条 催办
  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采取发催办单的形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否则,予以通报。
  第十条 办结
  各承办单位对盟委、行署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一事一办一报,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
  各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向行署反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行署督查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的说明。督查工作要注意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进一步落实的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全部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盟领导批办件、查办件,按内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十四条 实地督查
  行署督查室对政务督查工作具有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工作职能,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可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直接进行现场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也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向行署报告。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
  对某些重点工作,需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督查工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六条 督查调研
  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决策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调研,督查调研要注意政策贯彻落实中的典型和经验,更要重视决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一把手为第一督查责任人,凡对督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抓决策落实差的地区和部门,由第一督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督查部门内部分工,责任明确,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三)督查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四)督查通报制度。对不积极配合政务督查工作和不能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要不定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督查队伍网络建设

  第十八条 旗、区政府督查机构,要在办公厅(室)内设置,并强化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或办公厅(室)批准,选聘一些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员或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口头和文字综合能力,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公道正派,作风扎实。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要主动参加督查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行使督查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纵向横向督查网络建设,发挥网络作用,保持网络间联系。重要的督查活动,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督查部门参加。上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督查部门的业务联系和指导。行署督查室对全盟政府政务督查网络负有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作用,支持督查人员的工作。督查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向本级领导反映情况,并积极争取本级领导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对督查过程中落实难度较大的问题,各级领导要及时听取汇报,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不断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设备。督查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同级常务会和政府研究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领导同志深入基层督查调研、现场办公时要安排督查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做好督查工作。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督查业务考核,行署督查室要按照《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附后)综合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抄送盟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科和盟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加大督查工作在实绩目标考核中的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以前印发的有关督查工作的文件、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扎实有效推动行署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的督查工作。
  二、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重要决策和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重要决策和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专项督查部署落实情况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行署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各项决定事项落实及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三)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按要求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加3分。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的每件另加2分。
  (四)承办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对督办事项落实及办理、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被行署采纳或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
  对行署领导批示及时落实并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
  (五)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各旗区每年《督查专报》报送不少于30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每年不少于15期,每一期加2分。对抓工作落实的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能及时总结并高质量反馈的每件加5分,被《阿拉善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另加5分。对阻碍地区经济发展、制约部门工作开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督查调研并反馈的每件加5分,被《阿拉善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另加5分。
  (六)自身建设。(此项只针对各旗区的督查工作)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每一项加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有督查负责人、工作人员,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每一项加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政令畅通,每一项加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地区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每一项加5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行署督查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行署督查室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当年7月向全盟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盟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署办公厅将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盟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和通报批评。
  本考核办法由行署办公厅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9号
━━━━━━━━━━━━━━━━━━━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
“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乡镇发展
“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山区和
革命老区乡镇发展“三高”农业,开展“一乡一品”活动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
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03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省山区和革命老区商品农业的发展,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实
现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止,在山区和革命老区中,选择80个符合条
件的乡镇,继续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以参与活动的乡镇为基本单位,组织发
动20%以上的农户共同参与一个主导产品的商品化开发。用5年时间,使这些
乡镇能“抓住一个优势资源品种,配套推广一套先进技术,建立一个集约化水平
较高的商品基地,开发一种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逐步形成具有特色和规模
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通过广
泛开展这项活动,继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地引导和推动整个山区老区农业
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增加农民收入,为山区老区农业实现产业化、现代化打下
坚实的基础。
  对前5年开展了“一乡一品”活动,但尚未正常投产的“一乡一品”项目和
未能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的项目,由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负
责落实资金扶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力更生开展“一乡一品”活动。

  二、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政府和主、协办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深认识,加
强领导,把“一乡一品”活动作为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
收入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办理机构与人员,精心规划,严格管理,科
学实施,并在政策、资金、物质、技术以及其它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努力将
“一乡一品”活动推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继续由欧广源同志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乡镇政府要指
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省级由省农业厅负责综合主办,
水产、林业、财政、计划等部门协同办理。地级市由市农业局负责主办,其他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等单位协办。县级原则上由县农业局负责主办,只安排单
个非种植项目的,可由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主办,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
等单位协办。各级主、协办单位要落实对口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乡镇
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对口的技术推广站或其他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或经济
实体负责承办。在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中,乡镇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
土地集约规划,连片生产基地(含示范样板片)建设和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组织参与活动的农户从事生产活动,指导他们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引导农民
和其它经济成分成为投入主体,组织产后保鲜、加工和贮运服务等具体工作。主
办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议案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种
苗繁育,指导乡镇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和示范样板片建设等工作。协办
单位要责无旁贷地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实施议案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并把“一乡一品”
活动纳入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项目管理

  “一乡一品”开发项目实行农业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前,必须制定
项目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基地规模、户均规模
(大小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单位收益情况, 以保证达到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
20%的标准)、农户覆盖率、组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资金投向、建设地点
等,明确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时保质完成既定目标
和任务。
  (一)扶持对象
  纳入扶持计划的乡镇必须是山区县乡镇和部分非山区县的贫困革命老区乡镇;
乡镇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战斗力强,思路清晰,事业心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
系健全;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落实;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可行。
  (二)项目开发的方向与要求
  1.主导产品的确立:选择“一乡一品”主导产品,要先对当地的自然环境
条件、品种资源优势、社会经济条件、农业生产条件、农产品加工和市场现状及
其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使所选的品种既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又
具有资源优势和地域优势,容易实现优质、高产、高效,群众乐于接受,有利于
形成支柱产业。具体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资源优势、区域优势的原则,重点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广阔、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出口创汇潜力大,
特别是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外市场时空和产品质量档次的名、特、优、稀、新
产品和著名的传统特产。一般的大宗传统农产品,原则上不予立项。粤西北、粤
北和粤东北高寒山区,突出海拔高、温差大的气候优势,重点开发高品质精品农
业、无公害环保农业、反季节农业、名贵花卉和其它高山农业;粤西地区,要配
合湛江热带南亚热带示范区建设,重点选择典型的热带、南亚热带优新品种的引
种与开发项目;粤中到粤东南部,重点开发大中城市四时佳果、名贵花卉、中药
材和名优水产、珍禽新品种。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和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
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的方向,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2.项目开发的要求:确定开发的主导产品后,各项目乡镇必须按照工程项
目实施要求,在县(市)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
机构和人员,明确计划、任务、地点、对象和措施。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
施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把
开展“一乡一品”活动与山区、老区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注意
保护生态平衡,禁止占用农田保护区和在25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发,防止水土
流失和掠夺性经营。二是坚持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注意把“一乡一品”活动与
推广良种良法、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紧密结合起来,防止重种轻管,重数量轻
质量。三是要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开发上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品种、统一技术、连片开发、分户管理”;同时注意把政府、龙头企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广大农户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
品,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运、流通,引导“一乡一品”开发项目朝产业化经营方
向发展。四是注意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切不可贪大求快,一哄而起;可先从一
村一寨建立示范片起步,逐步辐射全镇;前两年工作重点应集中抓好示范片建设,
后3年按既定的总体规划全面推广普及。
  (三)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县(市)农业局根据“一乡一品”项目选择的原则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有条件的乡镇,做好项目论证与申报工作,以乡镇为单
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农业局提出立项申请。
 县(市)农业局接到有关乡镇的申报材料后,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
出本县(市)拟列入省“一乡一品”扶持计划的乡镇和项目方案,经县(市)政
府核准后,由县(市)农业局编报本县(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送市农业
局汇总。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报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会市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本市“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农业局负责上报省
农业厅。
  省农业厅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依据省人大议案的规定要求,会有关单位意
见确定全省“一乡一品”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下达执行。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从2000年至2004年,省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1000万元,有关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各不少于10%,
省、市、县( 市 )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 5年累计投入不少于
6000万元,用于扶持“一乡一品”活动。对主办单位有关“一乡一品”的活
动经费,市、县人民政府要在财政中给予专项安排解决,以利组织管理工作的开
展。列入扶持的项目乡镇,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投入一定的扶持资金。
 为解决“一乡一品”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
助”的方针,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一乡一品”活动的投入。首先
要加强宣传组织和示范工作,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成为“一乡一品”
活动投入的主体;二是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社会各种经济组织、内外商
人参与投资开发;三是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支农资金的安排上要向该活
动倾斜;四是把各级安排的扶持山区和革命老区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与“一乡一
品”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更大地发挥各项资金综合效益。
  2.资金投向及安排:各级财政所拨扶持资金主要无偿用于良种引进、繁育
和良种良法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关键性启动环节;少部分用作连片基地
必需的部分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扶持资金的安排,要根据项目和项目承办单位的性质、乡镇农户数量、乡镇
和农户的经济状况、项目原有基础、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全面统筹考虑。项目
每一年度的扶持资金安排则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等情况
确定。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必须坚持资金分配与工作分工相一致的原则进行。
用于组织发动、设计规划、土地调整、连片基地(含示范片)建设,组织生产与
流通服务和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经费,原则上由乡镇支配使
用。用于良种引进、种苗繁育供应、技术培训指导、项目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原则上安排给市、县主办和业务主管单位支配使用。
  3.资金划拨:先由乡镇政府提出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发展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等,经县(市)、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送
省农业厅汇总,再由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计划。市、县财政局收到上级
拨入资金后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下拨乡镇项目承办和有关主、协办单位,确保
不误农时,发挥资金效益。为了便于掌握市县的工作进度,市、县下拨计划资金
要同时抄报省农业厅。
  4.资金管理:对“一乡一品”扶持资金,各乡镇和有关使用单位必须设专
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拨计划或追回已拨资 
金。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县,省将对其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五)跟踪服务
  在“一乡一品”活动中,各级主办、协办单位必须切实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跟踪服务。特别是要抓好良种的引进和定点繁
育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苗为害群众,同时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现代先进适用种
养技术的培训示范、普及推广工作。根据项目的性质,对每一扶持农户保证能轮
训一次以上。
  在抓好“一乡一品”基地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搞活“一
乡一品”主导产品的加工、贮运、流通。要引导和扶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
开展多渠道、多层次流通,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起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
产品批发市场;围绕“一乡一品”初级产品,大力兴办加工、运销业,培育山区
和老区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组织), 引导他们与农户通过契约建立起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行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
提高产品附加值,保证农民增产增收。
  (六)档案的设立与管理
  为强化“一乡一品”项目的实施管理,便于检查、监督和验收,各项目实施
乡镇政府及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的有关单位,必须设立“一乡一品”项目档案,
落实专人登记、整理和保存,做到档案资料系统、规范、齐全。档案的内容包括:
(1)本镇从1999年至2004年每年的基本经济指标;(2)项目的论证
材料、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材料;(3)每年度上级批复的有关计划、文件和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4)扶持农户和企业(组织)实施前的基本情况和实
施后每年的发展变化状况(包括农户所在村委会、村,家庭人口,项目种养品种
和规模,家庭收入构成,人均纯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5)项目收支文
件、凭证和规范的收支帐目;(6)扶持农户领取种苗等实物补贴或参加项目培
训班的签收(到)表、照片、资料等;(7)反映实施“一乡一品”议案前后项
目开发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和村容村貌对比变化的图片、资料等。
  (七)检查验收
  各级必须建立严格的“一乡一品”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指导、验收制度,
做到实施一步,验收一段,建成一品,验收一项,使“一乡一品”活动有领导按
计划进行,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各级主办、协办单位,每年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各市、县主办单位根据本地区“一乡一品”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的投
放使用情况等,每年综合向本级人大、政府和省主办、协办单位书面汇报一次。
省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写出年度总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至2004年项目建设期满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全面总结工
作,经县、市主办单位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汇总,然后逐级上报省主办单位。
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县政府和主、协办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
收标准、程序、方法等由省具体制定),结案前验收完毕。对如期实现计划并取
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由于措施不力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
建设不落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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