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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24:28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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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特征及效力

王春胜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
  一、事实婚姻的特征
  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 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回复到有条件的承认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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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保障预算执行的真实、有效,发挥预算在促进本省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省级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调整或者变更草案、省级决算草案和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承担全省总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编制省级预算草案,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进度安排,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的省级预算收支安排的总体意见,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三、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草案的下列主要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一)全省和省级一般预算收支总表、省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省级分部门预算表;

  (二)省级预算安排对下转移支付的情况;

(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支出、基金支出的主要项目情况;

(四)省级预算编制的简要说明和预算实现的具体措施;

(五)初步审查预算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省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及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

  (二)当年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性和财力来源的可靠性;

  (三)预算支出的目的、依据及预算支出规模与财力可能的平衡状况;

  (四)预算执行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五)重点的预算项目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初步审查应当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可以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应当报告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委员会。

  五、省级预算经过批准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复各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执行。批复各部门预算的情况,省级和全省收支预算的月份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中上解下拨、预备费动用、体制划转与科目流用、政府债务发生,以及预算执行的其他变动,应当定期通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八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全省及省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执行进度及其变动、汇总下一级总预算的全省总预算、中央预算补助和对下转移支付、上一年结转资金及用于本年度支出安排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及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研究,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并反馈。

  七、预算执行中,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省人大代表对预算执行工作进行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有关预算部门、单位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单位作出答复。

  八、省人民政府需要调整省级预算或者对超收作出支出安排,应当于本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将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应当对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的九月底前,按照大会批准预算所列的科目,分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编制的省级决算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决算报告应当对预算执行结果和执行变化较大的科目、项目作出说明。

  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重要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开征,省级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结果。

  十一、省人民政府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公正地评价预算执行的结果,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如实报告上一预算年度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时,可以就审计和决算反映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可以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将相关预算执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常委会。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有关的预算议案,承担预算执行监督具体日常工作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提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资料或者说明,可以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特定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审计部门提供特定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或者预算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

  十三、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申请人常驻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国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制定本辖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

第六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办处或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的,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企业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或地区,如韩国等国家及香港、澳门两个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酌情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均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韶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韶府[200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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