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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撤销/曾照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3:35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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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基金和刘基木、刘基水、刘基火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亲名下留有一套单位分配的房屋。其父母去世后,1999年9月,刘基水以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由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刘基水向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书面的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三份。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记载了原告刘基金、第三人刘基火、刘基木的签名。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均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地产管理局受理后,于1999年12月下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基水。现刘基金以自己放弃继承声明书的签字系伪造以及被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争议房产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依法应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分析如下:

1.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范围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继承公证不是办理继承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对于继承房产转移登记,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继承的相关证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可以认定房屋因继承使其所有权发生转移,进而结合其他材料,办理继承房产转移登记。

2.房地产管理局已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1999年刘基水申请继承房屋房产转移登记时,已提交签有“刘基金、刘基木、刘基火”的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并且附有基层组织对其签名真实性的证明,以及基层组织出具的继承证明书,上述材料可证实刘基水以继承方式获取该争议房产的事实。房地产管理局据此作出的继承转移登记,已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综上,房地产管理局1999年对争议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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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转发你关,请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对外公布。各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并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工作,促进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
附件二:海关总署令第81号


国函〔2000〕38号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由你署发布施行。


(国务院2000年4月27日批准 海关总署2000年5月24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 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 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 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 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十条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十二条 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免税。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须委托区外加工企业进行某项工序加工,并在保证加工产品不改变原产品(出区时)基本形态、数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为6个月,不得延期。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包括残次品、废品)须运回区内,并凭原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二十八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其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对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和核销。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加工、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加工企业或仓储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账册内减除。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
第三十七条 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物品;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物品;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物品;
(四)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物品。
第四十条 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承运加工区货物进、出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所有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和从加工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加工区和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统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24日起实行。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使铁路物资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并走向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贯穿于铁路企业管理工作的始终,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抓好这一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
第3条 在物资工作中,要求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运输生产、基建过程中,要求搞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贯彻节约原则。
第4条 加强对物资节约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物资节约体系,完善物资节约制度,全员参加搞节约,是搞好物资节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体制与分工
第5条 部属各单位要把物资节约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施工、技术、科研、人事、财务、物资等)要紧密配合,保证物资节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物资节约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与要求,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制定、审查近期或长远的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定期检查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完成节约任务的实施办法;
组织检查、考核物资节约工作,总结节约典型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审核制定节约奖励。
第6条 物资节约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组织宣传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
制定并下达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定期总结物资节约工作,组织推广物资节约的新方法,交流物资节约的先进经验;
组织推广物资损耗,检查浪费原因,堵塞漏洞。定期编印物资节约简报。
考核物资节约的指标,汇总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7条 各物资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大区的物资节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并负责大区物资节约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大区物资办事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8条 物资节约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和落实。
第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指令,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节约计划建议,结合各单位年度生产任务量(或工作量)和定额消耗量及上年实际节约水平,本期应达到的节约率,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路主要物资年度节约计划,向部属各单位下达。
第10条 部属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物资节约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和具体节约措施,下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途径与措施
第11条 提高物资计划工作的质量,合理分配物资,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用,主要物资按定额核算,按需要申请。防止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12条 合理组织进料与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速物资周转,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生产需要。
第13条 加强仓库管理。创造良好的保管条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使物资在保管、运输中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14条 加强消耗定额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坚持做到领料有依据,消耗有定额,效果有分析。
第15条 广泛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型工业材料,改进产品设计。要设计重量轻、体积小、成本低的优质产品,减少物资消耗。
第16条 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残次品。
第17条 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要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队伍,开展长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活动,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校、涨、缩、粘等手段,争取使一切可修复使用的机器,配件、材料中的有效成份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18条 大力推广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生铁等主要物资节约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
钢材节约,要采用冷拉、冷冲、冷拼、冷墩、垫冲等少切削或无切削工艺,搭焊、对焊、补焊,钢屑炼钢,套裁下料,充分利用边角等方法,搞好综合利用,提高钢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以塑代钢等代用措施,提高代用率。
木材节约,要推广“设计制作”、“四面扒”、“放倒切”、“缺点集中”、“集中取材”等措施,提高木材出材率、利用率。推广以钢代木,以混凝土代木,以钙塑代木。对于旧包装箱、旧车厢板、旧枕木、旧门窗,要全部回收,充分改制和利用。发展木材粘补、拼接技术,能用小材、小料拼接胶合使用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做到物尽其用。
水泥节约,要大力推广应用水泥外加剂、粉煤灰和分次投料法。严格控制混凝土超强、隧道超挖,发展水泥散装运输,尽量防止水泥的破袋与流失,做好散落水泥的回收和利用工作,严禁乱发乱用。
有色金属节约,要提高熔炼技术,降低炉耗,精心加工,及时回收,集中提炼,凡能以黑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代用的,尽量采取代用措施。
生铁节约,要继续推广使用高磷闸瓦和合成闸瓦,改进熔炼铸造技术,提高成品率,建筑用水暖器材,尽量采用代用品解决,以减少生铁用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19条 主要物资节约的统计范围
主要物资有:钢材、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白合金等)、生铁、木材(包括胶合板)、水泥(包括小窑水泥)。
主要物资的节约、代用、回收复用,以及修旧利废都要统计考核。
第20条 节约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以产品单耗考核的物资
1、有消耗定额的物资
(定额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2、无消耗定额的物资
(上年同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3、产品单耗考核确有困难,可用产值单耗计算
上年同期 报告期实
实际消耗量 际消耗量 报告期
-----—-------×工业产值=节约量
上年同期 报告期工
工业总产值 业总产值
(二)基本建设工程,以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为基数计算节约量
1、单项定额×报告期实际工作量=应耗量
2、应耗量-实耗量=节约量
(三)钢筋加工降低损耗节约钢材
钢筋加工后所得成品钢筋数量-钢筋加工前数量
×(1-钢筋消耗定额的损耗率)=节约量
(四)加工原木出材率、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总材
积(立方米)
1、------×100%=原木出材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加工成品的净
材积(立方米) 加工用原木
2、-------×100%直接利用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已利用剩余物折合
原木材积(立方米) 剩余物利用占
3、---------×100%=原木百分比
耗用原木材积
(立方米)
(剩余物定量折合材积计算:按700公斤折1立
方米)
4、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剩余物利用占原木百分比=加工原木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的平均出材率大于百分之七十;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原木综合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次加工原木加工一般锯材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烧材原木加工一般锯材的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十。其超过部分为节约。
(以上锯材的规格,均指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锯材,达不到上述规格要求的,不能算作等内正品出材率。但按需加工的锯材,不受此限,应计算节约。)
(五)不适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可按节约措施实现情况计算节约量。
1、金属材料
改革老产品,以改革前后对比,按每台、件实际少用量乘以改革产品的产量计算节约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切削量,提高材料利用率,按降低消耗部分计算节约量。
利用边角余料,按实际需用量取代好料计算节约量。
废有色金属屑沫按实际回收利用量计划节约量。
2、木材
利用废枕木拼接及制作道木塞、加力板等,按实际利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3、水泥
采用外加剂、粉煤灰和沸粉石等节约水泥措施,按比施工定额低的部分计算节约量。
清扫、回收散失的水泥按回收利用数计算节约量。
采用石料代替混凝土,按设计混凝土标号及代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第21条 代用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金属材料
粉沫冶金、工程塑料,铸石制品的折算比例为:一吨粉沫冶金制品,折合代用金属材料三吨、一吨工程塑料(包括通用塑料)代用金属材料六吨,一吨铸石制品代用金属材料五吨。
2、木材
以条类、菱苦土、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的折算比例为:五百公斤条子折合木材一立米;一吨菱苦土折合木材三立方米;一吨钙塑材料折合木材八立方米。
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按下列折算率统计:
普通三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普通五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零点九立方米统计。
纤维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三立方米统计。
刨花板、细木工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钢窗、塑料窗,按代用木材零点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金属门、塑料门,按代用木材零点一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钢木门,按代用木材零点零六立方米统计。
汽车车厢以非木材料代用木材的数量,按代用前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使用水泥轨枕、水泥电柱,只计算木轨枕铁路,木电柱线路经过大修,更换改造的代木数。

使用一根水泥标准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一二一四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六百毫米以内轨距的水泥轻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三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长九点五米以上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三三三立方米统计。使用一根不足九点五米的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二五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吨塑料异型材,按代用木材六立方米统计。
每立方米菱镁混凝土制品,按代用木材一点七八立方米统计。
其它木材代用按代用前各种产品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或按耗用木材定额计算。折合率如下:
每使用一平方米钢模板(包括支撑),每年按代用木料零点一三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钢管脚手杆,按每吨每年代用木材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桥式脚手架,按每套每年代用木材三十立方米计算。
使用一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按代用木材零点二立方米计算。
采用金属支柱,按每根每年代用木材零点六立方米计算。
使用塑料周转箱,按每百个箱每年代用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按每集装产品的包装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第22条 回收复用物资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回收复用物资,指某物资使用后的剩余物,经收集整理后,又投入使用,一般按原用量计算节约量,其折算比例为:
回收复用的旧包装箱,按回收复用折合计算节约量。
回收旧木材(包括坑木)制材付产品、边角余料、旧包装箱(板)等,不能按标准积检尺计算的,按五百公斤,相当于原木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腐朽桦木或塑料做模型,按实际用量计划计算节约。
回收钢材、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及废料用于制作成品,按新材料制作所需数量计算其节约量。
第23条 修旧利废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修旧利废一律按修复利用物品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节约量。设备、仪表、工卡、量具等的正常维修不按修旧利废计算。
第24条 使用合成闸瓦和高磷闸瓦节约生铁的计算方法
1、合成闸瓦数量(块)×0.03=节约生铁数量(吨)。
2、使用高磷闸瓦数量(块)×0.015=节约生铁数量(吨)。
第25条 物资节约效果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物资节约总值
-----------×100%=节约效果
报告期物资消耗总值

第六章 奖 励
第26条 物资节约奖励执行铁道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修订公布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481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27条 部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物资节约管理细则上报和下达。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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