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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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发布)
汇发〔20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报关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两种类别(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具体做法规定如下:
一、海关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出口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凡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三、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
四、根据海关总署对货物监管方式的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随时联合调整并公布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的分类。
五、海关总署在海关计算机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相应调整控制条件,对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如果没有填写核销单号,或填写不规范,则不予受理。
六、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通关司反馈。
七、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一、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代码0110)
2、易货贸易(代码0130)
3、来料加工(代码0214)
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
5、补偿贸易(代码0513)
6、进料对口(代码0615)
7、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
8、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
9、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
10、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10)
11、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
12、边境小额(代码4019)
13、对台小额(代码4039)
14、退运货物(代码4561)
1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6、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7、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18、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19、对台贸易(代码1110)
20、保税工厂(代码1215)
21、出料加工(代码1427)
22、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23、租赁贸易(代码1523)
24、寄售代销(代码1616)
25、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
26、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
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来料以产顶进(代码0243)
2、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
3、来料余料结转(代码0258)
4、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
5、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6、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56)
7、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
8、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9、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0、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1、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
12、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13、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14、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
15、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
16、保区进料料件(代码0544)
17、保区来料料件(代码0545)
18、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
19、无代价抵偿(代码3100)
20、其它进口免费(代码3339)
21、承包工程进口(代码3410)
22、援助物资(代码3511)
23、无偿军援(代码3611)
24、捐赠物资(代码3612)
25、驻外机构运回(代码4200)
26、驻外机构购进(代码4239)
27、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
28、直接退运(代码4500)
29、进口溢误卸(代码4539)
30、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3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32、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
33、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
34、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35、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
36、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37、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38、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39、进料余料结转(代码0657)
40、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41、低值辅料(代码0815)
42、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
43、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
4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45、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
46、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
47、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
48、免税品(代码1741)
49、外汇商品(代码1831)
5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
51、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52、常驻机构公用(代码2439)
53、陈列样品(代码2939)
54、海关处理货物(代码9639)
55、后续补税(代码9700)
56、租赁征税(代码9800)
57、留赠转卖物品(代码9839)
58、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
59、展览品(代码2700)
60、其他(代码9900)
61、修理物品(代码1300)
62、其他贸易(代码97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布告上写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布告上写明问题的批复
1962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1962)法研字第100号请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一项在布告上写明。同时应告诉下级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张贴范围,应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点、执行死刑的地点张贴,不要到处张贴。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贴布告问题的请示 (62)法研字第10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于上月23日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机关向外出布告时是否要表明公诉机关的报告”。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印发案犯处理布告时应将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一来历写清楚,以表示我国法制的完备。但现在各地对出布告是否要载明公诉机关的问题,不够统一,今后有无统一的必要,请指示。
1962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大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
(二)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州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州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项目的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州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州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对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1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照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6大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节能监察、监测和宣传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支持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八条 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0%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县市经委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州属企业(单位)分别向州经委和州财政局直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司法处分。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且节能指标能够量化核定。
第十一条 申报研发和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大理州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详细的经费预算、有效可行的项目控制措施,且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经委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共同对县市和州属企业(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补助及奖励资金数额,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
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