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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35:37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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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在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为在餐饮业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理念,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支持餐饮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餐饮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充分认识厉行节约、科学用餐、合理消费,对于促进餐饮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变不良消费习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广大餐饮企业将餐饮节约落实到加工、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节粮、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积极运用财税、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餐饮业节约节能工作的支持。

(三)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研究政策措施、制订制度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奖励节约、反对浪费,对铺张浪费行为予以限制。各地餐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行业标准,推广发展节约型餐饮新理念。

二、大力宣传文明用餐,提倡科学合理消费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和餐饮业协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用餐、节俭用餐良好风尚,树立“节俭餐饮消费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理念,协调广大餐饮企业一道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摒弃奢侈消费等恶习,杜绝舌尖上的浪费,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深入人心。

(二)餐饮业协会要在行业内组织发起“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倡议,在全行业宣传倡导“适量点餐”、“小份菜碟”和“健康消费”的文明消费理念,制止“讲排场”、“好面子”的理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陋习,号召广大餐饮企业引导消费者适量和科学点餐。

(三)餐饮业协会和餐饮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餐饮节俭宣传活动,提高餐饮业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型消费的理念和氛围,发展节约型餐饮文化。

三、建立提醒提示制度,方便合理点餐

(一)鼓励餐饮企业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

(二)鼓励餐饮企业在菜单上标明或标示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根据客人要求提供小份量餐等服务。

(三)鼓励餐饮企业在餐饮经营和服务过程中提供餐盒、建立打包服务制度,推广自助餐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文明用餐。

四、建立奖惩制度,反对餐饮浪费

(一)鼓励餐饮企业以各种方式对消费者注重节约、减少浪费的行为予以奖励。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对能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的餐饮企业,以及在食品采购、储运和加工等环节勤俭节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餐饮业实现科学发展

(一)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继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餐饮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订优惠办法,鼓励餐饮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完善大众化餐饮网络,实现规模效益。

(三)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大众化餐饮网点规划,完善特色餐饮街区布局。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中式快餐等大众化餐饮,创新服务方式,发展团餐、网络订餐、半成品餐及外卖等形式多样的餐饮服务,发展面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写字楼、交通运输、会展等套餐配送服务。

(四)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餐饮安全管理,严格贯彻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和完善餐饮原材料可追溯制度;加强后厨管理,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产品;鼓励餐饮企业开发健康绿色饮食品种,确保安全消费。

六、发挥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加快制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标准和行业公约,引导行业自觉开展节约活动;组织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开展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并推进餐饮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要求;总结先进典型,及时在行业中交流推广,让发展节约型餐饮成为行业、消费者的自觉行动。






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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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函[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四)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政府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按有关考核办法下达了绩效考核目标;(三)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特别奖励、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在某一特定岗位达到基本业绩水平所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相关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董事长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
  ×L
  W为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
  W0
  为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L为岗位职责综合评价系数,L=50%G+50%M;G为规模系数,G=20%z(总资产规模系数)+20%x(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20%j(净资产规模系数)+30%y(利润总额规模系数)十10%p(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以上系数均采用当年与前两年数据相加后的平均值确定。M为工资调节系数,M=20%D(地区工资系数)+30%H(行业工资系数)+20%C(所出资企业工资系数)+30%Q(本企业工资系数)。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算规模系数测算公式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见附件。
  第七条 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均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省内有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年终审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数据计算。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最高不超过W0
  的4倍。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贡献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也可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最高不超过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一人身兼数职的只按一个最高职务取酬。
  第十条 绩效薪金是企业负责人达到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约定条件后所能获得的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在计算绩效薪金时所用基薪的数值,其W0
  以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变值确定。
  第十一条 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初次实行时按上年度核定的经营者收入的40%预发),按月支付。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所公布的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工资清算年份成本,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延期兑现部分(即延期绩效薪金),在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时缴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设专户储存。
  第十四条 延期绩效薪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延期到任期届满的下一年上半年兑现。考核为D、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公式为:
  延期绩效薪金扣减额=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及股东代表可参照本办法提出或参与提出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或建议,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四)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五)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六)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增减情况。(八)省政府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8份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组织专项审计,并对企业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要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省政府国资委将另行制定规范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时,按任职足月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企业兼职取得的各种收入,要上缴主体企业,或由主体企业直接收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中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向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再按超发比例扣减其薪酬,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突破规定总额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超发比例的2倍扣减其薪酬;(三)对于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10%以上的薪酬。(四)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企业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以及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重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薪酬,最低可扣减至W0
  。
  第二十七条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做好原薪酬管理办法向本办法的平稳过渡,妥善解决个别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在新旧办法更替中出现的大幅增减,省政府国资委将在一定时期内对个别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进行过渡性调整,实现合理衔接。主要原则是以2002—2004三年度该企业负责人实际平均薪酬水平为参照,对其年度薪酬进行必要调整,使其与过去的收入水平基本相当。
  第三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办法,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通过期股、期权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激励,体现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发展在较长时期内的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各所出资企业资产、效益、人员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市场环境、激励力度等需要,对计算基薪所需的有关回归方程及W0
  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附:企业负责人计算基薪所需规模系数测算公式和有关工资
  系数公式
  企业负责人计算基薪所需规模系数测算
  公式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
  (一)规模系数测算公式为:1、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0125Z0.4136,最低值为0.7,Z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总资产平均值(单位:万元);2、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1342X0.2601,最低值为0.6,X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单位:万元);3、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6J0.1589,最低值为0.6,J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净资产平均值(单位:万元);4、y为实现利润规模系数,y=0.6Y0.1922,最低值为0.6,Y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实现利润平均值(单位:万元);5、p为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p=0.2164P0.2892,最低值为0.6,P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值(单位:人)。(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为:1、D(地区工资系数)=所在设区市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C(所出资企业工资系数)=所出资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H(行业工资系数)=所在行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Q(企业工资系数)=本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财政部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财会[2007]7号
2007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

  未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国性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第八条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负责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含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众投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第五章 表彰与罚则

  第十二条 通过评选获得表彰的会计工作者,由财政部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10年内不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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