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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8:20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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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10年,我国蚕茧生产和丝绸出口金额止跌回升,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丝绸内销稳步增加,全年茧丝绸行业呈现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保持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茧丝生产宏观指导,结合茧丝市场价格、国内外消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1]25号),合理安排蚕茧生产规模。要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指导蚕农加强桑园肥培管理,加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建立微粒子病、美国白蛾等扩散性病虫害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蚕茧生产保质保量。要高度关注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在适当增加发种量的同时,要避免低水平盲目发展,支持开展桑园多种经营和桑柞茧丝综合利用开发,努力提高桑园单位面积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蚕桑业稳定发展。   

  二、分析本地产销形势,合理制订收购价格

  2011年以来,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上涨,生产资料和人工成本上升,蚕茧产量受土地、劳动力等因素制约,增产难度较大,茧丝价格将高位运行。但茧丝价格过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又增加了丝绸出口的不稳定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丝绸消费需求,加大丝绸企业的经营压力。经征求有关部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企业意见,预计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700元左右(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结合2011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稳定蚕桑业发展、扩大丝绸消费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蚕茧生产收购的预测分析能力,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布信息,及时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产销和价格形势,防止蚕桑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三、加大蚕茧收购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复审)和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登记。

  当前蚕茧价格高企,非法收购蚕茧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蚕茧收购季节,重点在省际、市县间以及蚕茧收购集中地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严防“蚕茧大战”。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应急处理机制,在蚕茧收购旺季,对非法收购蚕茧做到及时处理,从快处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半年和全年案件查处情况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查处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实现优质优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导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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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中初等学校(含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为开展勤工俭学所举办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以及进修班、培训班和各种生产劳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初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企办校)、农职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及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所兴办的校办产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办产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劳动教育提供基地,是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办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校办产业发展中在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办产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学校申请开办企业,应当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予以拍卖、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或宣布破产。
第八条 校办企业实行厂长(场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场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校办企业之间可以依法跨行业、跨地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校办企业集团。
第十条 校办工厂应当面向市场,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高科技和名牌产品。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校办农场应当加强校田基本建设,种好种子田、实验田、示范田;发展多种经营,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校办产业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采取下列渠道筹措校办企业生产周转金:
(一)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
(二)银行、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规模;
(三)从校办企业统筹金中提留;
(四)从税收返还资金中提留。
第十三条 周转金重点用于扶持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规模型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等。周转金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予以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校田地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校田地不足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就近为学校征用。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教师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在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应当与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同等对待。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相应的职务系列评聘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 对发展校办企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厂长(场长、经理)及科技人员,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应当规范化,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上交学校部分应当不低于减免的所得税部分。
校办企业利润上交学校部分不得冲抵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对处理成都市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李德成于1974年经人介绍,与邓崇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以400元价款,购买了邓崇勋以及其母蒋芳淑、妹妹邓洪民共有房屋两间。李德成交付房款时,邓崇勋出具了由本人签字和盖有其母私章的收据,随即李也搬进该房居住,并修建了厨房。1975年蒋芳淑与邓洪民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异议。1980年邓崇勋曾要李德成与另一买房人彭谦惠一道去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邓反悔,李才诉至法院。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房屋买卖关系应为有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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