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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2:06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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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浙江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民函(81)158号来文收悉。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在职人员病故后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因此,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后,不宜再由民政部门另行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残废金
的抚恤费。



198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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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总工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绝大部分属集团购买商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等特点。为了防止质量低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根据中央整
顿流通秩序和国务院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精神,决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三)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
(五)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六)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在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由指定的国营劳保用品商业企业经营;在县城以下地区和边远山区由指定的供销
社经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也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三)其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具有经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检验合格证(无证产品禁止销售)。
(四)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能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持专用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三、本通知下达后,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九0年四月底前完成定点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包括新办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并予以公布。非定点经
营单位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停止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同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定点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经销没有《产品安全鉴定证》的以及失效或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定点经营单位要调查研究当地各行各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要情况,制定必备品种目录,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用户需要;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并建立产品质量的验收、保管、检查、报废制度,保证供货的质量;搞好优质服务,为用户
提供方便,切实担负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任务。
五、各级劳动、工会组织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标准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1989年12月22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金华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金华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金华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四日


2008年金华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合力兴工的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热情,确保完成2008年全市工业经济的目标任务,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500亿元、实现利税180亿元、新产品产值280亿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200项(工业投入、招商引资、节能降耗工作已有单项考核办法,不纳入本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金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分)。
以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的得2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完成百分比计分。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值的,另加1分。以2007年度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数为基数,每增加1家1亿元以上企业,加1分;2007年度超1亿元企业数不足10家的县(市、区),每增加1家亿元企业,另加1分。
(二)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总额(20分)。
以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的得2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完成百分比计分。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值的,另加1分。
(三)全部工业入库税收(20分)。
以2007年全部工业入库税收实绩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20分;超过基数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未达到基数的,按完成百分比计分。
(四)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新产品产值(20分)。
以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的得2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完成百分比计分。
(五)重点技术创新项目(20分)。
以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为基数,完成考核指标的得2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每超过1项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完成百分比计分。国家级技术中心每新增1家,另加2分;每新增省级技术中心1家,另加1分。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国家级区域品牌每新增1项,另加1分。
四、评奖事项
根据各县(市、区)及金华经济开发区年度完成各项指标实绩情况计算得分,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若干名。

附件:2008年全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分解表(详见政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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