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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16:38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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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以及进行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采补平衡、防止浪费或污染、科学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有的取水工程一律限期封闭,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履盖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竣工使用的取水工程(含取水井、取水设备)限三年内关停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关停地下取水工程或设施,采取“先供后关”的原则,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和安排,城区公共供水管理单位将自来水接通至用水户后,再由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求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

(四)有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第十二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集镇、建筑物密集或者其他重要设施内及周边,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或经营。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推广体系,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废井、废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

报废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深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总量、地下水水质、地下水水位、地面沉降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地下水实行定期动态监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外,须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成井报告。成井报告应附成井柱状图、抽水试验记录、水质分析报告、洗井记录、凿井施工记录等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本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鼓励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原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也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以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地下水取水权。确需转让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及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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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0年3月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发展与稳定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和爱护。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贯彻中央新时期新疆工作总体部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长期以来,国家测绘局及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新疆测绘工作,通过资金补助、项目倾斜、人才支援、技术支持、成果提供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新疆测绘的支持力度,向新疆提供了大量基础测绘成果,帮助培养了一大批测绘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新疆测绘事业发展,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现对加强测绘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测绘援疆工作


  (一)做好测绘工作事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先行、服务保障、应急救急、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维护安全”等重要作用。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未来十年,是新疆大建设、大跨越、大团结、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国大规模援疆建设的深入展开,一大批援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将相继实施,迫切需要测绘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测绘工作必须先行,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测绘工作意义重大。


  (二)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国土广袤,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测绘是全国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内容,支持新疆测绘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和应尽义务。进一步加强测绘援疆工作,尽快提升新疆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疆测绘跨越式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部门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对于加快我国从测绘大国迈向测绘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认识做好测绘援疆的紧迫性。当前,新疆测绘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覆盖范围较低,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不足,新疆测绘整体水平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加快新疆测绘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确保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和立项,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加快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整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加快“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构建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以下简称“三基”)的总体要求,以提升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为根本,以加大项目、技术、资金、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建立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加快建设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全面提升新疆测绘能力,确保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


  (五)基本原则。加强测绘工作,突出“三基”建设,强化服务保障,促进跨越发展。


  ——坚持加强业务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全方位提升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事业单位自觉自愿相结合,广泛动员全国测绘力量,充分发挥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坚持把新疆的具体测绘需求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增强测绘援疆工作的针对性和目标性;


  ——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巩固与提升相结合,项目、资金援助与技术、人才援助相结合;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相结合,确保援助工作质量高、速度快、效果好。


  (六)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期,新疆基础测绘能力显著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接近经济较发达省份水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本满足需求,实现全疆1:5万地形图更新一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更新两次;1:1万地形图实现对主要经济活动区、边境重点地区的必要覆盖,覆盖率达到30%-35%;1:2000、1:1000、1:500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新疆市县乡镇重点地区;基本建成全疆多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和全疆14个地市州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全面建成新疆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实现新疆导航综合服务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到2020年,全面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的必要覆盖和适时更新,新疆测绘基准体系高效运行,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可靠、适用、及时、有力。


  三、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建设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利用、新建和改造等手段,对新疆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以及综合导航服务系统等进行完善或更新,全面构建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与综合导航服务系统。加快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在新疆的实施。整合已有陆态网建设成果,到“十二五”末建成全疆约100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完成全疆第三期一等水准网建设和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支持新疆测绘部门开展全疆其它等级水准网建设,建成新疆大地测量数据库和综合导航定位服务系统。


  (八)测制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加强新疆基础测绘能力建设,大幅提升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和更新速度,显著提升新疆基础测绘水平。以“十二五”国家重大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测图工程、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实施等带动新疆1:1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和1:1万地形图测绘与更新。每年为新疆获取约8万平方千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实现全疆多分辨率多时相影像数据的全面覆盖。加大对新疆边境地区1:1万地形图测绘、新疆市县乡镇1:2000、1:1000、1:500地形图测绘的支持力度。动员相关企业无偿提供新疆范围的道路交通数据和所需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九)建设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新疆自治区多尺度、多类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重要地区的数据更新,加快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建设新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分节点和14个地州市的信息基地,实现与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十)推进新疆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无偿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性事业提供全疆范围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新疆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决策、规划、设计、实施、评估等过程中的测绘支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新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应急保障、公安安全以及民政、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新疆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和地理信息要素分层方案,大力开发公众版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


  (十一)争取新疆测绘重大专项。按照中央援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谋划测绘援疆工作特别是“十二五”测绘援疆工作计划,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工作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经费预算。积极组织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新疆测绘保障服务重大专项,通过大专项带动新疆测绘大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经费补助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新疆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


  (十二)做好对口援疆测绘工作。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十九省(市)测绘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纳入地方援疆工作总盘子,形成测绘对口援疆长效投入机制。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出的《测绘援疆备选项目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对接领任务,加快推进对口援建地区基础测绘工作,加强援建地区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更新,完成援建地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援建地区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确保对口援建地区测绘整体水平达到本省(市)测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依托国家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成现代化的新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提升测绘成果档案存储管理与网络化分发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向新疆捐助测绘仪器和软件,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为全疆所有地州市各配备一套无人飞机航摄系统,提升新疆地理信息数据快速获取能力。积极争取“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装备现代化。


  (十四)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进步。测绘科技项目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推动新疆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速新疆测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新疆测绘单位与有条件的测绘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共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新疆分院和新疆测绘科普基地。将新疆测绘单位纳入国家测绘局“走出去”整体战略,提升新疆测绘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十五)强化新疆测绘统一监管。加强对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健全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加强对新疆测绘立法、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指导新疆实行适度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适度调整测绘资质考核标准,鼓励更多测绘企业到新疆开展业务。加强对新疆地图编制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以及重大违法测绘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


  (十六)加大人才援疆力度。通过举办面向新疆的培训班、选派专家赴疆技术指导、与新疆有关单位结帮扶对子、开展测绘专家西部行活动等各种方式,主动送教上门。在继续为新疆举办各类测绘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基础上,免费为新疆提供电子政务、地图审查、战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继续接收新疆测绘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到国家和地方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并逐年增加人数,显著提升新疆测绘人力资源保障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测绘援疆工作常态化。国家测绘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测绘援疆工作协调组,统筹协调好测绘援疆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对口援疆省(市)测绘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测绘援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新疆各级测绘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要在积极主动做好新疆测绘保障服务的同时,配合开展好测绘援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测绘援疆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利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广泛进行动员,充分调动全国测绘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号召全国测绘行业单位、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业发挥各自的资金、技术、人才、数据、装备等优势,集全测绘之智,尽全测绘之责,举全测绘之力,投入到新疆测绘保障与服务工作中来,共同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十九)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援疆工作的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新疆测绘的现实需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援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测绘援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大力宣传报道测绘援疆工作的重大进展、重要举措、成果成效和先进事迹。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1号 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区。 第三条 工业强镇(区)的条件: (一)工业总产值: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不变价)6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工业总产值(现行价)的比重在25%以上。 (二)工业税收:年度工业税收入库2亿元以上。 (三)工业增长速度:工业增长速度连续两年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规模以上企业(指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产值占总量比重在80%以上。 第四条 考核方法:各镇区对照工业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济贸易局申报,市经济贸易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评选,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被评选为工业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业强镇(区)”的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六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市工业强镇(区)称号的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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