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6:47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广东省的相应规定,结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鼓励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客商,下同)投资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认,向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开发费和使用费,如综合计收的,可减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元收取。
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包片开发)的,经管委会批准,土地开发费或土地使用费可给予更多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减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六(其中百分之一为职工待业救济金),税前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缴纳,用于职工在非合同期间(包括退休、退职和候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等。
职工在合同期间的医疗、福利等费用,可按国营企业标准提留,归企业支配。
企业可按合同规定采取不同形式解决职工住房补助等问题。
第五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的企业摊派不合理的费用。凡行政性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发区为设在港前工业区和商住区的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予以优先保证,并按照广州市国营企业标准计收费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使用广州市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产品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退还其所用料、件在生产环节中已纳的工商统一税。
客商使用企业分得的利润购买广州市生产的产品,可按照国家出口商品管理权限办理出口,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的产品税。
第八条 国内享受进口产品免税待遇的用户,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以进口免税料、件生产的产品,也可减免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本条上款所指替代进口产品的,可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优惠,并允许收取外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开发区或广州市的外汇调剂市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监管下,调剂外汇余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开立外汇额度调剂专户,由管委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外汇额度统筹安排和批准使用,用以解决区内企业外汇平衡。对先进技术企业可优先批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外汇收入,为扩大产品出口,可以在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其汇入境内的外币资金;允许客商合同规定调出其在开发区的外币信托存款和信托外汇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凡经开发区外汇管理机构核定自有外汇(包括贷款外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设在开发区的中国银行或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可以在广州市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居民中招聘职工,经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也可到外地和农村户口人员中招聘。招聘计划和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代理各种投资事务,代办各种投资费用的收缴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内联企业和国营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7〕21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合理、合规并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审批决策、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机关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机关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审计机关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和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情况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否能够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按照审计项目向市政府、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市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审计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它资料,有权向与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审计机关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414-2818390;通讯地址:本溪市平山区铁路街三号。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33171、010-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举报办公室,邮编:100037。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溪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本溪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金融贷款审计办法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字[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己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者污染减排文件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立、经费保障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汇入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减排措施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和景德镇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政府对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责任单位,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或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市环保部门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暂停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审批,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及市陶瓷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