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5:18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财企〔20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2001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3.服从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合同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
  2.项目的贷款金额在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
  3.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4.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企业与国内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
  5.国内商业银行拨付贷款的转账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2002年3月底前,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财政部;
  3.外经贸部、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为年贴息1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并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
  五、各地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农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责任,成年村民有参加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工作,其职责包括:

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㈡在冬、春和农业收获季节,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㈢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㈣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㈤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副乡(镇)长分管消防工作,并确定一名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普及安全消防知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包括:

㈠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消防安全环境;

㈡对村民住宅及村民住户的用火用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㈢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对村民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

㈣加强对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向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㈤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职责。

第十条 公安警务局或派出所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与辖区各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全应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制定灭火扑救预案。

第十三条 公安警务局或派出所应对各村、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 乡(镇)、村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庆祝会、联欢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警务局或派出所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应纳入村镇建设规划之中。

第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 任何人在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建立义务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志愿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培训、训练计划,确定联络指挥方式。发生火灾时,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村民应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参加扑救火灾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公安警务局或派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有权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防火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12月25日)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甘明秀、梁书文、黄赤东、孙泊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冯立奇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梁宝俭、庞一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正江、张恩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