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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37:50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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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前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段号牌核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第六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经摇号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和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指标管理的措施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专段号牌的,应当出示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证明文件。

第八条 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6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机构申请延期办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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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1]3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部部务会议决定,勘察设计行业继续开展创优评优活动,以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勘察设计项目,为工程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现将二○○一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范围、标准、申报及评选办法(与二○○○年要求相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届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申报项目应是我国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并已建成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项目。此前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再受理。

  二、评奖等级和标准

  本年度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及表扬奖。各级的水平应达到:一等奖项目要在勘察设计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创新,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二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全国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三等奖项目应在上述方面有一定创新,居全国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表扬项目应是行业或地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报的项目应是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地方勘察设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中央各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在基层申报的基础上,经评选后择优分类统一向我部指定的各专业组的材料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七份。申报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3月15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四、评选办法

  本年度建设部部级优秀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市与工程勘察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城市规划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承办;村镇建设设计评选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学会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承办。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相关分会组成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城市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等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成的评选委员会最终审定。

  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设计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等凡属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设计等各专业中拟申报参加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先申报参加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由评委会按照标准择优推荐给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委会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

  五、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本次评选活动的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民政部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已经民政部1997年3月10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资财的管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交接手续,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并结合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要领导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负全面责任的副职。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部审计局)负责,会同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部审计局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直接派审计组或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要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其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经济效益及其与该任期经济效益相关的重大因素。
(二)检查其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帐表凭证,检查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盈亏效益的真实性。
(四)检查其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五)检查其任职期间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部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凡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任期终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人事教育司在年初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据此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由于其他原因在任期中调离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部人事教育司应提前一个月向部审计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部审计局列入补充审计计划。
(二)部审计局按计划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包括: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或承包合同;
2.主要领导任期工作报告;
3.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经济资料,包括各类有关报表、帐簿、凭证等财务和统计资料;
4.任期内各种协议、合同、承包书和内控制度等;
5.任期内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做出的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
6.各种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
7.其他有关资料。
(四)部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审计任务过重,部审计局无力安排审计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评价。
(六)审计报告报部审计局的同时,送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10日内报送部审计局。
(七)部审计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参考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做出“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概括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内的主要成绩和问题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处理建议。
(八)“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部领导及人事教育司,抄送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九)被审计人如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决定”的10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提出申诉。由部领导研究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复审后,以复审决定为最后审计决定。
(十)“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由部审计局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第六条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充分掌握资料和深入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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