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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25:58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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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单位: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

谨以此规划

  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灾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第三节 规划范围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节 重建分区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第二节 基础设施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监测预警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第二节 旅游业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第五节 扶贫开发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结 语

前  言

  2010年8月8日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救援人员不畏艰险、万众一心、科学应对,最大程度解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面开展卫生防疫,迅速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排除堰塞体险情,疏通白龙江河道,确保了灾区人心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取得了抢险救援阶段的重大胜利。
  当前,舟曲抗灾救灾工作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立足舟曲灾区实际,借鉴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为科学、依法、统筹,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在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建筑物受损鉴定及城乡布局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舟曲县地处甘肃南部,位于白龙江上游,全县国土面积3010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210个行政村,总人口14.3万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8820元和2241元。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主要涉及城关镇和江盘乡的15个村、2个社区,主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灾面积约2.4平方公里,受灾人口26470人。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10年10月11日,遇难1501人,失踪264人。受泥石流冲击的区域被夷为平地,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陷于瘫痪,白龙江河道严重堵塞,堰塞湖致使大片城区长时间被水淹,造成严重损失。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专栏1 灾害范围

灾害等级
范   围
面  积
(平方公里)

极重区域
城关镇的三眼村、月圆村、南街村、瓦厂村、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和北街村大部、东街村大部、北关村部分、罗家峪村部分地区 1.2

严重区域
城关镇的西关村、西街村大部,江盘乡的南桥村、河南村部分地区等 0.2

一般区域
城关镇的锁儿头村、真牙头村、沙川村等村的部分地区 1.0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8f901_small.jpg
灾区主要特点:
  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构造属秦岭造山带西段,地势险峻,河谷深切,山体主要为变质岩,风化破碎严重,结构极不稳定,大量松散物质沉积于沟床。
  生态环境脆弱。森林砍伐殆尽,新营造的生态林尚未形成规模,植被稀薄。降雨主要集中在夏季,并多为暴雨。水土流失严重。
  多重灾害叠加。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此次又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震、山洪、泥石流、堰塞湖等多种灾害复合叠加,损失严重。
  发展空间狭小。地处白龙江漫滩、泥石流冲积扇和地质断层地带,可利用土地资源稀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发展空间极其有限。
  地理位置偏僻。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不便,对外交通主要依靠省道313线,技术等级低、路况差,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保通难度大。
  经济基础薄弱。舟曲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甘肃末位,2009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4%和43.5%,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
  少数民族聚居。舟曲县位于甘肃、四川交界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人口占34%,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具有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传统。
  施工组织困难。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缺乏,主要建筑材料需从外地调运,施工作业面狭窄,大规模施工组织协调难度大。

第二节 重建意义和条件

  舟曲地处长江上游重要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屏障区,是甘南藏区通往四川、陕西的重要通道,是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做好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关系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灾区各级政府有效组织领导,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社会各界积极支援,加上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根本保障。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将为恢复重建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节 规划范围

  根据灾害范围和损失评估报告,并考虑恢复重建的实际,以县城规划区为规划重点,规划范围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包括灾害极重区域、严重区域和一般区域)和就近安置及转移安置区域的各项恢复建设内容,以及周边重点自然灾害隐患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支持、合力推进,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着力抓好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着力抓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灾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切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周密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抓紧做好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把科学选址作为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城乡布局、土地利用、人口分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城镇人口规模,合理避让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合理确定重建目标和建设时序,明确阶段性建设任务,居民住房重建要优先保障最紧迫、最基本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重建要在恢复和完善功能的同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安全第一,保护生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灾害防范和避让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脆弱和生态系统重要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好恢复重建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统筹协调,强化保障。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加强与白龙江流域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衔接,加强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衔接。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国家支持和社会支援,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施工保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节 重建目标

  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乡居民住房维修加固任务。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项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居住安全。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影响居民安全的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预警预报体系,使灾区群众住上安全、适用、省地、节俭的放心房。
  设施完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市场服务体系功能得到全面恢复,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生活提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显著加强,就业渠道不断拓宽,扶贫开发取得突破,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生态改善。植被覆盖率逐年提高,环境质量有效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社会和谐。弘扬伟大的抗灾救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共建和谐美好新家园,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重建布局

第一节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环境条件。舟曲县城规划区面积2.4平方公里,总人口4.67万人,综合考虑安全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泥石流通道及地震活动断层等因素,可利用面积约1.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1.23平方公里)。城关镇、江盘乡可用耕地432公顷。白龙江穿城而过,水资源丰沛,但地域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低。工业企业少,主要环境污染物为生活污水。
  人口容量。县城目前人口超载严重,为转移部分人口新辟峰迭新区。峰迭新区距县城13公里,面积为1.5平方公里,其中可利用面积1.2平方公里。按人均建设用地80平方米计算,县城和峰迭新区人口容量为3.8万人,尚有0.8万人需转移安置。

第二节 重建分区

  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置、适当转移、局部避让、积极设防的原则,并结合白龙江流域综合治理,将规划范围划分为原地重建区、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综合治理区,合理确定各区域的功能定位。
  原地重建区。主要包括县城规划区内适宜恢复重建的区域。加强灾害综合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其中城区以行政、商贸、居住等功能为主,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人口2.3万人。
  就近新建区。主要是峰迭新区。吸纳安置灾害影响区域部分人口,承接县城部分功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洪水和地质灾害,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该区域以公共服务和居住等功能为主。规划人口1.5万人。
  转移安置区。在兰州市秦王川安排部分建设用地,用于舟曲部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与当地统一进行规划。重点建设寄宿制高中,将舟曲县高中教育调整至秦王川,同时建设部分转移安置居民住房及配套设施。转移安置人口0.8万人,其中高中学生及教师约3500人,受灾群众1150户、约4500人。
  综合治理区。主要包括灾害影响区域内需要避让的区域、县城及峰迭新区周边需要重点进行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加强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实施避让搬迁,避让区与居民点之间设置安全缓冲带,有效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形成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专栏2 重建分区

区域类型
所在地
可利用面积
(平方公里)
规划人口
(万人)

原地重建区
城关镇、江盘乡 1.8
2.3

就近新建区
峰迭乡 1.2
1.5

转移安置区
兰州市秦王川 1.0
0.8

综合治理区
城关镇、江盘乡、峰迭乡 灾害隐患治理点及生态修复区域


第三节 重建方式

  统一规划设计。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相对集中、适当分散的原则,统筹城镇和农村、县城和就近新建区、转移安置区和兰州市秦王川的规划设计,形成安全、协调、集约的空间格局。
  整合利用资源。优化调整城镇功能,相对集中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基层社会管理设施,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
  统建分建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主要由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建设。有能力、有意愿自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采用统规分建方式进行住房重建,政府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节 土地利用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300公顷(包括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用地100公顷),同时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36.5公顷。
  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安排恢复重建项目,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做好灾毁耕地、林地、城乡建设用地、河道堤防用地的整理。对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过渡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尽可能整理复垦。与河道疏浚清障相结合,做好峰迭新区建设用地平整处理。

第四章 城乡居民住房

第一节 城镇居民住房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组织好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尽快进行维修加固。抓紧开展泥石流冲毁、水淹严重受损住房和避让搬迁居民住房建设,做好县城道路改造等市政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根据规划布局和群众意愿,统筹县城、峰迭新区和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的城镇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可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对自愿到其他县市落户的群众,对其购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居民小区,要相应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住房建设要推广应用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

专栏3 城镇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2665
213200
1221

避让搬迁
41
3280
-

合  计
2706
216480
1221


第二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址,确保安全。有条件的地方相对集中建设,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宅基地、承包地灭失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与城镇居民住房统筹规划建设。做好避让搬迁区和重建中征地拆迁的农村居民安置和住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多样化、有民族特色的住房设计式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建设类型 新  建 维修加固(户数)
户 数 面积(平方米)
恢复重建 1435 114800 654
避让搬迁 388 31040 -
合  计 1823 145840 654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第一节 公共服务

  教育。根据人口布局变动情况,合理调整教育资源布局,恢复重建初中、小学、幼儿园和电大工作站。在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建设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及计划生育服务设施。补充配置因灾受损的医疗卫生设备,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
  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恢复重建受损的公共文化广场、群众健身设施及村文化室。修复受损文物,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恢复重建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网络、监测台站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能力,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恢复重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烈士陵园等。
  社会管理。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建设,同级同类机构的用房和设施尽可能整合资源,集中建设,共建共享,厉行节约。
  人文关怀。实施心理康复工程,依托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心理康复中心,组织专业心理咨询人员,采取积极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关爱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关心残缺家庭重建工作。加大对严重受灾家庭的扶持力度。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专栏5 公共服务

  教育 恢复重建城关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县幼儿园、电大工作站,峰迭新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建设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舟曲高中寄宿制学校。
  医疗卫生 恢复重建县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盘乡卫生院,恢复重建受损村卫生室7个。在峰迭新区建设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
  计划生育 恢复重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城关镇、江盘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12个。
  文化体育 恢复重建县文化广场1处,恢复重建全民健身路径等群众健身设施;抢救维修不可移动文物8处。
  广播影视 恢复重建县广播电视中心1个,城区有线电视网络、无线广播网络、地面数字电视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就业和社会福利 整合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维修加固受损的县综合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烈士陵园等社会救助和福利设施。
  社会管理 恢复重建受损的行政机关、政法机构、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及17个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含白龙江林管局舟曲林业局)。
  纪念设施 建设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纪念遗址。

第二节 基础设施

  水利。加强白龙江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恢复重建县城段左岸的堤防和护岸以及右岸防洪堤局部损毁段,进一步清除淤积物,疏通河道,基本恢复河道原行洪断面,提高县城段防洪标准。建设峰迭新区防洪工程。恢复重建乡村供水工程和农田灌溉设施。恢复重建损毁水文站,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6 水利

  防洪工程 建设白龙江县城段、峰迭至虎家崖段村镇防洪工程。建设乡村防洪堤60公里。继续实施白龙江河道清淤及整治、护滩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 恢复重建城关镇、江盘乡受损农村供水设施,解决0.6万人饮用水安全问题。
  农田水利 恢复重建农田灌溉设施15处,解决267公顷农田灌溉问题。
  水文设施 恢复重建县水文站,完善受损水文监测设施。

  交通。恢复重建省道313线和受损农村公路,以及受损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和养护管理设施。加强国道212线、省道210线保通工作,确保进入灾区的通道安全畅通,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结合恢复重建建设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提高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机动能力。

专栏7 交通

  干线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省道313线15公里;做好国道212线及省道210、313线580公里的保通工作。加快临洮至武都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并规划建设舟曲县城连接线。
  农村公路 恢复重建受损的农村公路484公里。
  道路客运站场设施 统筹建设县汽车客运站、货运站。
  公路养管设施 恢复重建交通行政、路政管理和养护业务用房及养管设施。
  应急救援 新建救援直升机停机坪1个,配套通信、导航等设备。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ec03_small.jpg
能源。恢复重建损毁的输变电及配套设施,结合新区建设,适当增加变电站布点,完善配电网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修复、完善农村电网。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新建城区天然气供气站及入户管线工程。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积极推广户用沼气、太阳灶、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炉灶炕,继续实施以电代薪工程。

专栏8 能源

  电力 恢复重建受损的中低压配电网和生产调度、营业网点、乡村供电所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110千伏县城变电站及配套工程;改造农村地区低压线路;新建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配电网工程。 
  油气 恢复重建受损加油站2座,新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座、县城压缩天然气子站及配套城市管网。
  农村能源 恢复重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760户、太阳灶1345台;新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50户,配置太阳灶1155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台、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2500台,更新改造省柴节煤炉灶炕750户。完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

  通信和邮政。恢复重建基础传输网和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数据通信设施,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三网融合,提高通信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建设应急固定通信站点,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邮政业务用房及邮政服务网点。

专栏9 通信邮政

  公众通信网 新建固定电话交换机8000线、移动通信基站148个、光缆611公里、电缆70公里、管道20公里;购置通信设备446套;重建通信业务用房。
  应急通信 新建VSAT固定通信站点2套,配备应急通信车1台。
  邮政 重建县邮政局业务用房,恢复邮政服务网点3处。

  市政设施。加快新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设,完善供排水系统,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恢复建设县城道路、桥梁,增加城区主通道,调整优化路网结构。建设峰迭新区与县城之间的连接道路及公共交通站点,提高交通系统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堰塞体清淤废渣、建筑废弃物,做好峰迭新区场地回填。按照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套建设峰迭新区、兰州市秦王川转移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

专栏10 市政设施

  供排水 新建水源地、配水厂及供水管网45公里,供水能力达到1.12万吨/日。建设排水管网31公里。
  垃圾处理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处及配套设施。
  污水处理 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日处理污水7000吨。
  道路桥梁 恢复和建设县城市政道路61公里,建设新区道路40公里(含峰迭新区至县城连接线13公里);恢复重建县城跨江桥梁2座,维修加固1座。

第六章 灾害防治

第一节 综合治理

  隐患排查。加强县城及周边居民点和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排查、勘查,采用多手段、多方法,查明地质结构及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进行原地重建区、峰迭新区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划定危险区域,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综合整治。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山洪、泥石流、滑坡和不稳定斜坡体等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进行综合治理,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有效消除灾害威胁。统筹建设三眼峪、罗家峪等沟道山洪与泥石流防治工程,提高山洪、泥石流通道疏排能力,严禁各类建筑物挤占侵占山洪、泥石流通道。加强对南山、锁儿头、龙江新村等滑坡体的监测和治理。实施峰迭新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护工程。抓紧编制白龙江流域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并尽快启动实施。
  避让搬迁。对县城及周边处于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区和地震活动断层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要坚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地震和各种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开灾害风险区和隐患点。现有的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向灾区倾斜。

专栏11 灾害综合治理

  地质勘查 开展地质灾害遥感调查、工程地质勘查、地震活动断层探查。
  综合整治 县城及周边、峰迭等新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26处。建设三眼峪沟、罗家峪等6条沟道排洪通道。
  避让搬迁 对三眼峪沟泥石流、罗家峪沟泥石流、南山滑坡东侧不稳定斜坡体、龙江新村不稳定斜坡体等区域的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44699602_small.jpg
第二节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加强地质、地震、气象、洪涝灾害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健全基层监测机构和队伍,科学设置暴雨、地质灾害监测站(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预测预警装备配备,提高预测预警和临近预报水平。建立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强化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基础测绘,建立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建设雨量站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预警平台。
  群测群防。完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充分发挥乡村群测群防监测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动员乡村干部群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巡查、观测,及时报告灾害征兆,形成专群结合的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防体系。
  教育宣传。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制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社会公众对防灾减灾的参与程度,增强全民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专栏12 监测预警

  预测预警 建设灾害预警系统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雨量站、自动气象站、县级综合预警平台,健全县乡村预警体系。
  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在县城周边建设6个测绘基准点。
  基础测绘及数据库建设 完成县城及周边、就近新建区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 新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建设白龙江流域暴雨灾害监测网及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业务平台。
  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建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建设减灾教育基地,培训群防人员。
  应急能力建设 建设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七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植被恢复。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加大县城及周边荒山造林种草力度,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加快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增强林草地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作用。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中,对舟曲灾区给予重点支持。恢复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恢复提高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能力。
  水土保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治理,实施坡改梯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生物措施,降低土壤侵蚀强度,增强缓滞洪能力。

专栏13 生态修复

  林木恢复 对25度以上的4800公顷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实施荒山造林3006公顷,封山育林13527公顷。
  种苗基地 建设林木种苗基地20公顷。
  森林防火设施 建设防火道路,配置相应设备。
  森林监测设施 建设森林有害生物测报中心、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及监测站点。
  草原修复 草原围栏33333公顷,重度草原退化补播改良14667公顷,人工饲草料基地3333公顷。
  水土保持 治理三眼峪、罗家峪、庙儿沟、磨沟、南峪沟、瓜咱沟、寨子沟、硝水沟、老鸦沟9条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0.58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止有害物质排入,消除病原微生物危害,保障饮用水安全。
  废弃物处置。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废物。对拆除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农村环境治理。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对生活垃圾、污水和人畜粪便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灾区农村环境安全。
  环境监管。恢复重建环境监测设施,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专栏14 环境整治

  水源地保护 实施水源地区划保护工程,修建拦渣坝、挡土墙。
  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受灾村和安置点的水源地、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实施南峪沟矿山环境整治。
  环境监管 建设环境监测点4个。

第八章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第一节 农牧业

  生产设施。恢复重建日光温室、养殖圈舍等农牧业生产设施,积极发展设施农业,提高良种繁育、畜种改良、动物防疫等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
  种植养殖。积极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蔬菜、油料、中藏药材等特色种植业,花椒、核桃、柿子等特色林果业,生猪、牛、羊等特色畜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专栏15 农牧业

  生产设施 恢复重建日光温室100座,塑料大棚61公顷;肉羊养殖基地1个,生猪养殖基地2个、良种蛋鸡养殖基地4个;建设蔬菜育苗中心1个。重建牲畜养殖暖棚及圈舍600处,动物防疫设施3处,畜禽良种繁育场3个,畜禽改良站点19个。
  种植养殖 恢复重建特色蔬菜种植面积200公顷、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公顷,推广优良品种油菜种植面积1333公顷。建设优质林果基地333公顷,林下资源开发基地2402公顷,林下养殖667公顷,科技推广示范园33公顷。
  生产服务设施 恢复重建县乡农技推广站、水保站、林管站等生产服务设施。

第二节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恢复建设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景区道路,修复完善景区内游步道、停车场,改造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信、安全防护等设施,提高景区接待和应急救援能力。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建设民族特色鲜明的民俗风情街区,促进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风情旅游发展。
  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舟曲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和旅游信息网络系统,维修改造旅游饭店,完善景区停车场、道路标识标牌,建设景区旅游公共卫生设施,提高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专栏16 旅游业

  旅游基础设施 恢复重建拉尕山、民俗风情园等旅游景区道路70公里、游步道42公里、停车场2处,完善旅游景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
  旅游服务体系 建设游客综合服务中心1处、景区游客中心2处。新建旅游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中心、旅游信息网络系统各1个。改造维修旅游饭店11家。改造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节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的方式,恢复重建和发展经济林果、中藏药材、山野菜等特色产品加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灾区重建和发展需要,适当建设节能保温砌块等新型建材生产企业。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关,严禁建设能耗高和污染严重的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积极发展民族特色手工业,鼓励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和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生产加工,努力增加群众收入。

专栏17 特色加工业

  特色产品加工 恢复重建中药材加工、山野菜加工企业,建设经济林果、中藏药材等特色产品加工项目。
  民族用品 新建民族服饰、藏毯、藏香等传统民族用品生产加工项目。
  建材生产 建设节能保温砌块加工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

第四节 市场服务体系

  商贸流通设施。加强现代物流配送设施和流通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商贸、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应对突发灾害的市场应急保障体系。
  商贸服务网点。恢复重建受损的农贸市场、百货商场、配送中心、粮油肉菜储备库和屠宰加工厂等,优化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粮油供应(含军粮)、农资经营网点布局,适当增加商贸服务网点数量。支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金融机构营业用房、金库和网络信息系统等设施。合理布局基层金融服务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专栏18 市场服务体系

  专业市场 恢复重建蔬菜、肉类、粮油交易、百货服装批发、综合农贸、农资、建筑材料、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物流配送中心 恢复重建“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农资配送中心、粮油配送中心,新建1个“万村千乡工程”配送中心。
  粮食流通设施 恢复重建粮食流通储备库、军粮供应设施、粮油加工厂。
  生产生活储备设施 恢复重建肉类、农资、蔬菜储藏库。
  零售业 恢复重建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粮油经营网点和其他商业零售网点。
  牲畜屠宰场 恢复重建屠宰场。
  餐饮住宿服务 恢复重建餐饮服务网点。
  金融机构 恢复重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信用联社及农信社网点、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机构。

第五节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扶持。扶持受灾贫困户发展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设立贫困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在综合性农贸市场为贫困户经营提供优惠,同时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拓宽受灾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易地扶贫搬迁。结合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缺乏发展条件地区的贫困群众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通过推进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增加就业岗位和居民收入来源,解决灾区群众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劳动力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贫困群众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专栏19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开发 新建受灾贫困户畜牧养殖圈舍1500处。
  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600户。

第九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恢复重建目标和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为50亿元,所需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费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和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和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灾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收。实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实施住房重建优惠贷款服务政策。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特别资助,对生源地为舟曲县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恢复重建期内迁出舟曲县就读的普通高中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扶贫政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贫困农村和农村贫困家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对遭受汶川特大地震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双重灾害的贫困户,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做好恢复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建材生产企业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
  运输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安全。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监督管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
  施工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省内对口援建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价格监管。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密切监测灾区市场商品价格,切实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和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恢复重建所需主要建材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三节 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做好专项规划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灾后恢复重建省级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规划实施。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甘肃省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恢复重建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衔接,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监督检查。监察部将对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甘肃省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社会捐款和援建物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审计署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结  语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使命光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灾区各级政府的有效组织,灾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能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新舟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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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5 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 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 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 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 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 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 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 分为 A 类和 B 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 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 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 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 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 城市上空;
   (二) 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 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 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 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 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 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 经济合理。
   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 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 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 12 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 20 日内向 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 8 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 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 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 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 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 实施保护。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 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 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 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 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 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 10 年、远期为 30 年。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 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 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 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 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 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 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 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 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 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 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 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 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 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 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 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 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 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 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 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 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 总体规划一式 10 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 5 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 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 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 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 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 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 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 10 日内分别向民 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 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 1 份,向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 版本(光盘)一式 5 份。
   第二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 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 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 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 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 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 区管理局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 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 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 10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 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 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 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 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 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 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 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 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 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 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 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 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 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 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 类工程、B 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 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至 10 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 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 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 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 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 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 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 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 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 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 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 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 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 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 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 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 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 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 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 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 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 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 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 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 2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 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 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 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 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 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输机场专 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 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 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 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四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 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 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 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 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 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 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 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 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 见或备案文件;
(六)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 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
序:
(一)A 类工程、B 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 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 20 日内组织完成行业 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 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
(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六)运输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七)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 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 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 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 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 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 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 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 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 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 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 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 5 日之 前。
   第六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 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 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报民 航局。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 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 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 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 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 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履行 国家及民航局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 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 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 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 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 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 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民 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 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 管理局审批。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 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 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 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 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 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 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 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至 10 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 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 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 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 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 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 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 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 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 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八十二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十三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十四条 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 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八十六条 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 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 级。
   第八十八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 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 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十条 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九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 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 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 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 使用。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 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 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 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民 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七条 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验收。
第九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 项目法人的申请后 20 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 范;
(三)主要工艺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六)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 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工程 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 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 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 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 局。
   第一百零五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 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 5 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 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情况、工 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 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 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 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 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 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将选址、总体规划、初 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 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 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 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 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 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 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 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 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运输机场开放 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 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运输机场专业 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 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未经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 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 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同时 废止。




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的说明

    民用机场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 用航空运输、促进民用航空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自 2004 年 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 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 年 10 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07]33 号),取消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129 号令)中规定的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事项。 2009 年 7 月 1 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部 分条款与 129 号令中的规定不一致。此外, 129 号令只涉及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未包含民航空管建设工程。2011 年 3 月, 我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 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 号),对民航专业工程进行了重新划分和界定。为了适应上 述变化,使该规定与有关法规保持一致,满足民用机场工程、 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需要,对 129 号令的修订是必要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运输机场选址、 初步设计、总体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专家评审 要求、审查时限等进一步细化,使之更为明确和规范。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民航局和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因此,将 129 号令有关条 款做了相应修改。
    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 见”。因此修订 129 号令时补充了上述规定。
    四、《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地方政府将运输 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第四章中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 有关规定保护好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等环境。此次修订也 将上述内容纳入 129 号令。
    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批准。129 号 令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总投资 5000 万以下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 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按照民航局确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向民航 地区管理局下移的精神,本次修订后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运输机 场工程初步设计,授权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六、根据《关于加强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民航办规发[2009]3 号),对民航局安排民航 专项基金的机场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 129 号令执行。因此,修订后的 129 号令规定,除中央政府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外,以资金补助方式 投资的机场工程也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七、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7]33 号),此次修订对 129 号令做了相 应修改,并规定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程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进一步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加以规范, 增加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 九、129 号令未涉及民航空管建设工程。为了规范民航 空管建设工程的建设,明确审批程序,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应 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 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十、为了进一步加强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将 六部委《关于加强军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 的通知》(发改基础 2012[2122]号)中有关空管工程建设管 理的内容纳入到 129 号令。
    十一、第十章法律责任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 关内容作了调整,并对违反空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 相应处罚。






















































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林业局


厦林〔2008〕55号
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林业(农林水利)局,各国有林场,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   2008年7月23日印发

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原则上每200-300公顷林地配备1名。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拔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25-55周岁;

  (二)责任心强,热爱林业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紧要期或因其它工作需要,各区可酌情增聘季节性护林员。

  第七条 村集体(居委会)等集体森林资源所有者推荐的护林员,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国有林(农)场护林员经本单位选聘后应向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各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主动做好护林联防协作,防火紧要期间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的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四)发现森林火情和林业病虫疫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和除治,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察和林业病虫害调查;

  (五)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林员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岗位聘用证书。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标识。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护林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补助经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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