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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3:29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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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保护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交通功能,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交付使用的(以办理全套资料移交手续为准)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检测评估、维护管理、事故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铁路桥、高速公路桥等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桥梁的主管部门,市城市桥梁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建设、财政、交通海事、公安、物价、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桥梁管理部门需列桥梁检测、养护维修预算经费,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期拨付。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权责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各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人,探索建立桥梁养护工程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城市桥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桥梁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桥梁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管线、防雷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速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人为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已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维修人为经营者,并接受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其他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人为其产权人。

  第八条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经过城市桥梁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时速通过。

  经依法批准举办的重大活动,有密集人群需要通过城市桥梁的,由批准该活动的职能部门同时告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需要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根据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报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产权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定期对其管线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

  (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内的水域、上游60米、下游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

  (一)擅自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

  (三)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的活动。城市桥梁下陆域空间的使用应科学合理,保证安全,并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时应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让交通高峰时段,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船舶通行安全。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检测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紧急抢修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在其紧急抢修的城市桥梁通行时可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组织督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维修经费;

  (二)探索建立城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三)按照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清晰;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五)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七条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督促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其他桥梁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城市桥梁检测评估的技术状况的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根据城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程度,对不同养护类别,其完好状态等级划分及养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两个等级:

  合格级——桥梁结构完好或结构构件有损伤,但不影响桥梁安全。应进行保养、小修。

  不合格级——桥梁结构构件损伤,影响结构安全。应立即修复。

  (二)II-V类城市桥梁完好状态宜分为五个等级:

  A级——完好状态,BCI达到90~100,应进行日常保养。

  B级——良好状态,BCI达到80~89,应进行日常保养与小修。

  C级——合格状态,BCI达到66—79,应进行专项检测后保养小修。

  D级——不合格状态,BCI达到50—65,应检测后进行中修、加固或大修工程。

  E级——危险状态,BCI小于50,应检测评估后进行大修、加固或扩建工程。

  遇到此类状态应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转让。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或其他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设施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活动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桥面的,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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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对部分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决定对部分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年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按照年检要求,提出初审意见,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其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年检。

  附件:1.参加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附件:2.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2002年参加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名单

省 份 单 位 名 称
北京市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上海市 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宝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茂名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贵州省 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房集团遵义房地产开发公司
吉林省 长春长房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湖南省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长沙市芙蓉实业公司
长沙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建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南京正大经济开发总公司
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无锡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房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公司
浙江省 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河南省 中国房地产集团许昌公司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中房江岸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湖北省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青海省 青海汇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省 枣庄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辽宁省 鞍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陕西省 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黑龙江省 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
新疆自治区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大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央 大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

附件2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383号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深圳市、重庆市、贵州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通过整合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取得节能减排工作新突破。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选定了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并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按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人居环境改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选择节能减排潜力大、投入少、见效快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突破,同时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与目标约束相结合。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试点城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同时要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试点城市为完成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示范城市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使试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低碳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重点行业产业集中度和先进生产能力比重。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水平,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升优化产业结构。

  围绕交通清洁化改造城市交通体系。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购买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优先和各种公交便利化。

  围绕建筑绿色化推动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区城市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推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

  围绕集约化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以及金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服务业聚集圈(带)或聚集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功能聚集,形成辐射广、功能强的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围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要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和专业门类。

  围绕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改造污水治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回用率。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设完善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支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形成循环经济的生产生活模式。

  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示范。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在建筑上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以智能电网为载体、“发输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力系统。

  三、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实施。

  1.示范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示范城市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跟踪掌握试点情况,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2.示范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执行期为三年的综合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六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示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节能减排总体及分阶段量化目标(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主要措施、管理体系、资金概算和政策保障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详见附1-6。

  3.示范城市要将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实施。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示范城市政府签署示范协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5.示范城市根据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现有制度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审核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分类、分批、分次拨付资金。

  6.示范期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政策保障。

  1.现有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先向试点城市倾斜,对符合条件并列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2.对列入实施方案但现有政策没有覆盖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项目投资、地方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给予综合奖励。已经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不再重复安排。

  3.示范城市所在省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附:1.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下载:

附1 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782645.doc
附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870699.doc
附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968345.doc
附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075359.doc
附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158239.doc
附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2446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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