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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2:13:30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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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金融机构;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
(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审计机关测评后,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成果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资金和财产,审核会计资料和决算,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的意见,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批;
(五)向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送达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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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内网(以下简称政务专网)的管理及接入、信息服务,提高网络的利用效率,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专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办负责。网络覆盖单位内的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市信息办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允许,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连接在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以防止泄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政务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使用未经查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网络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办,由市信息办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市信息办予以处理,人为造成故障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故障发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计算机终端出现故障时应与该供应商或专业计算机维修公司联系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办公及手机)和制度要报市信息办备案,如有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报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按各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接入信息点数量,并实施接入,如因工作需要扩充时 ,应将扩充方案及设备等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办,经审查同意后实施接入。
第十五条 用户对信息办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地址,更不能更换或使用他人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健康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市信息办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九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利用本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的密级件泄密,依据有关保密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恶意使用黑客软件或者恶意攻击网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嘉峪关政务信息网络的接入单位,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网络严重瘫痪的,立即停止其单位的网络连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关于对山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山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山西省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晋
劳社养〔200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
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山西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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