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2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50%;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自企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书;
(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名录。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八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应当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
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
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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