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7:02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3号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已于今年1月3日发出(94)财国债字第1号通知,下达了《1981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鉴于目前进度不快,特再联合通知如下:
1.此次对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提前偿付本息,是缓解单位资金紧张的特殊措施,请各地财政、银行部门按(94)财国债字第1号通知中的七条规定,抓紧办理。
2.1982-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当时是由银行开出收款单办理的,请各级经办银行根据收款单存根,逐一通知购券单位,按时领取本息。
3.1981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是凭券领取本息的,因此,请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广设网点办理兑付,或组织力量上门服务。
4.鉴于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持有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出现了国库券收款单所有权转移,经办银行丢失存根联等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收款单的所有权变更后,应由收款单的最终持有者向银行出具原持券单位转让或抵押时的书面材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办银行可予以办理。
(2)对于少数确因企业破产倒闭用以归还个人欠款的单位国库券收款单,应由持券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及身份证,由经办银行严格审查后,可付给现金。

(3)对于经办银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收款单存根联的,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帐务后,可由持券单位持国库券收款单以及单位购买国库券时的交款凭证,到原签发银行办理兑付业务。



1994年5月7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9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门工作细则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和《葫芦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更好地完成整顿
和规范任务,特制定各部门工作细则。
  一、工作重点
(一)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土资源、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二)监察部门
1、与国土资源、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
责人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查处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彻底打掉“保护伞”。
(三)经委部门依据《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约、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开采工艺技术比较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群体。
(四)国土资源部门
1、对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排查。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矿、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无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等行为。并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2、对在整顿期间发现的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
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不
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3、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等手段,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实化石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盗挖、破坏和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打
击,依法惩处。
5、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6、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严格实行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出让矿业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
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7、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
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8、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
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公安部门
1、严格实施民爆管理条例,依法审核和规范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器材。对无证或被吊销、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
2、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和破坏性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六)环境保护部门
1、加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2、本着“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选(洗)矿厂进行清理整顿。对无主体矿山或无合法矿石来源、无环保部门许可的选(洗)矿厂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以及污染环境、破坏耕地和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将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核查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要登记事项与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取得探矿、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
2、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或企业类别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
3、对依法查办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其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九)煤炭管理部门
1、制定有关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提升煤炭回采率。
2、强化煤炭矿山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炭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水利部门
对在整顿中发现的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一)林业部门
对破坏森林资源、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十二)电业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或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电业部门要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十三)农电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或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农电部门要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二、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要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直部门之间、市县(区)两级部门之间要相互联动,紧密联系,做到上下共动,联合执法,各履其职,各负其责,迅速将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起来。
(二)各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期间查处的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停产、关闭或拟吊销、注销有关证、照的矿山企业或选矿厂,要及时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执法的方法实施。
(三)各部门、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要求将每个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市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的上报时间是: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情况务于2005年10月31日前;
第二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期间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05年10月底、2005年年底、2006年6月底和2006年年底前;
第三阶段:规范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打算于2007年8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部门和各县(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底前结合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任务,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和重点矿区及企业进行调查、督导,并将调查和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情况以文字材料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随着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或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督导和检查,以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个工作阶段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地提交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省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13237
联系人:任德纯
传真:3118700
电子信箱:h-kgk@163com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