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3:57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登记的各类中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保税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运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品展销、咨询服务等与保税区有关的经营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定意见,对设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审核。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往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期限等。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股份制企业的登记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
  联营企业的登记应提交联营协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四)董事会名单以及正、副总经理任职文书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能证实申请人职业的证件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三)资金证明。
  申请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投资人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非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派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派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
  (五)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以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自接到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之日起,在七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予以核准登记的企业,视其类别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需变更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要求变更的文件、决议;
  (三)其他有关证件、文件。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企业的文件或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每年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投资方应按下列规定及时缴足出资额:
  (一)企业必须在合同、章程或申请书内载明出资额、出资期限或出资方式。分期出资的,投资方的第一期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应出额的15%以上,其余按合同、章程、申请书载明期限出足;
  (二)载明一次性出足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出资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未按规定缴足出资额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在一个月内缴足,逾期不缴足的,视同自动放弃权利。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申请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停止经营活动或未开展与保税区功能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注册证。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保税区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注册证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3〕1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实用、高效、安全、可靠地运行 ,规范并促进网 络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府系统公文、信息的数字化传输效率,切实为市政府宏观管理、科学 决策服务,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机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以及加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指以计算机科学、信息 科学、管理科学 和网络通信技术等为支撑,以提高办公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辅助决策为目的所建的 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
  第四条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积极采用经国家有关 部门审核认定的保密技术,确保网络的安全。
  第五条 接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各 种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网络设备和联网微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等 公共信息网联接。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传输的电子公文包括:
  (一)上级机关、下级机关通过网络传送的公文和本机关拟发非密级的公文。
  (二)上级机关通过网络传送的明传电报,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拟发的明传电报、工作通报等 。
  (三)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和本机关编发的信息、期刊、杂志等。
  (四)本机关下发的会议通知、督办查办件等。
  第八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 0〕23号发布)的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通过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公文暂不从网上传输。
  第十一条 上报公文按照逐级传递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发 送请示类的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电子公文后,应及时进行处理。若有并行的纸 质公文,应与电子公文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处理电子公文时,应做到急件急办,不 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紧急公文主办单位可发送催办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介质(包括磁盘、光盘等)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
  (一)电子公文介质的使用和保存,与纸制公文的使用与保存相同;
  (二)电子公文介质的维护和维修由专人负责。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公文介质送外单位维护、维修。
  (三)电子公文介质的销毁,比照纸质公文的销毁办法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 调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具体负责市政府内网运行环境建设、应用程序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系 统维护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本单位的硬件设备和信息化数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主要责任人, 应对本部门微机操作和管 理人员进行保密意识教育,对上网信息认真审查、把关,确保国家机密安全,并为联网设备 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应选择政治上可靠,且具有微机应用基础知识的人员负 责本部门接入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应用和管理工作。要保持经常性开机上网,查收电 子文件,严防误时误事。并做好电子公文的网上收发、登记、处理、归档等工作。节假日或 特殊情况公文发送机关应利用其他通讯手段,通知有关人员查收电子公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中心应明确专人统一管理用户 帐号,保证办公自动化 网络服务器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并对系统本身安全性进行检测和记录,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定期查看服务器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严禁涉及机关机密的微机与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网、因特网及其他网络互连,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职责,各级用户要认真保管本人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帐号和 密码,防止泄露;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政府机关使用的联网资料和办公系统程序。 
  第二十一条 联网微机应严格控制非工作所需的软件安装,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联网微机设备配置和程序安装是网络正常运行的必需保障,严禁擅自更改本机IP地址等配置和软件。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操作,不得越权操作或窃取别人密码登录。
  第二十四条 联网微机用户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清理等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 ;联网微机若发现病毒,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网络中心;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杀毒处理,并 停止带病毒微机的一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网微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告知本单位负责人, 并安排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进行故障排除。因特殊情况确需外送修理的,应先经网管人员进行 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应用中有下列情形的,要酌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一)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 的;
  (二)未及时上网处理电子公文,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擅自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领导正式签发公文的;
  (五)擅自在网上传送禁止传输的其他信息、资料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修订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95)汇资函字第17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资函字第01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现修订为:“对不进行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外汇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处罚。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外汇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及核证手续的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逐笔审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