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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03:56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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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支持地震灾区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尽快通知纳税人,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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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
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2000年1月11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34号
为了切实做好省财政厅在我市大荔、合阳、蒲城三县实施的支农惠农补贴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确保支农惠农补贴信息的准确、真实、安全、有效,特制定《渭南市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渭南市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
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确保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公平、安全、有效地兑付受补贴农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支农惠农补贴信息是指信息采集单位通过合法、公开的方式,将关系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拨付和反映支农惠农补贴状况及与支农惠农补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审核、储存、管理的活动。
三、支农惠农补贴信息采集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乡镇管采集,部门管审核;
(二)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四)科学、公开、规范、合法采集信息;
(五)依法保护受补贴农民的隐私权;
(六)奖惩并举,鼓励社会监督。
四、支农惠农补贴信息由“中国农民补贴网”列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补贴项目基本情况;
(三)与补贴项目基本情况相对应的应享受补贴资金情况;
(四)反映补贴实施状况的信息;
(五)农户历年所享受补贴项目、资金等;
(六)其它相关信息。
不得擅自扩大信息采集内容,变相采集与支农惠农补贴无关的农户信息。
五、采集支农惠农补贴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地查勘;
(二)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三)受补贴农户自愿提供直接获取;
(四)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机构获取;
(五)其他人反映提供的能证明农户受补贴情况的信息。
以上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联合采用,确保信息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六、采集支农惠农补贴信息要立足农业,依靠群众,充分发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的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七、支农惠农补贴初始信息由补贴项目区的乡镇政府负责采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采集并审核。
八、乡镇信息采集人员以实地查勘为主,以户为单位开展采集信息。
九、乡镇信息采集人员需经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支农惠农补贴信息的采集活动。
十、信息采集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每次不得少于2人,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表明身份;
(二)说明来意;
(三)简介相关政策规定及信息采集内容;
(四)按内容逐一采集相关信息;
(五)信息采集结束,相关表格由信息源提供者和信息采集人员签名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信息。
十一、相关部门、组织和受补贴农户有义务如实提供支农惠农补贴信息,并有权拒绝提供支农惠农补贴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十二、乡镇政府根据信息采集人员采集的有效信息表格,以户为单位建立农户支农惠农补贴初始电子信息档案。原始信息采集表格存档备查。
十三、农户初始电子信息档案由各乡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农户正式电子信息档案。
十四、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信息过程中,对乡镇提交审核的农户初始电子信息档案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乡镇政府重新复核。
对有异议的信息,乡镇政府应重新组织2名以上信息采集人员实地查勘,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后的农户电子信息档案重新提交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十五、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各乡镇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户支农惠农补贴电子信息数据录入支农惠农补贴信息系统,并依据该信息按程序拨付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也可授权乡镇财政所录入支农惠农补贴信息。
十六、农户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年度复核。
能繁母猪等按实时数据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项目,实行实时信息复核。
十七、农户电子信息档案信息复核必须实地查勘。
十八、直接关系补贴资金拨付的农户信息必须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补贴项目、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
不得公示农户基本信息、经济收入等与公示监督无关的内容。
公示单位应同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单位名称及电话等,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公示期间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户信息转入信息复核程序。
二十、农户支农惠农补贴信息应当保密。除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第三人非法泄露农户信息。
二十一、信息采集人员、乡镇政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采集、审核的农户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省、市财政部门按当地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信息采集管理经费,并随同补贴资金一并下达。
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下年度信息采集经费补助,同时适当调减该区域下年度补贴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所采集的信息经抽查或群众举报核查,超过信息总数2%失实的;
(二)补贴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
(三)过失导致补贴资金被冒领且不能主动协助追回的;
(四)捏造、虚报农户信息数据,冒领、侵占补贴资金的;
(五)伙同他人捏造、虚报信息数据,冒领、侵占补贴资金的;
(六)其他导致补贴资金被冒领、侵占而无法追回的。
二十四、鼓励群众通过合法手段举报支农惠农信息采集及补贴兑付中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对贡献突出的举报人,按所举报查实资金的20%给予奖励。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
二十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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