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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及其特征/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13:31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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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及其特征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公告租赁住房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对其进行界定。一般而言,公告租赁住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看,凡是政府通过租赁的方式提供给特定人群的保障性住房都是公共租赁住房。这样公共租赁住房就包括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而狭义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则专指廉租房以外的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文件来看,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如《指导意见》规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见,公共租赁住房是与廉租房并列的一类保障性住房。《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住房。《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此可见,该《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也是狭义上的。
因此,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 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提供优惠政策将其持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租给特定人群的廉租房以外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等社会“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产权的公有性。公租房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机构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二是保障对象的差异性。其保障对象不仅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还包括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体现了我国公租房保障对象覆盖的多层次性; 三是非营利性,公租房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夹心层的住房保障而推出的,所以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不已营利为目的; 四是租金的优惠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福利性也决定了其租金低于一般房屋租赁市场价,同时由于其保障对象不同于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所以其租金一般高于廉租房; 五是退出机制的灵活性,公租房一般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当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如果是货币补贴的,政府可随时停止发放补贴,退出程序简便易操作,有效的保障了住房资源的合理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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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财企[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好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对小煤矿、小糖厂、小水泥、小钢铁、小玻璃和小火电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措施。

第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小企业任务,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要予以资金保证,预算管理上要专账反映。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围绕每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小企业实施关闭措施,银行不再贷款,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
(二)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安置职工人数较多的;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对属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按以下程序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一)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委提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审核。国家经贸委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财政部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按照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原则,联合审定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不落实的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每年年末,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各地完成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挪用资金的要扣回、通报处理。


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储备肉、食糖、食盐等副食品储备费用支出。
(二)省内(外)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灾情时,组织调运省级储备商品到灾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出现供需矛盾时,将省级储备物资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场形成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给予的贴息或补助。
(五)对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需要储备的其他商品储备支出。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五条副食品储备库点根据东、中、西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六条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即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量和储备费标准核算包干数,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储备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开竞标。招标公告应列明承储条件,包括储备库资质条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轮库次数、补贴标准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者与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储备合同,承担一定时期的储备任务。
第七条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省财政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承储单位相应的储备费用,承储单位确保承储期间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达标。如承储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需动用储备商品的事件时,承储单位必须无条件投放储备任务内的商品,还应及时组织货源,保证对该商品投放的需要。对超过储备任务投放的商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追加费用。
第八条承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商品,不得虚报省级储备商品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商品的储存地点,不得以省级储备商品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在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异常波动,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动用省级储备时,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执行。
第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通过“推陈储新”保持其新鲜、不变质。在年度计划内,自主轮换,自负盈亏,轮换后的库存成本不变。储备冻肉入库2个月后开始轮换,原则上每月轮换的数量不超过库存总量的25%,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轮空期不超过10日。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储备糖每4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储备商品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同品种、同等量轮入。
第十条省级储备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冻肉必须是入库前45天内生产的。承储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相关检查,确保省级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若发现储备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超期的,按合同规定相应扣减对承储企业的补贴费用。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储备肉食、食糖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应编制《省级储备商品购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副食品储备实行台账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计算机商品台账,详细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储备活畜的存养地点、入库(栏)时间、保管员(饲养员)姓名等资料,实行挂牌管理和即时管理。承储单位应将省级储备与中央储备、市州储备及企业经营分开,实行专库(栏)或专垛保管并单独登记商品账,保证省级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对储备商品的购销存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扶持发展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为扶持发展副食品生产,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省级和市州副食品生产骨干企业挖潜(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改造及配套建设项目、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项目和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项目。
第十四条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副食品生产扶持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甘肃省财政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规模下达补助或贴息计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资金使用单位应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各市州可参照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1000份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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