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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7:16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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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25日



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宣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活动(宁国市天湖办事处除外)。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实行抵押登记:

(一)已纳入市土地收储中心储备土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如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并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办理建筑物、附着物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权属有纠纷尚未处理的;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用地;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抵押人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征得共有使用人的书面同意。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双方姓名(名称)、住址;

(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四至界线、用途、面积、地产评估价、抵押价;

(三)抵押期限;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

(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有关资料,实地核对抵押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对符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件的,准予办理抵押登记。

(三)登记。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权利证书;

(四)主债权债务合同;

(五)抵押合同书;

(六)土地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时,须由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抵押权人应根据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核定抵押物的作价额。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内清偿债务的,其抵押关系即行终结。抵押人应在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时,抵押权人在征求抵押登记部门意见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达不成协议的,由抵押权人委托地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拍卖价款扣除土地增值税(费)等有关税、费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清偿债务;

(二)收购储备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前,应先征得市政府同意,拍卖价款应当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与市直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涉嫌恶意融资的,应当依法进行风险预警和前置审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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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4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西北部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白族、汉族、怒族、普米族、彝族、独龙族、纳西族、藏族、傣族、景颇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泸水县六库镇。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
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从自治州地处高山峡谷,经济文化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自治州的矿藏、森林、药材和水能等资源优势,坚持立足资源,面向市场,外引内联,加速开发,脱贫致富的战略方针,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
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
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优良传统,提高各族人民的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禁止以“杀魂”、“药婆”等为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
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公安、司法、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要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计划生育、家庭婚姻、国家行政、国家司法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欢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到自治州内开展贸易,兴办企业和事业。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支持驻自治州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加强边境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傈僳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傈僳族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傈僳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处长等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由傈僳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傈僳族成员要逐步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要尽量配备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保持一定比例的外来干部。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坚持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傈僳语文、汉语文和其他民族语言。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傈僳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傈僳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傈僳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文或者傈僳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自治州的实际,自主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实行以农业为基础,以矿业、林业为重点,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方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地方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农业生产要十分重视固定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广和普及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发展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对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应收回调整。
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自留山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改作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自然生态,坚持治山治水,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有计划地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退耕还林的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护林为主,大力造林,合理利用的方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国防林带、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母树林、行道林的维护和管理。保护花卉资源,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
自治州的林业以发展经济林木为重点,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坡。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
自治州的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形式。自留山、房前屋后和在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长期归经营者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计划地封山育林。加强责任山的经营和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林产品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扶持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重点发展猪和羊。在条件适宜的地方积极发展大牲畜。要积极建设和保护草山、草场。加强科学饲养管理,培训畜牧兽医科技队伍。逐步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检疫、防疫、饲料生产供应、畜禽产品加工和贮运
、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扶持开发自治州的药材资源,大力发展药材生产,积极扶持发展黄连、当归、秦艽、木香等大宗传统家种药材。有计划地开发野生药材。引进经济价值较高的药材品种,建立药材的科研、生产和加工基地,培育种苗,传授技术,提供信息,指导药
材生产。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水资源。注意兴修水利,维护水利设施,不断改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水能资源,积极发展水电事业,努力改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集体和个人利用水库、塘坝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江河鱼类资源,严禁毒鱼、炸鱼和用电触鱼。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水文、地震工作,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工业生产,重点开发有色金属和大理石等矿藏资源,积极发展冶金、化工、建材、食品、林畜产品与药材加工等工业,逐步提高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矿藏资源的勘探工作,依法严格管理和保护矿藏资源,禁止和取缔无证开采、无证经营和滥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州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藏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且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欢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到自治州投资、合资、独资兴办企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集体企业和户办、联户办企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从税收、信贷、物资、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自治州的乡镇企业要着眼于群众脱贫致富,根据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采矿业、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建筑建材业、运输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商业工作,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市场的建设。加强边远山区的购销活动,积极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大力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增加出口产品和外汇收入。外汇留成由州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自治州积极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重视公路和桥梁的建设,保护交通设施。采取民办公助、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办法兴修乡村公路和驿道。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邮电通讯网的建设,保护邮电通讯设施,发展邮电通讯事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对引起人畜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地区特点制定规划,加强城乡集镇建设。把城乡集镇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边疆城镇。充分发挥城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扶贫工作。针对自治州贫困面大的特点,首先要着重扶持特别贫困的乡、村、户解决温饱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要因地制宜地落实经济发展项目,兴办不同层次的经济实体,讲求经济效益。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要实行目标责任
制,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自治州所属的企业、事业。自治州所属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隶属关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兴办企业、开发资源。这些企业在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事业结合起来。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州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凡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高黎贡山、碧罗雪山和怒江、澜沧江、独龙江峡谷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和发展具有边疆民族特点的旅游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自治州的财政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调节的,可以减税、免税或者开征,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编译、出版、档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半文盲。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积极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普通中学和各种专业学校,根据需要举办民族班。边远高寒山区学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提倡多种形式办学,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
在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农村小学,有民族文字的根据群众意愿进行民族语文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积极推广汉文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对双语文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奖励。
自治州的各种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办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或者在普通中学增设职业技术班。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认真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提高教师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教师,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措施,从外地招聘教师到自治州长期或者定期从事教学工作。
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在独龙江和高寒边远山区村小任教的教师,在生活上给予补助和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逐年增加。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群众自愿捐资助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自主地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工作,重点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专业户、基层干部进行适用技术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科技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加强文化队伍的建设,加强傈僳文书刊的编译、出版和发行,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的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和配音工作。

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地方民族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编纂好地方史志。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卫生机构的建设,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鼓励医务人员深入农村,积极为群众防病治病。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研究和应用,发展民间医药力量,开发、利用及保护药材资源。
加强边境卫生防疫工作,重视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做好检疫工作。
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允许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取缔不法游医。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禁止巫婆神汉利用迷信诈骗钱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的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积极开展职工业余体育和农村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养各民族的干部、专业人才及技术工人,特别注意在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的时候,对少数民族人员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按照城乡兼顾的原则,自行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州内招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县,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民族干部学校。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到州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技人员的思想、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并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州工作的知识分子,给予优惠待遇,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有重大创造发明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职人员安心边疆建设,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对在自治州内工作的干部、职工生活待遇适当从优。在退休、离休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自治州内自治县的自治权。维护民族乡和散居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各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都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团结友爱、共同进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和文字。
第六十四条 每年公历8月23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
自治州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每年公历12月20日为自治州傈僳族的“阔时”节。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10月21日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1983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 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计划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计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条 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和装车数量,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达列车和定期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4条 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局间及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铁路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采取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铁路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 铁路分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间内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铁路分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
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及篷布运用和备用、解除;
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13、负责铁路分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调度工作,提高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6条 车站调度职责范围:
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
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4、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组织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5、保证安全生产,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在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输效率;
6、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技术作业图表组织指挥运输生产;
7、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7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调度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分别自行制定。

第二章 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电话会议
第8条 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各铁路局每日召开两次电话会议;
1、第一次电话会议——每日十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次日轮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
2、第二次电话会议——每日十六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交接班和班中会
第9条 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内容:首先由值班负责人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本班安全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在接班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各工种调度接班前了解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班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
2、交班会内容:各工种调度员分别总结本班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好坏典型事例,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内容:在值班中,每班至少召开班中会一次,根据日(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共同研究完成本班和确保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布置次日日(班)计划和重点任务,分头组织落实。
报告制度
第10条 为保持各级调度的持续联系,准确的掌握工作进度和不误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车站向铁路分局:
(1)车站于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应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态;
(2)列车始发站和列车摘挂作业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和列车编组变化情况;
(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每六小时,车站有关工种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
(1)每三、四小时,分局行车台向铁路局行车台,报告管内列车运行情况;
(2)每班九时三十分(二十一时三十分)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路局行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分局管内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
(3)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分局各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4)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铁路局向铁道部:
(1)每班十时(二十二时)前,局值班科长向铁道部调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十八时前全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2)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3)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汇报。
分界站会议
第11条 为加强铁路局(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运输畅通,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分局)轮流主持召开,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深入现场
第12条 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和调度与站、段职工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经常组织调度人员深入现场,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后要有报告。
调度人员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登乘证和守车添乘证明,并准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13条 为加强调度工作的全面管理,各铁路局须根据自局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密等有关制度。

第三章 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
第14条 调度人员负有指挥日常运输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应重视调度队伍的建设。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调度,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副科长、副主任具体负责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现。
第15条 各级调度人员的选拔,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道部、铁路局调度人员,应分别由铁路局调度科和铁路分局调度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计划调度员的经历;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离、变动。
第16条 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 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以上三级调度均应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第四章 车流调整
第19条 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 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 车流调整分为: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旬、日计划组织实现。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重车调整
第22条 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 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计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超过旬装车计划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计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计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延续时间较长,自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由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 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
1、遇下列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 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 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 空车调整方法有: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各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 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条件限制。
第29条 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 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 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命令号码;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内,为避免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在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内,插入“备用车”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使用和外国货车的掌握
第32条 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
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33条 为使保温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
保温车、罐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 外国货车保留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 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常调整工作。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计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铁路局间由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 守车日常调整分为:日间调整和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铁路局(分局)间,应根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挂运车次、时刻、辆数。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掌握,并区别计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计划完成时,必须在次日补足欠数。
2、临时调整: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守车保有量和运输任务的需要,进行临时调整,以调度命令指定车次、回送铁路局(分局)、径路、辆数和回送期限。
第37条 出厂新造守车统由铁道部指定回送铁路局,接收局应派人前往负责押运。
守车在调整、回送途中,各铁路局(分局)不得拆散、动用。
第38条 新线的守车保有量,分别由基建总局、铁路局按月或按季提出守车计划,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确定。新线守车出入应当日交接平衡。
第39条 为加强守车的掌握,编组站、区段站、大量装卸站(包括港口、国境站)每六小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分局每十二小时向铁路局,汇报上述车站现存守车辆数和分界站出入辆数。铁路局每日二十一时前,向铁道部汇报当日十八时管内现有守车辆数及不良守车辆数。

第五章 运输工作日常计划
第40条 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包括旬计划、日(班)计划和车站作业计划。它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41条 运输工作日常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运输方针政策,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央后地方的运输原则;
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装车要首先考虑挂运(挂线)、交车和卸车能力;
3、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
4、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效率;
5、按旬、按日、按阶段组织均衡运输;
6、发挥联劳作用,挖掘设备潜力,组织平行快速作业,提高经济效益。
旬 计 划
第42条 旬计划是根据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运输方案和货源、货流、车流变化以及运用车分布情况,制定的旬间调整计划。它是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监督、组织日常运输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43条 旬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长、铁路局运输处长、分局运输科长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分别经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批准。
第44条 旬计划的主要内容:
1、铁道部
(1)装、卸车数;
(2)去向别和通过限制口的使用车数;
(3)分界站列车出入对数、重车数和车种别空车数;
(4)分号列车运行图
(5)直达列车列数、车数;
(6)篷布运用计划;
(7)重点工作要求。
2、铁路局、铁路分局
(1)装、卸车数。
(2)按品类、去向别的装车数,去向别及通过限制口的使用车数;
(3)日历装车计划,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4)各区段列车对数(铁路局只规定分界站列车对数),分号列车运行图及施工方案;
(5)分界站交接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车数;
(6)各区段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周转图;
(7)篷布运用计划;
(8)重点工作要求。
第45条 旬计划的上报及下达时间:
1、旬计划编制前,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分别向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提出次旬计划的指示及重点工作要求;
2、车站(车务段)应于每旬开始前五天的十八时前,将旬装车安排报铁路分局,分局于每旬开始前四天的十二时前报铁路局,局于每旬开始前三天的十二时前报铁道部;


3、铁道部每旬开始前三天的十八时前,将旬计划下达铁路局,局于每旬开始前两天的十时前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当日十五时前下达站、段。
调度日(班)计划
第46条 日(班)计划包括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和机车工作计划。
日计划是由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十八时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计划。日计划分为两个班计划: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六时为第一班计划;次日六时至十八时为第二班计划。铁路分局可根据第一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日计划任务,对第二班计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第47条 日计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负责;铁路局由调度科长负责,货工科长、机车运用科长和有关人员参加;铁路分局由调度所主任负责,主任货运调度员、主任机车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48条 铁道部、铁路局每日应分别在九时、十时前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轮廓计划。
铁道部、铁路局轮廓计划内容有: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还包括装、卸车任务)和重点要求。
第49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
2、旬计划、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和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
3、日要车计划(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货物应提出批准装运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
4、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分布情况;
5、列车预确报;
6、分界站协议。
第5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日计划内容:
1、货运工作计划
(1)各站卸车数(到站整列货物要有品名、收货人);
(2)各站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数;
(3)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车数;
(4)装卸劳力、机械调配计划;
(5)篷布运用计划。
2、列车工作计划
(1)列车到、发及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刻、编组内容、始发列车车辆来源、枢纽小运转列车运行计划,机车交路及机车型号;
(2)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到开时刻、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分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
(3)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和各站配空挂运计划;
(4)快运零担列车、沿零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
(5)守车和专用货车的使用、调整计划;
(6)施工封锁计划。
3、机车工作计划
(1)各区段机车周转图;
(2)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
(3)机车洗(定)修、中检、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
第51条 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十四时半前向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计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提供:
1、货运调度员——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和去向别装车数,十八时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命令,卸车单位的卸车能力。
2、计划及列车调度员——预计当日十八时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守车、备用车等分布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刻。
3、机车调度员——预计当日十八时运用机车和回送机车(注明能否牵引列车)的分布情况,机车检修情况。
4、供电调度员——电气化区段的停电、施工情况。
5、预报调度员——列车到达预确报。
6、篷布、零担调度员——预计十八时篷布分布情况,沿零车辆增、减和沿零货物积压情况。
7、军运、特运调度员——整列和零星军用要车计划的车种、吨位、车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超限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超限货物车辆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计划。
8、客运调度员——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整列客车底回送等情况。
9、其他各工种调度员按职责范围,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第52条 编制货运工作计划的规定:
1、卸车计划——根据预计当日十八时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卸车计划;根据十八时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并以此考核铁路局、铁路分局卸车完成情况;根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四)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
2、装车计划——必须在保证排空任务和次日空车正常保有量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会同主任货运调度员,严格按旬计划审批各站日要车,确定装车日计划。
3、第一班装、卸车计划应达到全日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第53条 编制列车工作计划的规定:
1、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
编制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可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计划。各区段日计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四个阶段的基本均衡(二、四阶段均不得超过全日的百分之二十六,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二、四阶段超过百分之二十六时,按列车运行图计算)。
2、日计划列车对数小于或大于当旬的分号列车运行图(包括基本列车运行图,以下同)时,选定列车车次,应以旬计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在首先保证核心列车开行的前提下,按阶段均衡地安排停运、加开列车车次,或选用与日计划列车对数相适应的分号列车运行图。小
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
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的百分之七十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
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分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移交列车计算;铁路分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列车计算;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通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
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3、列车工作计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第一班计划的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4、编制列车工作计划时,旬计划规定列车对数26对及其以上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2对,25对及其以下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1对。铁道部指定的限制口,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准向上波动,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图定列数。
分界站日计划列车对数大于或小于旬计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时,增开或停运的列车车次,由相邻两铁路局(分局)本着均衡交车的原则协商确定。
5、始发列车计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刻制定。中转列车可按预计到达时刻,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衔接的适当运行线。
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时,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持原车次不变。
6、直达、直通列车运行线确无车流时,允许利用该运行线开行区段列车。区段列车运行线不得开行直达、直通列车。
快运零担、沿零摘挂和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互相串用。
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刻,在编制日(班)计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
7、跨铁路局(分局)图定货物列车在八对及其以下的区段,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使用时,在征得邻局(分局)同意后,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计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
8、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
9、列车运行图规定十八时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十八时前的交车计划。
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须纳入次日计划。接近十八时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计划时,准许十八时后晚点交出。
10、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
限速列车,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允许只定始发和到达时刻,运行时刻可在三~四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确定。
11、途中保留的列车,解除保留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编组站或区段站。
12、开行跨铁路局(分局)的超轴列车,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
13、第二班列车工作计划的调整,除遵守以上各款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有停运时,第二班不准增开列车;
(2)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已开满,第二班需要增开列车,或第一班虽未开满,第二班需要调整列车车次时,跨铁路局(分局)的必须取得邻局(分局)的同意。
14、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中不准变更列车车次和整列方向别的编组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预先征得相邻铁路局(分局)同意,并须报请上一级调度批准。
15、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编制后,相邻铁路分局调度所必须主动将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车次、时刻、编组内容、机车交路)核对一致后,方准逐级上报铁路局、铁道部批准。
第54条 编制机车工作计划的规定:
1、机车工作计划要保证日常运输任务的需要,按列车工作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
2、机车周转图必须根据列车工作计划和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乘务员劳动时间进行编制。不准编制反交路。如编有紧交路时,必须制定保证实现的组织措施。消除对放单机,减少单机走行。采取有效方法,保证按计划完成各项指标。
3、利用回送机车牵引列车时,必须纳入日(班)计划。
第55条 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机车工作计划是日(班)计划三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要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
第56条 日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1、铁路分局日计划,经运输、机务科长审核,铁路分局长批准后,在铁路局十六时前召开的电话会议上报局,不迟于十七时三十分前以调度命令下达站、段。
十八时至二十一时、六时至九时的列车工作计划,应分别提前在十六时、四时前下达有关站、段。对车次的考核,仍以正式下达的日(班)计划为依据。
2、铁路局日计划,经运输处长、机务处长审核,铁路局长批准后,于十七时前报铁道部,同时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
3、铁道部日计划,经调度处长、机车运用处长审核,运输局长批准后,于十七时四十分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局。
铁道部对铁路局上报计划有调整时,应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以调度命令更正,并组织实现。
4、第二班的调整计划,由调度所值班主任负责,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根据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包括部对局上报计划的调整任务)制定,于四时前报铁路局,经值班科长同意后,于四时三十分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五时前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车站作业计划
第57条 车站作业计划是车站保证完成分局日(班)计划,实现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技术计划的行动计划。车站必须根据分局调度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地编制车站班计划、阶段计划和调车作业计划,并在分局调度的指挥下组织实现。
全路各编组站和作业量大的区段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均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正确编制和执行车站作业计划。其他配有专用调车机作业的车站,其作业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由铁路局按本规则精神结合具体条件制定补充规定公布实行。
班计划
第58条 班计划是车站完成一个班运输生产任务的作业组织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1、列车到达计划:各方向到达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到达本站重车数);
2、列车出发计划:发往各方向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交路及型号、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车流来源;
3、卸车计划:全站卸车数、主要卸车点大宗货物卸车数、卸后空车用途;
4、装车计划:全站装车数、主要装车点大宗货物品类、车种、去向别的装车数、配空来源,挂运车次;
核心列车、方案“三定”列车及直达、成组装车各主要装车点品类、车种、去向别的装车数、配空来源、挂运车次;
5、客车底取送、摘挂、调转的车次、时间、车种、辆数;
6、班任务,主要包括:
货车出入总数,阶段运用车计划,货车平均中转时间,货车一次货物作业平均停留时间;
全站及各场别的到、发列数,编、解列数,无调直通列数;
各货场和专用线别的装、卸车数;
计划扣修车数,站、段、厂修竣车数,货车备用及解除计划;
厂、矿、港、林交接站和国境站货车交接次数、时间、车种、辆数;
工务、电务施工计划;
其他临时重点任务。
第59条 为正确编制班计划,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和其他有关工种人员,按铁路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分局调度所有关工种调度人员,提供编制日(班)计划资料。
车站值班站长(调度室主任或车站调度员)每天将十五时(三时)至十八时(六时)本站出发列车计划和编组内容及预计十八时(六时)的全站现车数,去向别重车数(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车种别空车数、本站作业车数,按铁路局规定时间,电话报告分局调
度所(计划调度员),与其核对十五时(三时)至十八时(六时)本站到达列车计划,共同确定十八时(六时)至二十一时(九时)车站到、发列车计划,提出编制班计划的建议。
第60条 车站值班站长(调度室主任或车站调度员)每天按规定时间,抄收分局调度所下达的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1、各方向到达的列车车次、时分、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本站作业车数);
2、发往各方向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交路及型号,编组内容(去向别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直达、成组车数),编组要求、车流来源、特种车辆及货物的编挂限制;


3、快运零担列车、摘挂列车和沿途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
4、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包括直达和成组装车)计划及空车来源;
5、卸车数(整列货物品名、收货人)及排空任务;
6、守车调整、回送计划;
7、施工封锁计划;
8、重点任务、指示。
第61条 车站值班站长或有关人员,每天按车站规定时间,将编制车站班计划所需资料,提供给主管副站长(调度室主任或运转主任),内容主要包括:
1、全站十八时(六时)的现在车数;
2、到达列车占用线别,待解车次、时间、编组内容;
3、待发列车占用线别,待发作业准备情况;
4、第一个阶段计划内到达列车预确报;
5、装卸车(包括直达、成组、中转零担)待装卸、取送、挂运车数、去向,预计十八时(六时)装、卸车数、挂运车次、空车用途;
6、场间待交换车数,预计十八时(六时)的交换车数;
7、货车扣修及修竣计划;
8、预计各方向机车台数、型号、交路计划;
9、调车机作业进度、煤水量、预计入段时间,分类线运用情况;
10、设备维修、施工要点、其他临时重点任务及调度命令、指示。
第62条 班计划由主管副站长(调度室主任或运转主任)按车站规定的时间亲自编制。编制方法一般为:
1、列车到达计划:将分局调度所在班计划中下达的到达本站的列车车次、时分、编组内容,直接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不再另作计划;
2、列车出发计划:根据分局调度所在班计划中下达的本站发往各方向列车的编组内容,结合站存现车情况(包括:已在编组线集结的车辆、到发线待解的车辆、本站到达的中转车、本班内可挂出的有效作业车和修竣车)推算出方向别车流,按列车编组计划与分局调度所计划调度员共
同确定车流来源计划,连同分局调度所在班计划中下达的各次出发列车的机车使用计划,一并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
3、卸车计划:根据分局调度所在班计划中下达的卸车任务,对站存待卸车和有确报的到达卸车,安排卸车地点、卸完时间、空车用途和排空车次。对仅有预报班内预计到达的整列货物,安排卸车场地、卸力和机具,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
4、装车计划:根据分局调度所批准的承认车计划,按品类、到站、车种、车数安排装车地点、配空来源、装完时间和挂运车次。连同优先配车和装运的易燃、易爆、鲜活、易腐等重点物资的装完时间和编挂车次,一并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
5、取送车计划:根据二十时(八时)待取待送车数、地点和班内计划到达的作业车数、时间及出发列车编组需要,加以确定。扣修车和修竣车的取送计划,根据扣修任务和预计修竣车数、车种、时间,加以确定,一并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
6、指标计划:由主管副站长或其指定的专人,推定本班货车中转和一次货物作业平均停留时间,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其公式为:
(18至6点)中转
货车中转平 车总停留小时
(1) =--------------
均停留时间 (18至6点)中转车总数


货车中转总停留小时=每小时结存中转车数之和。
每小时结存中转车数=前一小时结存数+本小时到达中转车数-本小时出发中转车数。
每小时到达中 每小时出发中

转车数之和 转车数之和
中转总=---------------
车 数 2
(2)货车一次货物作业平均停留时间
(18至6点)作业车总停留小时
=---------------------
(18至6点)(装车+卸车+零倒)次数


作业车总停留小时=每小时结存作业车数之和。
每小时结存作业车数=前一小时结存数+本小时到达作业车数—本小时出发作业车数。
7、重点事项:根据班计划任务和生产关键,加以确定,主要包括:保证安全正点、组织快速中转和机车折返,压缩中、停指标和超额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等。填记在班计划表有关栏内。
班计划的编制,要保证核心列车按计划装车、编组和正点开行。
第63条 班计划由站长(或副站长)负责审批。并部署重点任务和关键事项。审批重点包括:
1、各方向到、开列车对数,全站和分场的货车出入总数,编解任务及主要装卸点装卸任务与能力是否适应。核心列车能否保证按计划开行;
2、推定的中、停时,能否完成月计划。累计不能完成,要向分局汇报,连续三天完不成,要找原因,订措施;
3、各方向各阶段的流线结合和车流接续情况,是否压流、欠车;
4、军运、特运车辆及列车的到发、装卸、编解、零星甩挂的安排是否符合规章、命令、指示;
5、安全、正点注意事项;
6、施工、运输两不误的计划与措施是否落实。
第64条 接班前由主管副站长(调度室主任或运转主任)在值班站长召集的班计划会上向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调车区长等有关人员传达布置班计划。由车站调度员传达布置第一个阶段计划,并组织落实。
当班值班站长和车站调度员在接班点名会上,向全体接班人员分别传达布置班计划和第一个阶段计划。
当班的班组长接班前要组织本班组召开班前预想会,具体落实有关作业计划和措施。
阶段计划
第65条 阶段计划是保证实现班计划的三~四小时行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1、各方向到达列车车次、时分、机车型号、进入场别、占用线别、编组内容、解体顺序和起止时分;
2、发往各方向的列车车次、时分、机车交路及型号、编组内容、车流来源、占用发车场别、线别、编组作业起止时分;
3、各货场及专用线别的卸车数(包括直达、成组)、品名、收货人、送车时间、卸空时间、空车用途;
4、各货场及专用线别的装车数、车种、品名、到站、空车来源、送入时间、装完时间、挂运车次;
5、超重、超长列车注意事项,特殊或重点军用、超限等特种货物和车辆加挂的车次、辆数、编挂限制;
6、单机挂车车次、时分、机型、辆数、重车去向、空车车种、管内到站、挂运要求;
7、中转列车成组甩挂车次、时间、辆数、去向;
8、各场(区)及货场、专用线间的车辆(包括检修、洗刷、加冰、倒装等车辆)的交换次数、取送地点、时间、辆数;
9、客车底取送及摘挂的车次、时间、地点、车种、辆数;
10、调车机运用和整备计划,驼峰解体、牵出线编组及货调取送作业的安排。
第66条 车站调度员(或助理调度员)于每天十八时、二十四时、六时、十二时向分局调度所报告包括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和空车分车种的站存现车情况。
分局调度所于阶段计划开始前一小时,将下阶段的列车运行调整计划(包括:到发列车车次、预到时分,编组内容、机车交路及型号、零摘列车沿途作业)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值班站长(或车站调度员)。
第67条 阶段计划的编制,须掌握下列资料:
1、列车到发和占线情况;
2、现车分布状况;
3、班计划规定该阶段内到发列车时分、编组内容;
4、编组、解体、装车、卸车、取送和场间交换作业情况;
5、到达列车预确报;
6、调车场分类线使用情况;
7、调车机运用和整备状况;
8、机车交路情况。
第68条 阶段计划中的到发线运用计划。由车站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共同负责确定,由车站值班员亲自掌握。车站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必须变更到发线使用计划时,均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在技术作业图表中作鲜明标记。
车站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在确定和变更列车到发线运用计划互相矛盾时,应由车站值班站长加以决定。
第69条 阶段计划由车站调度员根据班计划和本规则有关规定,按列车编组计划、机车牵引定数、列车计长以及《技规》、《行规》规定的编挂限制、《站细》规定的列车占线程序、各项技术作业的时间标准和调车区的划分、调车机的作业分工,利用车站技术作业图表进行编制,值
班站长负责审批。
第70条 阶段计划由车站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于阶段计划开始半小时前,分别向下列人员布置下达:
1、向调车区长(或驼峰值班员)下达:
(1)到发列车车次、时分、占用到发线顺序、线别、占线时分;
(2)解体车列顺序、车次、起止时分;
(3)编组列车顺序、车次、起止时分、编组内容、车辆来源;
(4)客车底取送时间、辆数、车次;
(5)装卸、扣修、修竣、加冰、消毒、倒装等车辆取送时间、地点、辆数;
(6)调车机整备计划、驼峰及牵出线作业安排。
2、向货运调度员下达:
(1)编挂本站作业车的车次、时分、品名、车种、车数;
(2)到达本站卸的重车数、卸点、品名、收货人;
(3)各货场、专用线本站作业车取送时间、辆数、装卸要求、挂运车次。
由货运调度员掌握取送车作业的站,直接由货运调度员向有关作业点货运员下达。
3、向列检所值班员、机务段值班员、列车段值班员传达、向车场助理值班员、场(区)信号长、扳道长等有关人员下达到发列车车次、时分、占线顺序、线别和重点要求。
4、向客运值班主任(或客运值班员)和列检值班员传达旅客列车晚点、变更进路和客车摘挂计划。
有关人员下达阶段计划时,须将上级有关命令、指示、重点要求一并向有关工种人员传达布置。
调车作业计划
第71条 调车作业计划是保证实现阶段计划的调车作业具体行动计划。由调车区长负责编制。
第72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阶段计划和现车分布状况、到达列车编组确报、驼峰(牵出线)利用情况及调车场线路固定用途和存车情况、各装卸点作业进度及调车机工作动态等实际情况,按照《站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73条 调车作业计划由调车区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按“站细”规定,向有关人员下达。因设备条件限制,须以传递方式传达调车作业通知单时,其传递方法和要求,按《站细》规定执行。
第74条 调车长、连结员和制动长接到调车作业通知单后,要及时组织制定具体作业方法,按线、按钩、按人落实。
调车作业通知单要及时下达,防止等待计划中断作业。
第75条 调车作业通知单格式由铁路局规定,其内容包括:
1、月日;2、顺号;3、调车组别;4、作业内容(编组或解体车次、取送作业或站内整理)及起止时分;5、运用股道;6、摘挂车数(包括解体作业第一钩牵出开口处的车种、车号及其他作业摘挂10辆以上的摘或挂的车种、车号);7、注意事项及特殊限制;8、调车区长姓
名。
车站报告、联系制度
第76条 车站有关人员在完成作业计划过程中,须遵守下列报告、联系制度:
1、调车区长(或掌握现车人员):
(1)接班后和每一阶段作业计划完成之后,及时向车站调度员报告现车情况;
(2)列车编组内容确定后或编组作业开始,通知车号员做好列车编组的票据排顺和列车编组顺序表的编制工作;
(3)列车编成后,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做好发车前的准备工作;
(4)每一调车作业通知单完成后,向车站调度员报告实际作业起止时分和有关情况;
(5)下达取送车作业计划后,要通知货运调度员转告有关作业点的货运员。
2、车站值班员:
(1)每次列车到发后,将到发时分、占用股道、机车型号通知车站调度员;
(2)到达列车办理闭塞后,及时通知车号员、货运检查员、列检及有关人员;
(3)每一到达列车技术检查完了后,根据列检值班员的通知,及时告知车站调度员;
(4)出发列车编成后,及时通知列检进行技术检查。
3、货运调度员(或货运值班员):
(1)接班后和每一阶段计划完了后,以及各货场或专用线每批车辆装卸作业完了之后,向车站调度员或调车区长报告作业进度和现车情况(去向别重车、车种别空车、车辆停留线别、顺序);
(2)接到车站调度员或调车区长的取送车调车作业通知单后,及时通知有关装卸点的货运员。
4、车号员:
(1)对出发列车须按规定正确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保证出发列车确报与实际列车编组内容完全相符;
(2)对到达列车须及时核对现车,发现现车与确报不符,及时向车站调度员或调车区长报告。
责 任 制
第77条 车站有关领导和计划指挥人员在完成作业计划中的责任制规定如下:
1、站长、主管副站长对实现车站作业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和运输畅通,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技术指标计划,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掌握重点列车接发编解和重点物资装卸取送作业。要定期主持召开地区联劳协作会议,及时解决部门、单位之间的矛盾。组织好班间工作衔接与协
调配合。改善薄弱环节,解决关键问题。保证车站日常运输生产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
车站调度室主任和运转主任要协助站长和主管副站长,贯彻其责任制。
2、车站值班站长是实现班计划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通过组织实现阶段计划,保证班计划的全面实施。对有关工种、单位和部门执行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情况、进度,要随时掌握、检查和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与加强联劳协作,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保证质量良好地全面
完成班计划任务。
3、车站调度员在值班站长领导下,是本班运输工作的指挥者和组织者。须按规定编制和下达阶段计划。按阶段推算现车和掌握车流变化。及时向调车区长下达调车任务。正确运用技术作业图表掌握和指挥运输生产。督促调车区长按计划完成各项调车作业计划。及时调整和解决作业计
划中的问题。因车流变化或其他影响,须变更作业计划时,必须提前下达周密布置具体落实。保证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4、车站值班员在值班站长领导下,为本班办理接发列车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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