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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费宝珍诉周福祥房屋析产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6:35:07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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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费宝珍诉周福祥房屋析产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费宝珍诉周福祥房屋析产案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3女1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点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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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安全秩序与交通安全秩序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利益

刘建昆


  微博博友杨振侠说:“海口市授权由城管部门来管理人行道和道路泊车的地方立法有问题。首先与《交通法》相悖,再者审批权限应质疑。地方立法权省人大有权批准吗?在我国,连乡镇一级都有人大主席团,是否凡有人大机构的地方都可以单独立法?这是个问题。村庄还有村民委员会呢,上下一起单独立法,岂不乱了套?”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地方立法机构的“授权”问题,一个是谁该执行人行道和道路泊车执法的问题。博友王琳认为:“海口市人大是省会市人大,拥有地方立法权。但这里涉及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和统一问题。”但是实际上,“授权”只是一个表象,具体法益的保护才是问题的核心。

  公安交警关于道路泊车的管理是以交通安全秩序为执法目标的,即妨碍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才属于公安交警的职责范围;而城管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即以行政执法手段保护城市公用设施的物质安全和利用秩序。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护,虽然有时候与交通安全有关甚至重合,但是并不必然的与之相等同,也就是说,公物及其附着的法律利益,与交通安全秩序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利益,一个是行政法公物法的调整范畴,一个是行政法一般警察权的调整范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与《交通安全法》虽然效力层次有所不同,但所调整的范围是交叉的,不应该存在所谓上位与下位的关系。

  两种法益,两个执法机关,本应由两种法律依据,这就要依据公物法法理,有关道路停车、泊车中涉及损毁路面、威胁地下管线安全、非法占用专属道路如盲道等的管理,应该单独立法,以便与交通安全秩序区别开来。科学的立法可以使其职责范围没有严重重叠;即便有管辖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例如一事不再罚、重罚吸收轻罚等)解决管辖争议。但是我国的目前的公物立法现状是,公物立法十分不完善,因此各地纷纷延续旧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做法,将其他部门的法规“授权”给城管,而造成公物法与交通法的混淆,两种法益边界愈加混乱——这种所谓“授权”只能说情有可原,但是绝不是科学的和最好的选择。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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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昆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我委教体〔1991〕2号文件精神,现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和调整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先在城镇地区(京、津、沪三市可选一个区)至少确定5所小学、3所初中、3所高中(或以3所完全中学代替3所初中和3所高中)作为全国视力监测点(请填写视力监测点校一览表,在4月底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从明年起学校数量将适当增加。
二、视力监测点的选择应尽可能与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结合起来,已确定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的省会片中的4所中、小学必须作为视力监测点。
三、定期检查并对视力下降的学生及时进行治疗,是防近工作的基本要求,所有学校都应努力做到。为了统一汇总监测结果,确定为全国视力监测点的学校每学期至少统一检查视力两次,即学期初和学期末各检查一次。
学期初的视力检查必须在开学后30天内完成,学期末的视力检查必须在放假前30天内完成。
视力检查方法按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有关要求进行。
四、监测结果的整理和申报:
1.以监测点校为单位,分性别和年级(不分城乡和年龄)分别计算学期初和学期末的视力不良率、近视率、近视新发病率,并填报表1。
2.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各视力监测点视力监测数据,分性别和年级(不分城乡和年龄)分别计算学期初和学期末的视力不良率、近视率、近视新发病率,并填报表2。
3.监测结果每学期上报一次,分别在每年的2月底及8月底前将报表1(每个学校1份)和报表2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今年上半年只报学期末一次)。
附件:一、视力监测点校一览表(略)
二、全国学生视力监测统一报表1(略)
三、全国学生视力监测统一报表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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