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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毕世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50:58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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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家庭暴力致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其对策

毕世林  黎 弦  赖俐妃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我院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笔者在此就其成因及对策与同行商榷,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概述
(一)概念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文仅谈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我院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涉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统计与分析
随着“禁止家庭暴力”载入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新婚姻法,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笔者就所在法院2002年至2004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进行如下统计与分析:
2002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90件,其中婚姻案件876件,判(调)离685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8.1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5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8.67%。2003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28件,其中婚姻案件908件,判(调)离66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72.68%;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82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2.44%,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43件,其中婚姻案件为634件,判(调)离400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63.09%;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为79件,占判(调)离婚案件数的19.75%,较上年相比上升7.31%。
从调查的数据表明,三年来审结的婚姻案件离婚率呈下降趋势,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
二、原因
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吴X丽诉张X强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张X强稍不如意便对吴X丽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吴X丽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如张X芳诉李X离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X芳诉请法院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
3、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笔者所在法院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产生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叶X惠诉康X福离婚案,康X福经商致富后,对与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叶X惠产生厌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试图想改变现状,恢复温馨的三口之家,但康X福不仅没有悔改,反而限制没有经济来源的叶X惠的生活开支,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叶X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未果判离,并判决康X福给予叶X惠经济帮助费。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2、社会不良风气是导致涉暴引发离婚案件的外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波及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如倪X诉林X离婚案,平时林X与倪X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林X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轻则对倪X呵斥,重则拳脚相加,常常打得倪X卧床不起。酒醒后,林X为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倪X原谅并保证不再触酒。数次的毁约,屡次的被打经历让倪X心惊胆颤,不知下次何时又会遭到丈夫的毒打,为了结束这身心恐惧的生活,倪X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如张X菊诉刘X洪离婚案,刘X洪入赘到张X菊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且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为了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刘X洪一回到家中便对妻子张X菊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要么离婚,要么就置张X菊于死地。张X菊诉至法院,要求与刘X洪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离婚,刘X洪给予张X菊经济赔偿。
3、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再则有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另外,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三、对策
要减少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首先就应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其次,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可言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后,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2、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3、构建体系,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4、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5、公正执法,强化司法机关。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6、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7、严格界定“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结婚时间、婚后关系,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危害程度等来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这样既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会助长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草率离婚。
8、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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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5〕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和《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岩委发〔2005〕6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意见》(龙政综〔2005〕13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两免一补”项目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费项目为:杂费和教科书;补助项目为:寄宿生的生活费。
  二、享受“两免一补”的对象
  1、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
  2、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含其监护的未成年人);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三、“两免一补”实施时间
  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实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免除杂费,并逐步对其中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2007年底前落实)。
  四、“两免一补”实施标准
  免费教科书标准由省制定,2005—2006学年度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每学年每人小学90元、初中160元、特教100元。
  免除杂费标准为当地现行“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
  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暂定为:小学生每天补助1.0元、初中生每天补助1.5元、特教学生每天补助2.0元,按寄宿生在校期间的天数(100天/学期)计算。
  五、“两免一补”资金来源与管理
  1、“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承担免费发放教科书的经费;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金,其中设区市财政分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2、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设立“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3、省级免费教科书补助经费和市级分担的20%“两免一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入市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再按时足额拨入县(市、区)教育局“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教育局应连同县级“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受助学校和受助学生。
  4、市教育局在收到县级政府承担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落实的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按比例(20%)拨给市级分担的补助资金。
  5、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六、“两免一补”实施办法
  1、落实受助学生名单。学年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县(市、区)教育局分学校汇总后,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按年度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3年备查。
  2、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的落实。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同时免除杂费。受助学生在学期初注册时直接免交杂费和教科书的费用,教科书实际价格超出省补助标准的部分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受助学校因免费教科书和免除杂费而少收取的费用从县级“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拨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不得将县级承担的减免费用转嫁给学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发放纳入全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征订、发放工作计划,确保受助学生的教科书与其他学生教科书同时发放,同一种类、同一版本。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办法。在享受“两免”的寄宿生中逐步补助其生活费,2005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2006年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小学的寄宿生,2007年全面实现“两免一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提前实现“两免一补”。生活补助费在学期初由县(市、区)教育局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中拨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月发给受助学生。学校可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兑换成学校食堂的“饭、菜票”,以防止学生将生活补助费挪作他用。
  4、“两免一补”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5、各县(市、区)于每年3月初按省、市要求填报《 学年度享受“两免一补”学生情况表(基层/汇总)》,经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当年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人数,确定分县(市、区)补助经费。
  七、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
  2、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的内审机构要定期对受助学校开展审计调查,杜绝挤占、挪用、套取、造假等现象,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
  3、设立“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承担的“两免一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足额拨付。“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乡村两级办学减收补助资金中列支。有关部门不得从学、杂费、择校费等学校预算外收入中统筹“两免一补”资金,不得把“两免一补”所需资金转嫁给有关学校承担。
  4、建立“两免一补”工作公示制度。“两免一补”工作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做到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资助范围和实施程序公开透明,使政府“两免一补”政策家喻户晓,并主动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职业病防治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行政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以及防治工作投入较少等原因,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仍较严峻,以尘肺病、职业中毒为主的职业病发病数居高不下,职业病危害呈逐步蔓延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一根本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艺革新、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主要职业病发病水平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光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农药、三氯乙烯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3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0年底前初步建立、2015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三)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机械、建材、冶金、矿山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化工、轻工、电子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化工、轻工、电子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市内首次使用的新化学品,使用单位应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并经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后方可使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市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2015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2.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011年5月底前,全市新增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并具备10类115种职业病诊断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到2015年,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我市职业病诊断的需要,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或电子政务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监测和预警,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五)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各地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卫生城镇的考核标准。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验收,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管理之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卫生、财政和价格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诊断和鉴定的政策。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制订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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