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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0:15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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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4.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三、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抓住关键环节,整合信息公开资源和渠道。加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范围,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保护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保护信息,把环境保护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

  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水平。环境保护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舆情引导和对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切实提高环境信息公开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环境领域的研发应用,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要制定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信息公开培训应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环保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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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1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取决于工业,发展速度取决于工业,核心竞争力也取决于工业。和谐前提是发展,发展的基础靠经济。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不断夯实和谐贵港的物质基础。为鼓励先进,特制定贵港市纳税大户、纳税增长大户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年度在本市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办法

1、纳税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大户。全年正常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定为一等奖,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达1亿元的定为二等奖,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达50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2、纳税增长大户:根据企业每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评选,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纳税增长大户。其中全年正常入库税金同比增加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定为特等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达2000万元的定为一等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达1000万元的定为二等奖,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达500万元的定为三等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达200万元的定为四等奖。

三、评选程序

1、企业全年正常入库税金以市经委会同财税部门核定为准。

2、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元月10日前到市经委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报后报送市经委。

3、市经委汇同财税部门对企业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结果于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审定当年度全市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并于春节前召开表彰大会,对纳税大户和纳税增长大户进行表彰奖励。

四、奖励办法

1、颁发奖牌: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企业授予“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或“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2、颁发政府奖金:市政府对获得“贵港市××××年度纳税大户”和“贵港市××××年度纳税增长大户”称号的企业颁发奖金,奖金标准为:

(1)纳税大户:一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二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三等奖2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2)纳税增长大户:特等奖10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3万元;一等奖5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2万元;二等奖4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5万元;三等奖3万元,其中企业正职领导每人1万元;余下奖金奖励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等奖1万元,主要奖励企业正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获奖企业还可以按市财政奖金的1-5倍自筹资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其中企业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70%给予奖励,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不超过企业正职领导奖金的50%给予奖励。

4、奖金具体分配方案由获奖企业制定 。

五、市经委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和协调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绵阳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绵阳建设。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对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为推动绵阳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 特等奖奖金8万元;

2、一等奖奖金6万元;

3、二等奖奖金4万元;

4、 三等奖奖金2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推荐、提名为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被奖励对象: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绵阳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绵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绵阳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在绵阳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绵阳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



第四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二十一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政府,经绵阳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绵阳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绵阳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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