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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4:59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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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总结归纳我市十五年来平战结合使用工程所施行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1条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性能,要保持工程及设备处于良好性能状态。
第2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特别是平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必须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单位工程由所属单位负责;使用工程由用户负责。人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第3条 健全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各使用单位(用户)要经常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市人防办安全检查组对公共工程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单位工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或当场口头督促整改,使用单位(用户)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坚决整改,不留后患。
第4条 各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和用户,都必须在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分工明确的责任制,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监控值班、应急处理方案等项,做到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二、防火安全
第5条 防火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6条 人防工程内一般不得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 的液体燃料,如确需使用,应经公安消防和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人防工程内的公共活动场所、仓库、工场、病房等,禁止吸烟。在允许吸烟的场所要划分吸烟区或吸烟室,并设置盛水的烟缸,烟蒂、火柴梗不得乱丢。吸烟区(室)要有排风(烟)设施。
第7条 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居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可燃和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装饰材料,已经安装使用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逐步更换。


第8条 使用单位(用户)应根据使用工程的性质、用途和防火、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9条 平时人流量较多的人防工程,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在疏散通道、出入口和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须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方向指示。出入口必须畅通,不准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洞口地面20米范围内不准搭建易燃建筑。
第10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对消防安全的设计、施工到竣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1条 凡用于娱乐、商场、医院、工场等人流量大的人防工程,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制订应急疏散和灭火方案,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提高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用电安全
第12条 人防工程内电器设备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设计、施工、安装、运行操作。平时运行、维护管理须由专职或兼职电工负责实施,持证上岗。
第13条 碘钨灯、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日光灯、白炽灯等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不准用可燃材料作灯罩;可燃物品仓库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4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线,各户表前线路由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安装,表后线路可由用户安装,但必须经过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电工检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二)各户电源总闸处,必须安装规定的熔断器(保险丝)严禁用铜线、铝线等代替。



(三)各户用电量必须符合在签约时规定的容量,若新增容量须向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四)电器安装时严格按规范要求,准确装接火线、零线及地线,不得接错相位,严禁将零线接在地线上。
(五)严禁偷电,严禁私自拆开表箱,一旦发现处以重罚或终止协议。
第15条 做好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按《湖州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对低压供电线路,用户须经常性检查,市人防办在安全检查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线路、电器出现老化、损坏等必须维修或更换。
四、工程保护
第16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损坏人防工程结构,不得擅自在装修时对洞壁、墙体、拱顶、地坪施行有损结构的凿洞或拆除。
第17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共人防工程设施围在本单位建筑之内,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油、垃圾。
第18条 凡距人防工程轴线120米范围内,不准开矿、采石(含现有的地面、地下矿);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伐木、取土、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如确需埋设管道或修建地面建筑时,须经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19条 在人防工程口部以50米为半径的范围内严禁随意采伐自然植被、取土或破坏地貌,违者,除依法处理外还须负责恢复地貌。
第20条 已建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
五、防洪、防台与防盗
第21条 洪涝、台风灾害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有很大影响,会造成渗漏严重、排水困难,甚至地面水倒灌,导致工程被淹;山区坑道工程洞口易发生滑坡、坍方、堵塞洞口等。台风危及口部建筑安全,易刮倒电杆、树木,发生碰线短路,造成电器事故等等。因此,必须切实做好防洪、防台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第22条 防洪安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程内防渗堵漏,山区坑道工程疏通排水管沟,地道式、掘开式工程及附建式地下室防止地面水倒灌等措施。
(二)平时保持工程内排水设施(泵及管道等)性能良好,尤其在汛期前检查排水设施及供电线路,并进行维修,确保良好。
(三)山区坑道工程要保护好口部周围植被,加固挡墙及口部建筑。



(四)汛期加强值班,地下水多的工程增配备用水泵,遇有险情立即组织抢险。
第23条 防台安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台风往往伴随暴雨,因此,做好上述防洪安全工作是防台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平时维持室外线路处于良好状态,保持电杆牢固,刮风时电线周围无树杈可碰到电线,保证配电间不短路中间跳闸。
(三)口部房、地面建筑及时加固,不应有危房和临时建筑。
(四)台风期间加强值班,提前通知用户做好防台准备,配电设备及电源线路有应急处理措施。
第24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用户必须做好防盗安全工作,防止工程设施设备被盗。要有明确的分工管理职责,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定期检查,发现被盗,立即严肃追查并报案。
六、其 它
第25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及其口部设备,人防部门所有的地面房屋设施和租赁使用的房屋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特种行业用房还须遵照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第26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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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5)22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自发)、中国水利投资公司(自发):

  最近,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煤矿瓦斯爆炸、道路交通、火灾等特大事故,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呈多发势头。我部某单位海上作业途中也发生了重大海上交通事故。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现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提出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安排和落实好两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两节期间要重点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水库大坝、水利工程施工、电力生产、车船运输、水库旅游、人员聚集和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及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管和值班巡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重视病险水库的运行安全,要将水库运行安全的各种制度和紧急预案落到实处,并加强监督检查。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的关系。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要切实吸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一水库垮坝的教训。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半年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对县以下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设立情况,“四无”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和重大人身、设备、火灾、溃坝、交通事故隐患控制和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农村水电企业要利用冬季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杜绝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五、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两节期间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施工设施运行等安全环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确保施工安全的应急预案及措施的制订情况;积极查找危险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六、全国各级水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文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生产作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水文测船的使用必须依照《水文测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确保航行安全为原则,定期进行检查、维修,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和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船员,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在测流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禁止违章操作。对于在水上、冰上和高空进行作业的,要预先制定危险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案,作业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七、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水利生产建设第一线,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让水利职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以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198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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