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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7:03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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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1987年2月28日,国家教委 共青团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一、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宫(含少年之家、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以下从略)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少年宫工作要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校外教育工作的规律。
三、少年宫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活动向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丰富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向他们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开阔眼界,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地成长。
四、少年宫对少年儿童的培养目标和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它配合学校为培养少年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一代新人,打下初步基础。
五、少年宫主要是通过多种多样有教育意义的、有趣味的、知识性很强的活动吸引少年儿童,要把思想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技巧的培养训练寓于全部活动过程中,使少年儿童受到教育和锻炼。
六、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充分利用阵地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尽可能多吸收少年儿童参加,要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为学校课外活动、少先队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培训活动骨干,提供活动资料和工作经验。少年宫工作应对学校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校外活动点、站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七、少年宫工作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兴趣小组活动,又要十分重视组织好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少年宫组织的各层次、各种类的活动都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八、少年宫与学校、家庭、社会要密切配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依靠社会力量更广泛的开展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来教育广大少年儿童。
九、重视少年宫的环境布置,要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十、少年宫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做到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要适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并为他们所喜爱。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活动内容应该更广泛、更丰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品德教育要结合国内外大事、民族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古今中外名人事迹、新时期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进行,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其他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意志性格。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要把易于为少年儿童所接受的我国和世界的新科学技术和创造发明的信息传播给少年儿童,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组织他们动手动脑,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实验、小发明、小饲养、小种植、小采集、撰写小论文等活动。通过科技活动培养少年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文学艺术教育要通过文学读物、美术、书法、工艺制作、音乐、舞蹈、戏剧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正确的审美观点,增进他们表现美的能力以及对美的理解力。通过文艺活动培养他们乐观的情绪、开朗的性格和高尚的情操。
体育运动要开展棋艺、体操、武术、球类、田径等活动,使少年儿童得到多方面的体育锻炼,学习各项运动的初步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游戏娱乐活动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少年儿童尽兴地游乐,得到有益的休息,使少年宫成为他们向往的乐园。要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更新活动设施,逐步建立剧场、游艺室、游乐场、影视室以及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游艺活动设施。
少年宫要配合少先队的重大教育活动和日常工作,为少先队辅导员举办讲座,培训少先队积极分子,传播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开展少先队的示范性活动,为少先队提供信息和资料。
十一、少年宫活动的形式灵活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它是少年宫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可以向更多的少年儿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满足他们课余活动的要求。
阵地开放活动是少年儿童自由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突出体现了少年宫活动的群众性。开放活动内容要丰富多采、有吸引力,让少年儿童动手动脑,有听、有看、有做、有玩,玩得高兴、玩得有益、玩得有趣。开放时间要适宜,参加活动手续要简便,以便吸引更多少年儿童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小组活动是由有同一爱好的少年儿童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的特点是实践性强,便于培养和发展少年儿童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这是少年儿童在校外组织的一个小集体,对培养少年儿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精神有着特殊作用。
各种爱好者小协会、少年艺术团等组织是更具有群众性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可以得到有关专业单位、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它更易于调动少年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十二、少年宫的活动形式应该新颖多样、生动活泼有很强的吸引力。具有讲、看、干的特色。如举办展览、组织联欢、参观、访问、讲座、考察、座谈、演出、比赛、行军、野营、夏令营、冬令营、故事会、讲演会、文艺欣赏会等。

第三章 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应选调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教育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十四、辅导员要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
辅导员要了解儿童,做儿童的知心朋友,在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和依靠积极分子。
辅导员要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改进辅导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辅导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举止和仪表要注意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影响。
十五、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儿童,热爱本职工作,加强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面提高少年宫的教育活动质量服务。
十六、少年宫要为提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有关业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少年宫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减少领导层次。行政机构要小,行政人员要少。按少年宫工作规律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必要可行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八、少年宫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群众文化部(组),科学技术部(组),文学艺术部(组),体育部(组),少先队工作方法部(组),教务处(组),总务处(组),办公室等机构。
十九、少年宫在少年儿童假期要开展活动。教职工的假期要在不影响正常活动和工作的情况下安排轮休。

第五章 加强校外教育研究工作
二十、校外教育是一门科学。少年宫的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活动内容和方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提高活动质量,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必须加强研究工作。校外教育研究工作必须与指导当前工作相结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历史,研究新问题,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指导校外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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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答复
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一九六○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2年9月16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投资公司、各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92〕财办字第3号《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92〕财办字第3号文《关于委托国有资产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
1.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科技性社会团体;
3.完全或部分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
4.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实体或单位;
5.有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
6.享有减免税形成国家扶植基金的高新技术企业;
7.联营企业;
8.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含国有资产所有权尚未明晰的企业)。
三、下列情况须按资产管辖范围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手续:
1.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新成立的全民与集体联营企业;
3.用国有资产新开办的集体企业;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遇有:
(1)行政管辖权变更、行业隶属关系变更、所有制变更及企业注销、破产清算的;
(2)当国有资产数额增减变化超过20%,需变更注册资金的;
(3)在办理企业年检、换照手续过程中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4)进行企业兼并、租赁、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中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5.其它需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
四、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程序:
1.需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财务隶属关系,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上级主管部门;
(2)申请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
(3)资金占用及资金来源,债权及债务情况。其中:对占用国有资产的数量及构成要作专门说明,并附报能够证明上述情况的上级部门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有关决算报表及决算批复;
(4)新成立的企业应报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3.领取资金信用证明表格,如实填写。
4.按国家规定应进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委托验资通知书》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先进行资产评估。
5.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资报告,出具资金信用证明,在资金信用证明中,专栏反映国有资产数量。
6.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可以作为企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7.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验资报告可作为资金信用证明使用。
以前发布的有关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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