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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4:55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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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六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六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分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两类。公共系统建设项目是指为高等学校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适当考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代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教育部、财政部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和学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各“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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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发挥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综合治理本辖区交通安全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及考核、奖罚办法;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追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或其他交通安全组织。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和肇事案件。
第五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可按单位设立,也可由几个单位合并设立,或按单位驻地划片设立。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消应经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员档案及交通事故档案和自行车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制度;
(三)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四)事故分析制度;
(五)安全奖惩制度。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中小学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每年4月1日至7日为全省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九条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可依法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各地、市、县根据需要设立分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事故的,可采取停车学习、挂牌警告等措施;事故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9日

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
政府令40号

《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已经2007年1月1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军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日照市石材业循环经济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石材业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石材废弃物的产生,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日照石材业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材开采、加工生产、销售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石材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石材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石材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石材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推动石材业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石材业专项发展规划,设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宜采区,并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石材业合理布局,有序开采。
第五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石材开采、加工项目都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全市石材加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审批。对生产工艺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条 鼓励成立石材加工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石材开采及加工企业应当选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石材利用率,严禁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石料。
现有采用爆破方式的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改用轮锯切割等先进生产工艺,不按规定执行的一律依法关停。
第九条 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配套建设大锯沉淀池、蓄水池、循环池以及干化池,切机、磨机的沉淀池、循环池,实现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废水废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石材加工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条 鼓励石材加工业行业协会或其它组织成立专业清运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各石材加工企业的废石料和锯泥统一收集,回收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废石料和锯泥进行综合利用。废石料和锯泥的循环再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石材行业缴纳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财政以外,主要用于石材污染综合整治。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现有小规模加工业户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走集团化、规模化、科技化发展道路,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废石料和锯泥循环再利用项目专项研发资金,鼓励开展对石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点。
第十五条 对废石料和锯泥综合利用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锯泥综合利用项目,科技部门应当推荐申报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六条 在同等情况下,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利用废石料和锯泥生产的建材产品。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利用废石料和锯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第十七条 石材开采企业应当对其废弃的矿山进行生态恢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政府要加大对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在石材业开发中采用循环经济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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